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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茅台:年净利润同比增19.16% 拟10派308.76元

中性
房光明 来源:房光明 24-04-03 08:59

4月3日个股公告精选:

贵州茅台:2023年净利润同比增长19.16% 拟10派308.76元

贵州茅台公告,2023年实现营业收入1476.94亿元,同比增长19.01%;净利润747.34亿元,同比增长19.16%;基本每股收益59.49元。拟10派308.76元。同日公告,公司2024年主要目标是实现营业总收入较上年度增长15%左右。小财注:Q3净利168.96亿元,据此计算,Q4净利218.58亿元,环比增长29%。

泰和科技:一季度净利润同比预增8.9%-40.01%

泰和科技发布业绩预告,2024年第一季度净利润为3500万元至4500万元,同比预增8.9%至40.01%。与去年同期相比,公司水处理药剂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销量及利润均实现了增长。

金钼股份:2023年度净利润约30.99亿元,同比增加132.19%

金钼股份(601958)4月2日晚间发布年度业绩报告称,2023年营业收入约115.31亿元,同比增加20.99%;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30.99亿元,同比增加132.19%;基本每股收益0.96元,同比增加134.15%。

中国天楹:子公司签署170亿元风光储氢氨醇一体化项目合作协议书

中国天楹公告,公司全资子公司安达市天楹新能源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安达市政府签署《风光储氢氨醇一体化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安达市天楹风光储氢氨醇一体化项目总投资约169.5亿元,项目新能源装机容量1.8GW,其中风力发电1.4GW、光伏发电0.4GW,配套建设重力储能等综合储能140MW/280MWh;绿氢装置规模10万吨/年,氨装置规模3.8万吨/年,甲醇装置规模62万吨/年。项目将分阶段、分期进行开发投资建设,项目除公司少部分出资外,还将引入保险资金、产业基金等多种途径的资金,公司将科学规划项目投资与建设进度。

航天环宇:子公司中标上海飞机制造有限公司C929项目复材工装框架协议项目

航天环宇公告,控股子公司飞宇公司在“上海飞机制造有限公司C929项目复材工装框架协议项目”(编号为SAMC-GZ24007)中的投标已成交,成交金额为不超过1.75亿元。

6天5板三祥新材:已开展固态电解质的研发并向下游客户提供相关锆基材料

三祥新材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公司关注到近期固态电池概念受市场关注度较高,公司已开展固态电解质的研发,并向下游客户提供相关锆基材料。公司锆系列材料应用广泛,固态电池领域锆基材料为公司锆系产品下游的细分应用,公司与下游客户仍处于产品送样检测及优化阶段,尚未形成规模化销售,该领域业务收入占公司主营收入比例较小,预计占比不足1%,对公司短期业绩影响有限。

冠盛股份:合资公司浙江冠盛东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相关产品和技术还在研发中

冠盛股份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公司目前主要产品为汽车底盘系统零部件,主要应用于售后维修市场。合资公司浙江冠盛东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时间尚短,相关产品和技术还在研发中,项目建设投产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产品批量化生产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收入结构、业务结构短期内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宁科生物:4月8日起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宁科生物公告,鉴于仍存在流动性问题,且尚未明确解决方案,公司重要控股子公司中科新材预计无法在1个月内恢复正常生产。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于4月3日停牌1天,4月8日起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变更为“ST宁科”。

5连板华体科技:目前不涉及通感一体化、低空经济相关业务

华体科技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暨风险提示公告,近期,公司关注到部分媒体、股吧等平台对公司相关业务讨论,内容涉及通感一体化、低空经济等热点概念。公司收入和利润主要来源为路灯产品销售,目前不涉及通感一体化、低空经济相关业务。

房光明 执业证书编号:A04606190800011,阿牛智投业务许可证:9137010072497711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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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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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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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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