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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明康德:拟以10亿元回购公司股份 予以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

乐观
房光明 来源:房光明 24-03-11 09:23

3月11日个股公告精选:

1、药明康德:拟以10亿元回购公司股份 予以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

药明康德公告,公司拟继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A股股票,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在回购完成之后全部予以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拟回购资金总额为10亿元,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83.33元/股(含)。

2、振华重工:公司所提供的起重机不会对任何港口构成网络安全风险

振华重工公告,近日公司注意到美国政府最近基于美国港口的网络安全顾虑所采取的行动,以及相关媒体报道声称振华重工的起重机上安装了“蜂窝调制解调器”。振华重工认真对待美方顾虑,并认为这些报道在没有充分事实审查的情况下容易误导公众。振华重工所提供的起重机不会对任何港口构成网络安全风险。

3、中兴通讯:2023年净利同比增长15.41% 拟10派6.83元

中兴通讯发布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实现营业收入约1242.51亿元,同比增长1.05%;实现归母净利润约93.26亿元,同比增长15.41%;基本每股收益1.96元。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6.83元现金(含税)。小财注:Q3净利23.69亿元,据此计算,Q4净利14.85亿元,环比下降37%。

4、万科A:合计6.47亿美元存入于代理行指定银行账户 以全数偿付到期票据本息

万科A公告,2018年12月11日,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万科地产(香港)有限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披露了关于发行于2024年到期6.3亿美元的5.35%中期票据(ISIN:XS1917548247)的公告。此票据将于2024年3月11日到期。2024年3月8日,本公司已按票据尚未偿还本金金额连同累计至到期日的利息资金合计6.47亿美元存入于代理行指定银行账户,以全数偿付到期票据本息。

5、上海沪工:卫星部件相关业务及机器人系统集成业务营业收入占比较小

上海沪工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目前公司主营业务未发生改变,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沪航卫星科技有限公司涉及部分卫星部件相关业务,其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约为1%-2%;公司涉及机器人系统集成业务,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营业收入比例约为1%-2%。卫星部件相关业务及机器人系统集成业务营业收入占比较小,对公司业绩没有重大影响。

6、安彩高科:未筹划公司与“超聚变借壳上市”“并购重组”相关事项

安彩高科发布异动公告,公司关注到个别股吧、论坛文章涉及“安彩高科”“超聚变借壳上市”“并购重组”等内容,引发了市场关注。经公司自查,并向公司控股股东核实,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均未筹划公司与“超聚变借壳上市”“并购重组”相关事项,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7、旋极信息:拟1亿元设立全资子公司 聚焦算力全产业链

旋极信息公告,公司拟使用自筹资金1亿元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北京旋极数智科技有限公司,旋极数智将聚焦算力全产业链,业务涵盖智算及超算中心投资和运营、系统集成及运维服务、算力设备贸易及租赁、算力产业相关投资等领域。公司投资设立旋极数智旨在进一步深入发展算力业务,构建AI行业应用算力产业链的闭环,助力公司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

8、北方稀土:拟向子公司华美公司增资20亿元 用于建设绿色冶炼升级改造项目

北方稀土(600111)公告,2023年,公司拟以全资子公司包头华美稀土高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美公司)为实施主体,投资不超过78亿元建设“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冶炼分公司与华美公司原厂址及附近接壤区域绿色冶炼升级改造项目”。目前,项目一期工程正在建设中。结合公司、华美公司及项目建设实际,公司拟以现金方式向华美公司增资20亿元,为其提供项目建设所需资金支持,为项目建设按计划推进提供保障。

9、宏盛华源:子公司预中标7亿元国家电网采购项目

宏盛华源(601096)公告,在国家电网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批采购(输变电项目第一次线路装置性材料招标采购)活动中,公司下属子公司为24个标包的中标候选人,合计预中标金额约7亿元,约占宏盛华源2022年经审计营业收入的7.98%。

10、通光线缆:子公司预中标2.03亿元国家电网采购项目

通光线缆(300265)公告,公司全资子公司通光强能、通光光缆、通光信息预中标“国家电网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批采购(输变电项目第一次线路装置性材料招标采购)”,合计中标金额2.03亿元,约占2022年经审计营业收入总额的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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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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