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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赛科技收到某头部新能源汽车主力车型项目定点通知

乐观
房光明 来源:房光明 24-02-19 09:05

2月19日个股公告精选:

1、光线传媒:截至2月17日公司来源于《第二十条》营收区间约4亿至4.6亿

光线传媒公告,子公司主投、发行的影片《第二十条》已于2月10日起在中国大陆地区公映。据国家电影专资办数据显示,截至2月17日24时,该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上映8天,累计票房收入(含服务费)约为13.42亿元。截至2月17日,公司来源于该影片的营业收入区间约为4.00亿元至4.60亿元。

2、福赛科技:收到某头部新能源汽车主力车型项目定点通知

福赛科技公告,公司于近期收到某头部新能源汽车主力车型(限于保密要求无法披露其名称)的项目定点通知,定点产品为汽车内饰功能件和装饰件。根据客户规划,项目预计于2024年11月份开始量产,预估生命周期内的销售总金额约为9.6亿元。

3、亚太科技:子公司安全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失联

亚太科技公告,2024年2月18日凌晨2时许,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亚太轻合金(南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通科技”)一期项目车间内生产铝棒的铸造井区域发生爆炸。截至目前,共造成3人死亡、2人失联,搜救和善后工作正在进行中。事故发生后,公司第一时间启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成立应急工作小组,全力开展救治、善后及调查等工作。相关主管部门已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具体原因尚在确认中,公司将积极配合消防、应急等部门开展后续工作。

4、煌上煌:子公司冷链仓库火灾未造成任何人员伤亡 存货受到一定程度损毁

煌上煌公告,2024年2月15日上午8点左右,为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嘉兴市真真老老食品有限公司、提供仓储服务的合作方嘉冷(嘉兴)供应链有限公司位于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军民路北侧纬十路东侧(2-5)的冷链仓库发生火灾。本次火灾未造成任何人员伤亡,火灾导致子公司存货受到一定程度损毁,具体金额正在核实评估。本次火灾事故子公司受损货物主要为相关原材料及半成品,公司将调配供应链及生产资源,努力将影响降到最低。公司已启动相关索赔程序,预计本次火灾事故不会对公司当期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5、恒瑞医药:子公司夫那奇珠单抗注射液上市许可申请获受理

恒瑞医药公告,子公司苏州盛迪亚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收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的《受理通知书》,公司提交的夫那奇珠单抗注射液(SHR-1314注射液)药物上市许可申请获国家药监局受理。

6、日久光电:拟5000万元至1亿元回购股份

日久光电公告,拟以5000万元至1亿元回购股份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十二个月后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并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完成出售。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18元/股(含)。

7、声迅股份:拟2500万元至5000万元回购股份

声迅股份公告,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2500万元,不超过5000万元。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38元/股。

8、永东股份:拟3000万元至6000万元回购股份

永东股份公告,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并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不超过6000万元。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不高于9.9元/股。

9、垒知集团:拟8000万元至1亿元回购股份

垒知集团公告,拟以8000万元至1亿元回购公司股份,用于注销减少注册资本及后续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拟回购价格不超过5.1元/股。

10、保龄宝:部分董事及高管拟合计增持13万股至25万股公司股份

保龄宝公告,公司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计划于2024年2月7日起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拟增持股份数不低于13万股,不超过25万股。增持主体包括公司董事、总经理王强,公司独立董事黄永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张国刚。本次增持不设置固定价格、价格区间,截至2024年2月7日,公司总经理王强已增持公司股份5.88万股。

房光明 执业证书编号:A04606190800011,阿牛智投业务许可证:9137010072497711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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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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