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9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被审议通过,并将于2024年7月1日起实施。这是自《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出台后,整整30年后的第二次大修。
新公司法与现行公司法(以下称“原公司法”)相比,有较大的变化。本文就谈一谈公司法定代表人一项的变化。
原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新公司法修改调整为第十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增加两款,规定了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职务辞任和法定代表人空缺的处理。有关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和辞任等,将在下一篇“公司的登记备案”中予以阐述。
新公司法删除了原公司法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一条中的“执行董事”一词。将原公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调整为第七十五条“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并删除第五十条第二款“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故自新公司法实施之日起,“执行董事”将成为历史名词,公司法中不再有“执行董事”的法律概念。
新公司法新增的第十一条,对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的责任承担作了规定。分三款:
第一款“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即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是代表公司的行为,故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这一款规定与《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一致。
第二款“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也与《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第三款“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利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一致。基本含义,对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外部可以认为是公司行为,公司不得声称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规定法定代表人无权办理为由,不承认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的效力。
比如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钉钉等即时通讯工具或者电报、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等,履行职务行为的对外承诺,对公司发生效力。当然这需要以“善意”为前提,他人与公司法定代表人恶意串通或者采用威胁、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或者明知其无权仍然与之交易,则不在此列。
第三款“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外部由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内部可以依法追究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责任,包括要求其赔偿公司受到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