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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范股份:实际控制人拟变更为唐山市国资委

房光明 来源:房光明 24-02-21 09:03

2月21日个股公告精选:

1、风范股份:实际控制人拟变更为唐山市国资委

风范股份(601700)公告,第一次股份转让交易:2024年2月20日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范股份”、“上市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范建刚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范立义先生、范岳英女士、杨俊先生与唐山金控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控产发”)签署了《关于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或“本协议”),范建刚先生、范立义先生、范岳英女士、杨俊先生拟向唐控产发转让其合计持有的144,680,675股人民币普通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权”)(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2.67%),转让价格为人民币5.13元/股,转让总价款合计人民币742,211,862.75元(以下简称“第一次股份转让”),本次权益变动未触及要约收购。

2、亚太科技:子公司获得零部件项目定点

亚太科技公告,全资子公司海盛汽零完成了与国际某汽车制造商《供应商定点协议》的签署,海盛汽零成为该客户首款电动汽车吸能平衡梁零部件项目的供应商。根据客户规划,本次定点项目生命周期为6年,生命周期内预计总销售额约为人民币3.95亿元。

3、四维图新:子公司南方电网中标1343万元项目

四维图新公告,公司子公司北京世纪高通科技有限公司近日中标2023年南方电网数字电网科技(广东)有限公司主网电子化移交建模技术服务项目,中标金额1343万元。子公司将基于图形化建模及数据治理等能力,提供电力主网电子化移交建模技术服务,提升电力主网设备数字化管理水平,助力南方电网数字化转型。

4、汇宇制药:多西他赛注射液、注射用盐酸苯达莫斯汀、唑来膦酸注射液获得埃及上市许可

汇宇制药(688553)公告,全资子公司Seacross Pharmaceuticals Ltd.于近日收到埃及药品管理局核准签发的关于公司产品多西他赛注射液、注射用盐酸苯达莫斯汀、唑来膦酸注射液的上市许可。

5、杭氧股份:拟设子公司 为晋钢智造提供工业气体产品及服务

杭氧股份(002430)公告,为加快气体产业布局,公司将出资2.71亿元设立全资子公司——泽州杭氧气体有限公司,以该子公司为主体受让山西晋钢智造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晋钢智造”)一套30000Nm³/h和一套50000Nm³/h空分装置并投资新建一套80000Nm³/h空分装置的项目,为晋钢智造提供工业气体产品及服务,项目供气期限20年。实施该项目有利于提升公司在山西区域的竞争力。

6、金盾股份:近期中标及预中标项目合计金额约3054万元

金盾股份公告,公司近期中标CW项目LOT150Ag(机械通风冷却塔风机)项目2544.03万元,预中标上海核工院广东廉江核电项目一期工程、广西白龙核电项目1、2号机组工程、山东海阳核电项目5、6号机组工程MY71HVAC消声器、MY7B大气释放阀消音器、PY38管道消声器设备采购510万元。上述中标及预中标项目合计金额为3054.03万元。

7、浙文互联:拟5000万元至1亿元回购股份

浙文互联(600986)公告,公司拟5000万元至1亿元回购股份,回购的价格不超过5.6元/股(含本数),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8、天德钰:拟4000万元至8000万元回购股份

天德钰(688252)公告,公司拟4000万元至8000万元回购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22元/股(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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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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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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