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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治信息预中标中国移动智算中心(南京)算力设备采购项目

乐观
房光明 来源:房光明 24-02-05 09:04

2月5日个股公告精选:

1、万华化学:2023年净利润168.14亿元 同比增3.57%。

万华化学发布业绩快报,2023年营业收入为1753.61亿元,同比增长5.92%;归母净利润168.14亿元,同比增长3.57%;基本每股收益5.36元。公司将采取措施切实“提质增效重回报”,坚持为投资者提供持续、稳定的现金分红,并结合公司经营现状和业务发展目标,按照公司的战略规划在相关领域继续加大项目投资。

2、平治信息:预中标中国移动智算中心(南京)算力设备采购项目

平治信息公告,公司为中国移动智算中心(南京)2023年智算算力项目算力设备采购项目的中标候选人,采购内容为人工智能通用计算设备(训练型),中标含税金额共计约为9570万元。

3、药明康德:公司在过去没有、现在和未来都不会对任何国家构成国家安全风险

药明康德发布关于澄清事项的进一步公告,公司既没有人类基因组学业务,公司现有各类业务也不会收集人类基因组数据。而且公司与任何政府或其军事组织均无任何关联关系。公司坚信,药明康德在过去没有、现在和未来都不会对任何国家构成国家安全风险,因此不应在草案中被预定义为“予以关注的生物技术公司”。

4、硅宝科技业绩快报:2023年净利润同比增长25.9%。

硅宝科技发布业绩快报,2023年净利润3.15亿元,同比增长25.9%。

5、畅联股份:嘉融投资拟减持不超3%公司股份

畅联股份公告,持股约4.24%的股东嘉融投资计划三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即2024年2月19日至5月18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1087.24万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

6、绝味食品:拟以2亿元-3亿元回购股份

绝味食品公告,拟以2亿元-3亿元回购股份,回购股份拟用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5元/股(含)。

7、杉杉股份:拟以2.5亿元-5亿元回购股份

杉杉股份公告,拟以2.5亿元-5亿元回购股份,回购价格不超过18.60元/股,所回购股份将用于出售,逾期未实施出售部分将依法予以注销。

8、海翔药业:拟以1.5亿元至3亿元回购股份。

海翔药业公告,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本次回购总金额为不低于1.5亿元,不超过3亿元,回购价格不超过8.92元/股。

9、义翘神州:拟以1亿元-2亿元回购股份。

义翘神州公告,拟以1亿元-2亿元回购股份,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100元/股。

10、顺网科技:董事长提议以5000万元-1亿元回购股份。

顺网科技公告,董事长提议以5000万元-1亿元回购股份,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19元/股。

11、贵州百灵:拟以1亿元-2亿元回购股份。

贵州百灵公告,拟以1亿元-2亿元回购股份,回购价格不超过11.85元/股。

12、顺络电子:拟以1亿元-1.5亿元回购公司股份。

顺络电子公告,拟以1亿元-1.5亿元回购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不超过35元/股。

13、舍得酒业:董事长蒲吉洲提议以1亿元-2亿元回购公司股份。

舍得酒业公告,董事长蒲吉洲提议以1亿元-2亿元回购公司股份。

14、恩捷股份:拟以1亿元-2亿元回购公司股份。

恩捷股份公告,拟以1亿元-2亿元回购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不超过77.11元/股。

房光明 执业证书编号:A04606190800011,阿牛智投业务许可证:9137010072497711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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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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