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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核钛白:拟5亿-10亿元回购公司股份

房光明 来源:房光明 23-09-28 09:07

9月28日个股公告精选

1、海伦哲:前三季度净利润同比预增101.04%-110.36%

海伦哲(300201)发布2023年前三季度业绩预告,2023年前三季度预计实现净利润约1.30亿元-1.36亿元,同比预增101.04%-110.36%。公司主打产品高空作业车等行业今年以来保持较强景气度。

2、百克生物:预计第三季度净利同比增35.99%-72.88%

百克生物(688276)发布业绩预告,预计第三季度实现净利润1.88亿元到2.39亿元,同比增长35.99%到72.88%,环比增长102.15%到156.98%。报告期内,公司积极推进带状疱疹减毒活疫苗的各地准入及销售工作,已有30个省份完成准入工作,并陆续实现销售和接种。

3、中核钛白:拟5亿-10亿元回购公司股份

中核钛白公告,拟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10亿元,不低于5亿元,回购价格不超过7.8元/股。

4、华懋科技:拟回购不低于6000万元且不超过1.2亿元公司股份

华懋科技(603306)9月27日晚间发布公告称,本次回购股份将作为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使用,公司如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36个月内未能实施上述用途,或所回购的股份未全部用于上述用途,未使用的部分将依法予以注销,公司将启动另行处置的程序。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40元/股(含)。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6个月内。

5、鸿路钢构:拟回购不低于5000万元且不超过1亿元公司股份

鸿路钢构(002541)9月27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使用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含)的自有资金,以不超过人民币43.08元/股(含)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并依法用于后期实施的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6、华润双鹤:拟2.6亿元收购天安药业89.681%股权

华润双鹤公告,为进一步丰富公司糖尿病药物产品管线,公司拟以自有资金2.6亿元收购天安药业89.681%股权

7、中文传媒:与江西省教育厅签订26.24亿元采购合同

中文传媒公告,近日与江西省教育厅签订了《江西省2023—2025年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采购合同》,江西省教育厅以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向公司采购2023—2025学年江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国家和省规定课程免费教科书,合同总金额约26.24亿元人民币。

8、杉杉股份:拟不超12.8亿欧元在芬兰投资建设年产10万吨离子电池负极材料一体化基地项目

杉杉股份公告,下属子公司上海杉杉电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拟在芬兰设立项目公司并投资建设年产10万吨离子电池负极材料一体化基地项目,项目计划总投资金额不超过12.8亿欧元。

9、云赛智联:拟1.57亿元协议受让科技网20%股权

云赛智联公告,公司拟以1.57亿元协议受让仪电集团所持科技网20%股权。受让完成后,公司将持有科技网100%股权。本次股权受让有利于公司进一步聚焦核心主业,做优IDC业务,为进一步加大数字底座产业投资打好基础。科技网是一家数据中心(IDC)服务提供商,主营业务包括互联网数据中心云计算服务等。公司同日公告,预计公司1-9月营业收入约为37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约19%;净利润约为1.56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约2%。

10、大唐电信:筹划重大资产重组 拟购买大唐微电子71.79%股权并出售资产

大唐电信公告,公司正在筹划购买控股子公司大唐半导体持有的大唐微电子71.79%股权,同时向大唐发展转让联芯科技100%股权、大唐半导体56.38%股权、成都信息80.00%股权、江苏安防30.82%股权、大唐节能20.00%股权、大唐智能卡14.37%股权在内的6家非主业资产。根据初步测算,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若成功实施,将有利于公司专注“安全芯片+特种通信”两大主业,改善公司经营业绩,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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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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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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