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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热点事件关注 A股能否企稳回升?

积极
房光明 来源:房光明 24-11-18 09:02

美股三大指数上周五集体收跌,纳指跌2.24%,上周累跌3.15%;标普500指数跌1.32%,上周累跌2.08%;道指跌0.7%,上周累跌1.24%。其中,纳指、标普500指数均创9月份以来最大单周跌幅,道指创10月下旬以来最大单周跌幅。纳斯达克中国金龙指数收涨0.82%,上周累跌5.9%。

上周五A股市场再现单边下行,创业板指连续两日跌超3%,多只权重股大跌,同花顺跌近15%,东方财富跌超6%,全市场超4300只个股下跌,超20家个股跌停。沪深两市全天成交额1.83万亿,较上个交易日缩量120亿。板块方面,Sora概念、教育、文化传媒、消费电子等板块涨幅居前,半导体光伏设备、军工电子、证券等板块跌幅居前。

【热点前瞻】

1、证监会正式发布市值管理指引:长期破净公司应当制定上市公司估值提升计划

11月15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长期破净公司应当制定上市公司估值提升计划,并经董事会审议后披露。估值提升计划相关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或者误导投资者的表述。长期破净公司应当至少每年对估值提升计划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评估后需要完善的,应经董事会审议后披露。市净率低于所在行业平均水平的长期破净公司应当就估值提升计划执行情况在年度业绩说明会中进行专项说明。

2、两部门:将部分成品油、光伏、电池、部分非金属矿物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9%

11月1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调整出口退税政策的公告。一、取消铝材、铜材以及化学改性的动、植物或微生物油、脂等产品出口退税。二、将部分成品油、光伏、电池、部分非金属矿物制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下调至9%。三、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本公告所列产品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3、深圳计划鼓励并购重组 已经起草征求意见稿

11月16日,记者从深圳市委金融办获悉,目前深圳已起草《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市上市公司和产业企业并购重组 助力科技产业金融一体化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相关正式文件等征求意见后会择机出台。另据记者从其他业内人士处独家获得上述征求意见稿全文,上述文件共提出十一条政策措施: 建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项目库; 扩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储备范围; 持续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 丰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融资渠道;支持上市公司开展并购业务“走出去” 打造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服务和互联互通中心; 培育壮大并购重组专业化服务机构; 构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人才汇聚高地; 提升大湾区并购重组辐射影响力; 强化并购重组联席会议机制和保障措施等。

4、减重版司美格鲁肽正式在中国上市

诺和诺德17日宣布,全球首个且目前唯一用于长期体重管理的胰高糖素样肽﹣1受体激动剂(GLP-1)周制剂诺和盈正式在中国上市。诺和盈(用于长期体重管理的司美格鲁肽注射液)能够实现平均约17%的体重降幅,其减重效果可以持续至少2年。

5、kimi每月用户规模达到3600万 发布新一代数学推理模型

月之暗面Kimi创始人杨植麟在接受《科创板日报》等媒体采访时表示,目前kimi每月使用人数已达到3600万,而且数据在持续增长。

月之暗面旗下Kimi发布新一代数学推理模型k0-math。Kimi创始人杨植麟介绍,k0-math模型和更强大的Kimi探索版,未来几周将会分批陆续上线Kimi网页版和Kimi智能助手APP。

【个股公告】

艾为电子:出售通富微电股票累计产生收益2407.24万元,占2023年度净利润25.21%

中钨高新:重组事项获得深交所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

金发拉比:拟受让珠海韩妃和中山韩妃各51%股权并对其实施控股

水发燃气:控股股东拟变更为水发集团

津投城开:拟转让子公司股权 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广生堂:控股股东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引进战略投资者

博众精工:苏州众二拟协议转让5.426%公司股份

山高环能:拟收购株洲瑞赛尔100%股权

众生药业:一类创新药昂拉地韦颗粒Ⅱ期临床试验完成首例参与者入组

康希诺:冻干b型流感嗜血杆菌结合疫苗启动I期临床试验并完成首例受试者入组

白银有色:拟4.2亿美元收购Serrote公司和AMH 2公司各100%股权

快可电子:拟定增不超1.86亿元用于光伏接线盒旁路保护模块建设、光储连接器及线束生产项目

贝肯能源:拟1.56亿加元投资加拿大油气资源勘探开发项目

长信科技:拟2700万美元在越南投资新建生产基地,产品为消费电子汽车电子模组等

燕东微:子公司拟出资49.9亿元增资北电集成 投建12英寸集成电路生产线项目

晶华微: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被证监会立案

同花顺:子公司直播业务推广过程中存在暗示推荐个股等情形 被责令整改及暂停新增客户3个月

ST 宁 科: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具备破产原因

中国一重:存在信披不及时、违反信披程序等,收到黑龙江证监局警示函

创业黑马:终止1.25亿元智算中心设备采购合同,不影响业绩(注:公司为买方)

房光明 执业证书编号:A04606190800011,阿牛智投业务许可证:91370100724977116F

内容如涉及个股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风险自负。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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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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