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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泰妮:拟回购不低于1亿元且不超过2亿元公司股份

房光明 来源:房光明 23-09-06 08:47

9月6日个股公告精选

1、腾达建设:中标6.93亿元施工项目

腾达建设公告,中标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3号线二期工程土建施工SG3-2-2标段施工项目,中标价6.93亿元,工期1218日历天。

2、宇通客车:8月销售量3899辆 同比增长37.19%

宇通客车公布8月份产销数据快报,8月份销售量3899辆,同比增长37.19%。

3、长城汽车:8月汽车销量11.41万台,同比增长29.32%

长城汽车(601633)公告,8月汽车销量114096台,同比增长29.32%;本年累计销量742413台,同比增长4.76%。8月新能源车销售26301台,1-8月累计销售148446台。

4、白云机场:8月旅客吞吐量606.16万人次 同比增73.81%

白云机场(600004)公告,8月旅客吞吐量为606.16万人次,同比增73.81%;起降架次42496架次,同比增34.09%;货邮吞吐量17.49万吨,同比增14.97%。

5、长盈通:拟5亿元投资长盈通新型材料产业园项目

长盈通公告,拟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府签署项目投资协议书,投资“长盈通新型材料产业园项目”,项目总投资额5亿元,计划于2024年4月底前开工建设,2025年12月底前建成投产。本次投资主要是用于建设光纤涂覆树脂、光纤并带树脂、光纤着色树脂、光纤陀螺配套胶、海防灌注胶等的研发生产线和热控材料、热控组件以及热管理系统的研发生产线。

6、杭州热电:股东杭实集团拟将公司16%股权无偿划转至其子公司

杭州热电(605011)公告,股东杭实集团拟将其持有的杭州热电的6400万股股份(约16%股权)无偿划转至杭实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华丰集团。本次股份无偿划转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7、珈伟新能:子公司拟6000万元收购图开新能源49%股权

珈伟新能(300317)公告,全资子公司上海珈伟拟以6000万元的价格收购霍城县图开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图开新能源”)49%的股权。本次交易目的系为了回收款项,及取得标的股权对应的相关权益。

8、阳普医疗:撤回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

阳普医疗(300030)公告,鉴于目前市场情况复杂多变,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经公司审慎考虑,公司决定向深交所申请撤回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并将根据市场情况适时重新申报。

9、珈伟新能:子公司拟6000万元收购图开新能源49%股权

珈伟新能(300317)公告,全资子公司上海珈伟拟以6000万元的价格收购霍城县图开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图开新能源”)49%的股权。本次交易目的系为了回收款项,及取得标的股权对应的相关权益。

10、华谊兄弟:实控人提前终止股份减持计划

华谊兄弟(300027)公告,实际控制人王忠军、王忠磊决定提前终止股份减持计划。

11、贝泰妮:拟回购不低于1亿元且不超过2亿元公司股份

贝泰妮(300957)9月5日晚间发布公告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含);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130元/股(含),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1亿元测算,回购数量约为约76.92万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1816%。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

12、幸福蓝海:控股股东承诺一年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幸福蓝海公告,公司控股股东江苏广电承诺未来12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截至目前,江苏广电持有公司股份1.76亿股,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为47.28%,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3、天阳科技:约1.48亿股限售股9月7日解禁

天阳科技(300872)9月5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公司限售股份约1.48亿股将于2023年9月7日解禁并上市流通,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3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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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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