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财经直播行情分析网-阿牛直播

股票直播视频行情分析

学习炒股票、牛股预测、短线炒股技巧、股票学习视频教程、最新股市消息、股票行情分析

长安汽车与华为签署《投资合作备忘录》

房光明 来源:房光明 23-11-27 08:52

11月27日个股公告精选:

1、长安汽车:与华为签署《投资合作备忘录》

长安汽车(000625)公告,与华为签署《投资合作备忘录》。经双方协商,华为拟设立一家从事汽车智能系统及部件解决方案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和服务的公司,公司拟投资该目标公司并开展战略合作,双方共同支持目标公司成为立足中国、面向全球、服务产业的汽车智能系统及部件解决方案产业领导者。

2、中国联通:陈忠岳已出任中国联通集团董事长、党组书记

中国联通(600050)公告,公司11月25日接获控股公司中国联通集团的通知,公司董事兼总裁陈忠岳已出任中国联通集团董事长、党组书记。公司将按照程序积极推进公司董事长选举工作。

3、万通发展:正筹划需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万通发展(600246)发布股票交易异动公告称,经公司自查并向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控人等相关方核实,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未发现存在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以及市场热点概念等。公司目前正在筹划需董事会审议的事项,该事项当前阶段尚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除此之外,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4、航锦科技:子公司拟投资超擎数智 紧抓人工智能行业新机遇

航锦科技(000818)公告,公司全资子公司航锦人工智能、公司董事长蔡卫东、总经理丁贵宝、产业协同办公室主任张舰锚于11月26日与武汉超擎数智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超擎数智”)股东签署投资协议。航锦人工智能拟对超擎数智增资1.9亿元,增资后,航锦人工智能预计持有超擎数智25%股权;同时,公司董事长蔡卫东、总经理丁贵宝、产业协同办公室主任张舰锚拟以6441万元受让超擎数智合计11.3%的股权,并将表决权委托给航锦人工智能。完成增资以及老股转让后,北京数迅永合科技中心(有限合伙)拟将所持超擎数智13%的表决权委托给航锦人工智能,因此航锦科技将拥有超擎数智46.47%表决权,成为其第一大股东,并实现并表。此次对外投资是公司实施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将超擎数智的业务与公司现有产业发展相结合,有利于公司紧抓人工智能行业发展新机遇。

5、恒瑞医药:子公司获得药物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

恒瑞医药(600276)公告,子公司苏州盛迪亚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收到国家药监局核准签发关于注射用SHR-A2009、SHR-8068注射液的《药物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将于近期开展临床试验。

6、兴业银锡:与西藏自治区山南市政府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兴业银锡(000426)公告,为实现公司对山南市金矿资源的开发和经济增长作出更大贡献,西藏自治区山南市政府同意在山南市金矿资源整合开发领域与公司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实现共赢,双方近日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山南市政府同意积极支持公司依法通过并购、合资、合作等方式在山南市开展金矿资源整合工作。

7、华鑫股份:华鑫证券拟出资10亿元设立资管子公司

华鑫股份(600621)公告,公司全资子公司华鑫证券拟出资10亿元设立全资资产管理子公司(简称“资管子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管子公司成立后将承接华鑫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以独立法人形式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8、科伦药业:子公司创新药物A400 (EP0031)获FDA授予孤儿药资格认定

科伦药业公告,公司控股子公司四川科伦博泰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产品A400(在转染过程中重排(RET)小分子激酶抑制剂项目,亦称为KL590586或EP0031)近日获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授予的孤儿药资格认定,用于治疗RET融合阳性实体瘤。

房光明 执业证书编号:A0460619080001,阿牛智投业务许可证:91370100724977116F

内容如涉及个股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风险自负。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推荐

    点击输入您的评论(文明发言、理性评论,勿发恶意评论,禁止人身攻击)   请勿发任何形式的广告、勿私自建群、发布群号、QQ号或其他联系方式! 请勿向他人索要联系方式。请所有用户小心非官方QQ号,谨防上当受骗!
    

    精品说说更多

      推荐课程

        风险提示:观点仅供参考学习,不构成投资建议,操作风险自担。

        友情链接: 股市大盘 股票投资
        版权所有: 上海点掌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2022)
        互联网ICP备案 沪ICP备13044908号-1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沪)字第0428号 沪ICP证:沪B2-20150089 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备案号:201708210015
        沪公网安备 31010702001519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热线:021-31268888 网站安全值班QQ:800800981 举报邮箱:

        您还未绑定手机号

        请绑定手机号码,进行实名认证。

        立即绑定

        X

        您修改的价格将提交至后台审核审核时间为1个工作日,请耐心等待

        确定 取消
        X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请前往个人中心进行实名认证

        立即前往
        请选择打赏数
        • 10牛
        • 30牛
        • 50牛
        • 其它
        砖家也不容易,有你打赏更精彩

        该文章您还未购买,确定要打赏吗?

        付100牛即可查看有谁在踩

        您还未绑定手机号

        请输入手机号码,获取验证码进行手机绑定。

        获取验证码

        您的个人信息将严格保密,请放心填写

        赠人玫瑰 手有余香
        感谢您的鼓励,点赞之余再留个言吧!
        换一组 换一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