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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董事会人数不设上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新公司法”)于2023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的修改范围甚广,本文从以董事职权为核心的公司治理角度展开分析。
董事会权力扩大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是股东会的传统权力之一,但新公司法专门规定这项权力不再强制由股东会行使,而是可以通过章程下放给董事会。与此同时,新公司法删除了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的字样。
新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股东会不讲理由,甚至大股东基于不正当的理由提前罢免董事的,董事仍然不可抗拒地需要下台。只不过现在,被解任董事多了一些反击的权利,即要求股东会给出正当理由及证据,否则可以到法院起诉索赔。
作为公司日常意志的代言人,董事会也可以决定股东资格的有无。在股东资格方面,新公司法对何时能确认股东资格成立的问题仍然未做结论。比如在公司新增股本时,新股东可以行使权利的起点是认缴股本、完成登记抑或其他时刻,目前可以由各公司自行决定。
在股东资格终止的问题上,此前司法解释规定了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时对其除名的制度,但存在被除名股东本身对此是否有权表决的疑问。新公司法明确这是公司的权力,改为由董事会决议通过股东失权。异议程序也不同于董事会决议无效或可撤销,相对更加快捷。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一般的董事会决议的撤销之诉,股东可以在决议通过后六十日内提出。
董事会人数不设上限
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会议的程序,施加了原来给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则,即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这两点不再任由公司章程自定。
新公司法还规定,未召开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决议不成立。决议“不成立”在法理上比“可撤销”还严重。决议可撤销,也意味着可不撤销,只要一定期限内无人挑战,就自动“洗白”了。而“不成立”意味着法律不承认其存在过,更不用说有效。
这意味着公司董事会开会需要遵循更加严格的程序,特别是不再能通过董事会一致同意、分别签字的方式来形成决议。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这只是说章程可以规定只能线下开会,或电子通信方式的会议限于腾讯会议、不含微信群的语音群聊等。章程若规定董事、监事可以不开会,那是无效的。
与此同时,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人数,新公司法也删除了13人和19人的上限。在理论上,董事会人数可以大为膨胀。
两种情况尤其值得防范。一种情况是挂名董事太多、且不能积极参会,导致董事会会议到会法定人数不足,无法正常举行。另一种情况是董事长等公司控制人操纵董事会,安排大量“听使唤”的空头董事,专门用于在董事会上凑人头、压制其他真正的董事。这两种情形都是对公司治理的破坏。
对此,不同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两种策略。一种情况是压缩董事会人数,将董事会人员限于能实际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的人,提高审议效率。另一种相反的情况是,如果不得不安排不少挂名的,但未必每次都能积极参会的董事,那就扩大董事会人员,安排可信赖的、参会可能性高的人员(比如公司的律师等顾问人员),以实现开会效率。
董监高股权转让受到更多限制
新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监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这个规则并非一种全新的限制,新增的是“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这个意思是说,董监高如果提前辞职甚至被免职,限制期还是原来的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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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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