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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概股大涨 多个利好出现

积极
房光明 来源:房光明 24-10-29 08:59

美股周一收高,道指涨0.65%,纳指涨0.26%,标普500指数涨0.27%。热门中概股普涨,纳斯达克中国金龙指数涨4.05%。光伏股大涨,晶科能源涨近18%,阿特斯太阳能涨超15%,大全新能源涨逾14%。

周一A股市场全天震荡分化,沪指偏强,创业板指调整。沪深两市全天成交额1.86万亿,较上个交易日放量908亿。个股涨多跌少,全市场超4200只个股上涨,近300股涨停。板块方面,农业、钢铁、并购重组、智谱AI等板块涨幅居前,银行保险等少数板块下跌。

【热点前瞻】

1、国办:强化生育服务支持 建立生育补贴制度
国办日前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措施提到,强化生育服务支持。建立生育补贴制度,指导地方做好政策衔接,积极稳妥抓好落实。加强生殖健康服务,指导各地将适宜的分娩镇痛以及辅助生殖技术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2、集体学习总结:2035年建成文化强国,重视文化经济效应

通稿的一些看点,探索文化和科技融合的有效机制,实现文化建设数字化赋能、信息化转型,把文化资源优势转化为文化发展优势。要不断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和中华文化影响力。推进国际传播格局重构,创新开展网络外宣,构建多渠道、立体式对外传播格局。更加主动地宣介中国主张、传播中华文化、展示中国形象。

3、华为 Mate 70系列零部件已开始供货,首批备货量增加30%

事件:据供应链消息,从9月份开始,华为Mate70系列零部件已经开始供货,一家华为手机的核心供应商称,内部得到的消息是11月上市发售。华为Mate 70系列初期备货量比Mate60系列多了至少三分之一。华为Mate70系列将采用居中3D人脸识别的等深四曲屏,屏幕分辨率为1.5K,后置居中类椭圆镜头Mate 70非凡大师将采用八边形镜头设计。

4、继天合光能之后,隆基绿能上调组件价格!

继上周天合光能组件价格率先上涨3分/瓦之后,又有龙头开始上调组件价格。据数字新能源DataBM.com的最新调研,隆基绿能内部已确认其部分型号的光伏组件将于10月29日上调组件价格,主要涉及到HPBC等型号,涨价幅度为1-2分/瓦。与此同时,行业内的其他头部企业如通威股份晶澳科技、正泰新能以及爱旭股份等也相继传出将于近日涨价的消息。

【个股公告】

大智慧:实控人拟7.36元/股向嘉亿1号基金协议转让5%股份(现价8.23元)

三只松鼠:拟不超3.6亿元收购爱零食、爱折扣、致养食品等控股权或相关业务

新安股份:拟1.9亿元收购传化嘉易100%股东权益

江河集团:拟1.48亿元收购盈和创新100%股权

熙菱信息:拟1.31亿元收购北京资采(通信运营商)67%股权

北方国际:拟1300万欧元收购波黑科曼耶山125MWp光伏项目公司80%股权

盛德鑫泰:拟7480万元收购江苏锐美17%股权,持股将升至68%

星网锐捷:拟3709.8万元收购控股子公司星网物联30%股权,持股将升至72%

佛山照明:拟受让易来智能50%以上股权

重庆水务:拟吸收合并重庆水务集团水质检测有限公司

博俊科技:拟15亿元建设汽车轻量化零部件研发及生产基地项目

湖北宜化:拟10.02亿元投建2×3万吨/年无水氟化氢项目

盛路通信:拟不超10亿元投建新一代智能通信设备项目

湖北宜化:拟6.98亿元投建年产4万吨季戊四醇升级改造项目

三只松鼠:拟不超6.6亿元开展零售、制造到品牌的持续布局(进入乳饮饮料及孵化新品牌等)

润欣科技:与奇异摩尔签署CoWoS-S异构集成封装服务协议,为其实施CoWoS-S封装项目

恒瑞医药:HRS-4642注射液等6款药物收到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

东方雨虹:拟不超19.3元/股回购5亿元至10亿元股份予以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

神农集团:拟不超42.55元/股回购1亿元至2亿元股份用于员工持股或股权激励

舍得酒业:拟不超91元/股回购1亿元至2亿元股份用于员工持股或股权激励

韶能股份:拟不超6元/股回购9725万元至1.95亿元股份予以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

至纯科技:拟不超33.65元/股回购8000万元至1.6亿元股份用于员工持股或股权激励

诺瓦星云:拟不超280元/股回购7500万元至1.5亿元股份用于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星华新材:拟不超29.75元/股回购6000万元至1亿元股份予以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

华润材料:拟不超10.29元/股回购6000万元至1.1亿元股份予以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

杰克股份:拟不超37元/股回购5000万元至1亿元股份予以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

迈为股份:拟不超120元/股回购5000万元至1亿元股份用于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恒兴新材:拟不超20元/股回购1000万元至2000万元股份用于员工持股或股权激励

莲花控股:董事长提议回购7500万元-1.5亿元公司股份予以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

观典防务:关联方占用资金未解决,公司股票或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ST锦港:涉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公司部分董事、高管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华设集团:董事刘鹏因涉嫌短线交易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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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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