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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讯通信:预中标合计6.32亿元集中采购项目

房光明 来源:房光明 23-11-28 08:54

11月28日个股公告精选:

1、长春高新:获得《药物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

长春高新(000661)11月27日晚间发布公告称,近日,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春金赛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收到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重组人促卵泡激素-CTP融合蛋白注射液的《药物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

2、新华医疗:拟出资2000万元设立新华康复公司

新华医疗(600587)公告,公司出资2000万元设立新华康复公司,其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新华医疗持股比例为100%。新华康复公司设立后,在人才引进、体制创新、注册证申请、资源共享等方面进行统一管理,有利于为新华医疗打造新的增长点,助力新华医疗持续健康发展。新华医疗同日公告,拟将公司全资子公司华佗国际持有的Eastwood Medical Trading Co., Limited(简称“EMT公司”)的8万股普通股和 120万股优先股股权以2035万元港币价格转让给自然人朱国栋。EMT公司从事制造冠状动脉支架的业务。

3、江苏华辰:拟20亿元投资建设新能源电力装备产业基地项目

江苏华辰公告,与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拟签署《投资协议书》,在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拟投资建设新能源电力装备产业基地项目,本项目总投资约20亿元。

4、超讯通信:预中标合计6.32亿元集中采购项目

超讯通信公告,公司于近期参与了中移铁通有限公司招标的“中移铁通2024至2025(两年期)综合业务支撑服务集中采购项目(北京等区域)”及“中移铁通2024至2025(两年期)综合业务支撑服务集中采购项目(云南等区域)”,公司为上述项目的中标候选人之一。项目中标金额预估分别为3.13亿元、3.19亿元,合计6.32亿元。

5、利通电子:拟通过海外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5000万美元 用于租赁算力服务器

利通电子公告,拟通过全资子公司利通控股(新加坡)有限公司对外投资50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3.6亿元(汇率7.2),用于租赁算力服务器及配套设备并调试、并机后形成AI算力输出用于出租服务。

6、天奥电子:签订1亿元批生产合同

天奥电子(002935)公告,近期收到与特定机构客户签订的批生产合同,合同标的为XX铷钟模块,合同总金额约为1亿元,本次签订合同的合同金额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的主营业务收入的8.3%。

7、棕榈股份:中标3.22亿元施工总承包

棕榈股份(002431)公告,公司被确认为郑州航空港区豫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两院一中心”一期项目施工总承包的中标人,投标报价3.22亿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7.66%。

8、内蒙一机:全资子公司签订1.32亿元GQ70型轻油罐车采购项目合同

内蒙一机公告,全资子公司包头北方创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GQ70型轻油罐车采购项目合同》,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向北创公司采购GQ70型轻油罐车,合同总金额1.32亿元。

9、东南网架:联合体中标1.45亿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东南网架公告,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东南碳中和、浙江中新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中标“杭州萧山环境光伏能源有限公司30MWp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本项目中标总金额为1.45亿元。

10、中富通:中标中移铁通2024至2025(两年期)综合业务支撑服务集中采购项目

中富通(300560)11月27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公司中标中移铁通2024至2025(两年期)综合业务支撑服务集中采购项目。中标金额约8.44亿元。

11、东风汽车:获得政府补助共计约1亿元

东风汽车(600006)11月27日晚间发布公告称,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6日、2023年11月24日收到由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拨付的产业扶持资金共计约1亿元。

亚太股份:收到新能源汽车定点通知

亚太股份公告,近日收到国内某整车企业的定点通知,公司将为该客户某款新能源SUV车型提供后电动卡钳总成(带EPB)。

12、天岳先进:拟以1亿元至2亿元回购股份

天岳先进(688234)公告,公司拟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回购价格不超过86元/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1亿元,不超过2亿元。

13、日盈电子:公司现有业务不涉及无人驾驶板块

日盈电子发布股票交易风险提示性公告,经公司自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公司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现有业务不涉及无人驾驶板块,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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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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