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亏损骗局曝光、维权可退?江苏网信公安联合查处虚假信息侵权案!

       你是否也在网络上刷到过这样的信息:“某某公司是骗子,真相曝光,亏损有内幕”、“被骗经历亲述,巨额亏损让人胆寒”……?这些信息是真的吗?为什么会有人大量发布造谣企业的负面信息?

       8月3日,中央网信办举报中心发布《造谣引流、有偿删帖……江苏网信公安联手查处涉企虚假不实信息网络侵权案》文章,详细解说了不法分子发布企业虚假造谣信息双向牟利的恶行。

亏损骗局曝光、维权可退?江苏网信公安联合查处虚假信息侵权案!       全文如下:


       大数据时代,网络传媒对各行各业都起到重要作用,网络黑手也从中找到“商机”,衍生出“造谣引流”“舆论敲诈”“有偿删帖”等违法业务,这些人运用网络平台组建“网络水军”,把“舆评”做成了一门生意,造谣诽谤挖坑、敲诈勒索要挟、有偿删帖取利三步走,破坏营商网络环境,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而在黑色利益链上蹦跶的他们,也因此跨入了犯罪的深渊。

       近日,某备案地在江苏镇江扬中市的网络平台便因此受到了严厉处罚。一同来回顾这起由网信、公安联合侦破的涉企虚假不实信息网络侵权举报处置案件。

       2023年6月开始,江苏省委网信办收到企业关于属地内某网站平台发布大量造谣信息的网络举报,涉及全国多家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省委网信办立即开展行动,核查网站备案地,督促指导镇江市委网信办依法开展调查取证、约谈问询、行政执法。经核查,网站实际控制人范某某盗用丁某身份信息注册“某凡网”网站,且存在发布违规软文引流、提供有偿删帖等情况,编造客户巨亏、骗局曝光等虚假信息,干扰涉事财经公司正常运营。

       盗用他人身份信息备案开设网站

  镇江扬中警方找到丁某时,丁某不知道自己竟然是该网站的网络备案人。原来,丁某与扬中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有业务往来,将个人信息提供给该公司备案。谁知她的身份信息竟被该公司的技术总监范某某盯上了。范某某想要开设一个网站,通过发软文引流赚钱。他在接受民警询问时说,“感觉可能会违法,怕万一查到,不敢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备案。” 

       吃了甲方吃乙方  用利益对抗获利

  调查过程中,范某某称“某凡网”除发布技术类文章外,还开通了无需实名认证的会员注册功能,同时设置了两类收费会员:一类会员享有发布信息无需审核特权,另一类会员拥有自助删帖特权。经取证发现,“某凡网”会员多为发布违规软文进行引流,其中,涉及财经公司负面侵权的不实言论数量巨大,主要为编造客户巨亏、骗局曝光等虚假消息,如《XX怎么样可靠吗投顾被亏骗真相曝光!维权已追回》、《烯为何异常亏损? 喊单欺骗投资者,维权可退款!》等,对财经公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亏损骗局曝光、维权可退?江苏网信公安联合查处虚假信息侵权案! 

       财经公司在发现负面不实言论后,联系该网站工作人员删帖。工作人员声称“量太大,财经公司可以注册为收费会员,自行删帖并将公司名称设为关键词,今后在网站就不会出现公司的负面新闻了。”

  发布违规软文的“会员”自称维权律师群体,和发帖相对的“删帖会员”则为相关财经公司。网站利用该利益对抗获利,既收了发帖人费用,又向申请删帖人索要费用,共收益5050元。

       任网络谣言在平台大量传播扩散

  执法人员还发现,因为该网站内容审核不到位,还造成了一些涉黄、涉赌、涉诈信息的传播。经取证,网站注册至今共放任会员发布不实言论、虚假信息达500条以上。

  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公安部门依法对范某某采取责令整改、警告、没收非法所得、行政罚款3万元的处罚。

       “某凡网”从发帖到交易再到删帖,每一个环节都触犯到法律的“雷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自由”也需要边界与规则。近年来,一些自媒体从业人员假借社会热点事件编造传播网络谣言,有的甚至公然在网上自编自导自演、无中生有炮制虚假案事件,以此吸粉引流、非法牟利;一些网站企业落实网络安全主体责任不到位,放任网络谣言在其所属平台大量传播扩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一些“网络水军”团伙频繁插手、恶意炒作相关案事件,通过编造传播虚假信息“造热点”“蹭热度”“带节奏”,以达到引流牟利、敲诈勒索等目的;一些问题账号恶意首发、胁迫企业开展商业合作,发布困扰企业和企业家的有害信息进行诋毁、抹黑,严重破坏营商网络环境。相关违法行为扰乱网络空间和社会公共秩序,不仅涉嫌违反《网络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等犯罪。面对“网络黑手”的负面攻击,大家要坚决选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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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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