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按照公司制度的设计,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具有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而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对公司债务的责任。说白一点,公司无论对外有多少债务,均以其全部财产偿付为限;而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也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公司债权人无权要求股东偿付其出资额以外的公司债务。
为了防止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从而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因而需要在特定条件下否定公司独立法人资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这就是“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新公司法保留了原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并将其调整列入新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并增加两款,突出和完善了“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家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从而堵死股东将一个公司财产搬到另一个或者数个由其控制公司,以此逃避债务的路。
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旦股东与公司财产不分,公司的法人地位将被否定,股东对公司债务不再是承担有限责任,而是无限责任。那么有两个以上股东的公司,发生股东与公司财产不分如何处理?如果大股东凭借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造成自己财产与公司财产混淆的,大股东也应当承担无限责任。
保持公司具有独立财产的法人地位,应当树立起公司不等于股东的概念。股东拥有公司的财产权,但不能由此认为股东就是公司。如公司股东声称“这家公司是我的”,从法律上讲应该是错的,股东虽拥有公司的全部股权,但公司财产并不完全等同于股权。股东不具有任意处分公司财产的权利,股东处分公司财产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不得瓜分公司财产占为己有。公司一旦成立,就不是股东全部所有,公司需要保障职工权益,股东损害公司利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无论是否属于一个股东投资的公司。
公司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高级形态,应当建立起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体制,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更应是主要方向。常见的,老板倒下了,整个公司也垮了,不是很正常的。公司要发展壮大,建立起有效运营机制,摆脱股东“独家经营”或者家族制经营是必由之路。新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运行体系,正是为达到这一目标而设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