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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贝通信:签订3.46亿元算力服务框架合同

房光明 来源:房光明 23-11-16 09:09

11月16日个股公告精选:

1、中贝通信:签订3.46亿元算力服务框架合同

中贝通信公告,近日,公司与北京中科新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算力服务技术服务框架协议,鉴于甲方拥有AI算力服务能力,双方合作开展AI算力增值服务业务,甲方向乙方提供AI算力服务,用于乙方或向第三方提供增值算力服务。根据合同约定,公司于2023年12月30日之前向客户提供第一批640P的算力技术服务,2024年3月30日之前提供完剩余算力技术服务。合同总金额为3.46亿元(含税6%),单价为18万元/P/年,合同价格为算力租用价格含技术服务与支持有关费用。

2、和邦生物:累计回购股份比例达1.07% 耗资2.22亿元
和邦生物(603077)(603077.SH)公告,截至2023年11月14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股份9475.1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07%。

3、华统股份:10月生猪销售收入3.47亿元,同比增长22.68%

华统股份11月14日公告,2023年10月,公司生猪销售数量18.42万头(其中仔猪销售0头),环比增长6.46%,同比增长53.60%。
4、厦门空港:2023年10月旅客吞吐量同比增长158.71%

厦门空港(600897)公告,2023年10月,飞机起降总计15367架次,同比增长96.11%;旅客吞吐量214.47万人次,同比增长158.71%;货邮吞吐量2.99万吨,同比增长42.43%。
5、九强生物:子公司获33项医疗器械注册证

九强生物(300406)(300406.SZ)公告,2023年11月14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九强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收到了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33项《医疗器械注册证》。

6、唯科科技: 收购宇科塑料(厦门)有限公司100%股权

唯科科技(301196)11月15日晚间发布公告称,为进一步完善公司产业布局,更好地拓展市场空间,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实力,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6000万元收购环球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宇科塑料(厦门)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本次收购完成后,公司持有宇科塑料100%的股权,宇科塑料将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7、开尔新材:与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

开尔新材(300234)11月15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南京福立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本合同总价款(含税)暂定为人民币 61,198,351.20 元,不含税金额约为人民币 54,157,832.92 元,占公司 2022 年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7.70%。

8、乐心医疗:产品“上臂式电子血压计”取得注册证

乐心医疗(300562)11月15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收到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获悉公司申请上臂式电子血压计注册证事宜已通过审批。产品名称为“上臂式电子血压计”。

9、金刚光伏:近3个交易日上涨38.32%,无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金刚光伏(300093)11月15日晚间发布公告称,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于2023年11月13日、2023年11月14日、2023年11月15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30%。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10、江铃汽车:近3个交易日上涨26.22%,无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江铃汽车(000550)11月15日晚间发布公告称,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于2023年11月13日、11月14日、11月15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经核实,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目前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房光明 执业证书编号:A0460619080001,阿牛智投业务许可证:9137010072497711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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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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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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