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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楼市放大招!国家大基金3440亿大利好来了!

房光明 来源:房光明 24-05-28 09:03

【财经要闻】
1、上海楼市放大招:首套房利率下限减45个基点、首套房最低首付比20%、取消离异购房限制、二孩家庭可多买一套房、外环内二手住房放开非沪籍单身限购。

2、中日韩发表《第九次中日韩领 导 人会议联合宣言》,三方同意将2025-2026年定为中日韩文化交流年,同意将合作范围扩大到新技术领域,并实现“中日韩+X”知识产权合作;中方将在华建立“中日韩创新合作中心”。

3、国家大基金三期成立,注册资本3440亿元,国有六大行合计出资33.14%,HBM和AI芯片半导体设备及材料或为投资重点。

4、中国4月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同比增4%,同比转正。

5、监管摸排A股募集资金使用,多券商因督导不力被罚。其中中信建投被罚两次。

6、中共中央政治局:释放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

【热点前瞻】

1、国家大基金三期成立 助力国产芯片产业取得新突破

相关概念股:德明利佰维存储

2、钙钛矿光伏头部企业将签大项目 行业正在迈向量产

相关概念股:晶科能源捷佳伟创

3、海外供给冲击叠加下游消费韧性 锰矿价格强势上行

相关概念股:湘潭电化红星发展

4、全球首台生物计算机启用 功耗可节省近百万倍

相关概念股:北京君正兆易创新

5、苹果iOS系统将引入ChatGPT 产业链公司受关注

相关概念股:立讯精密鹏鼎控股

6、国家能源局发文 全面推进建设煤矿智能化发展

相关概念股:郑煤机天地科技

7、创新高光 电子皮肤将使人形机器人更细腻

相关概念股:汉威科技弘信电子

8、里程碑式突破 钙钛矿太阳能电池转化效率再创纪录

相关概念股:万润股份沃格光电

9、电力市场新业态,机构称该类公司是天然负荷聚合商

相关概念股:特锐德积成电子

10、“AI产品推出+换机周期到来”背景下消费电子行业正迎来周期拐点

相关概念股:鹏鼎控股华正新材

11、国家数据局将出台数据产权制度

相关概念股:鸿博股份万集科技

12、国常会重磅部署跨境电商,机构称龙头中长期或存较大增长空间

相关概念股:华凯易佰赛维时代

【个股公告】

中国银行:拟向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三期出资215亿元

建设银行:拟向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三期出资215亿元

农业银行:拟向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三期出资215亿元

邮储银行:拟向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三期出资80亿元

浙商证券:以10.09亿元受让国都证券7.6933%股份

中瑞股份:拟不超12亿元投资建设大圆柱系列新型锂电池精密结构件项目

甬矽电子:拟发行不超12亿元可转债投入多维异构先进封装技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等

龙 利 得:拟7亿—11亿元投建文化科技园项目

道恩股份:拟4.5亿元投建新材料扩产项目

怡达股份:拟3.6亿元增资泰兴怡达保障“年产22万吨环氧丙(乙)烷衍生品技改项目

彤程新材:拟3亿元建设半导体芯片抛光垫生产基地

摩恩电气:拟以自有资金1000万美元在新加坡设立两家全资子公司

林洋能源:与沙特ECC公司签2.1亿元智能电表供货合同

平治信息:中标4.68亿元算力服务采购项目

波导股份:拟不超5元/股回购4000万元-8000万元股份予以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

三鑫医疗:控股子公司黑龙江鑫品晰被责令暂停生产

*ST汉马:新增债务逾期本金合计1.024亿元

零点有数: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收到深交所监管函

ST红太阳: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中持股份:终止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

房光明 执业证书编号:A04606190800011,阿牛智投业务许可证:91370100724977116F

内容如涉及个股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风险自负。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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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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