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炬光科技获得某欧洲知名汽车Tier1客户定点

房光明 来源:房光明 23-12-04 09:08

12月4日个股公告精选:

1、山东路桥:子公司联合预中标56.16亿元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

山东路桥公告,公司子公司工程建设集团、路桥集团与辽宁省设计院组成的联合体被确定为栖霞至莱州高速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一标段(QLSS-1)第一中标候选人,预期中标价56.16亿元。

2、友发集团:公司部分经销商拟1亿元-2亿元增持公司股份

友发集团公告,公司经销商参与认购的锦绣中和(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私募基金,拟1亿元-2亿元增持公司股份,本次增持不设定价格区间。

3、华源控股:拟出资3亿元设立全资子公司

华源控股公告,公司拟以自有资金等方式出资3亿元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苏州华源数智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华源数智科技”)。本次投资目的是为公司向人工智能、数字技术、信息技术、智能制造等方向转型升级建立运营实体。

4、炬光科技:获得某欧洲知名汽车Tier1客户定点

炬光科技公告,公司于近日获得了某欧洲知名汽车Tier1客户(客户代号:AG公司)激光雷达线光斑发射模组项目的正式定点函。该定点项目发射模组预计量产时间为2025年上半年,当前仍处于开发验证阶段,正在持续交付研发样品。根据客户预测,该定点项目生命周期内预计需求量约50万套。

5、美年健康:股东阿里网络拟向其新设公司协议转让公司8.02%股份

美年健康公告,公司股东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阿里网络”)决定实施存续分立,分立为阿里网络(存续公司)和新设公司杭州灏月、传滨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传航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且分立后存续公司及各新设公司的股东及持股比例情况与分立前的阿里网络股东及持股比例一致。阿里网络持有的公司股份全部由分立后新设公司杭州灏月承继,并于2023年11月30日与杭州灏月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阿里网络将其持有的公司8.02%股份转让给杭州灏月。每股转让价格为6.17元,转让价款总额为19.37亿元。

6、恒瑞医药:SHR0302片药物上市许可申请获国家药监局受理

恒瑞医药公告,公司提交的SHR0302片药物上市许可申请获国家药监局受理。该药品拟定适应症:本品适用于对一种或多种传统合成改善病情抗风湿药(csDMARDs)疗效不佳或不耐受的成人中重度活动性类风湿关节炎患者。

7、千方科技:股东阿里网络拟向杭州灏月协议转让公司14.11%股份

千方科技公告,股东阿里网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拟向受让方杭州灏月转让其持有的公司14.11%无限售流通股。每股转让价格为12.08元,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26.94亿元。本次权益变动系因阿里网络实施存续分立导致,阿里网络持有的公司股份全部由分立后新设公司杭州灏月承继。

8、居然之家:股东阿里网络拟向杭州灏月协议转让公司9.18%股份

居然之家公告,鉴于股东阿里网络进行存续分立,拟由分立后新设立主体杭州灏月承继其持有的居然之家股份。阿里网络拟将其持有的居然之家9.18%股份协议转让给杭州灏月。转让价格为3.55元/股,股份转让总价款共计20.48亿元。

9、康希诺:吸入用新冠XBB.1.5变异株疫苗被纳入紧急使用

康希诺公告,公司研发的吸入用重组新冠病毒XBB.1.5变异株疫苗(5型腺病毒载体)(简称“吸入用新冠XBB.1.5变异株疫苗”)经国家卫生健康委提出建议,国家药监局组织论证同意紧急使用。

10、丽珠集团:重组新型冠状病毒融合蛋白二价疫苗(CHO细胞)纳入紧急使用

丽珠集团公告,公司控股附属公司珠海市丽珠单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丽珠单抗”)收到国家相关部门的函件,丽珠单抗研发生产的重组新型冠状病毒融合蛋白二价(原型株/OmicronXBB变异株)疫苗(CHO细胞)经国家卫健委提出建议,国家药监局组织论证同意纳入紧急使用。本品是继重组新型冠状病毒融合蛋白疫苗(丽康V-01)之后,公司第二款被国家纳入紧急使用的新冠疫苗产品。

11、长源东谷:收到重庆小康动力开发定点通知

长源东谷公告,近日收到重庆小康动力有限公司的项目定点通知,该客户经评审确定,选择公司为其某型号增程式机型发动机缸体、缸盖开发的零部件供应商。

12、启明星辰: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获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

启明星辰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13、华源控股:拟出资3亿元设立全资子公司

华源控股公告,公司拟以自有资金等方式出资3亿元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苏州华源数智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华源数智科技”)。本次投资目的是为公司向人工智能、数字技术、信息技术、智能制造等方向转型升级建立运营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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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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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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