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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出利好 A股或将面临变盘

积极
房光明 来源:房光明 24-11-22 09:01

美股三大指数周四集体收涨,道指涨1.06%,标普500指数涨0.53%,纳指涨0.03%。大型科技股多数下跌,谷歌跌超4%。纳斯达克中国金龙指数收跌1%,热门中概股多数下跌,爱奇艺跌超7%。

周四A股市场全天窄幅震荡,三大指数涨跌不一均录得3连阳。高位人气股持续走强,大千生态13连板,粤桂股份9连板,东方精工渤海股份等涨停。沪深两市全天成交额1.61万亿,较上个交易日缩量29.5亿。板块方面,可控核聚变、贵金属、影视、电商等板块涨幅居前,化债概念、人形机器人、航运、燃气等板块跌幅居前。

【热点前瞻】

1、国资委:推动央企穿越经济周期 开启增长第二曲线

国务院国资委举办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习会,要更加有效推进国有资本“三个集中”,目前最紧迫的是要向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在维护国家国防安全、粮食安全、能源安全等方面发挥战略安全兜底作用,深入推进战略性、专业化重组。要推动中央企业穿越经济周期,支持企业开启增长的“第二曲线”。

2、商务部印发促进外贸稳定增长若干政策措施

11月21日傍晚,商务部印发促进外贸稳定增长若干政策措施。扩大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规模和覆盖面,加大对外贸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优化跨境贸易结算,促进跨境电商发展,持续推进海外智慧物流平台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设跨境电商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海外法务、税务资源等对接服务。

3、国新办将就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有关政策措施举行例行吹风会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将于2024年11月22日(星期五)上午10时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请商务部国际贸易谈判代表兼副部长王受文和外交部、工信部、央行、海关总署有关负责人介绍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有关政策措施,并答记者问。

4、工信部:到2030年 形成适合我国新时代发展国情的智慧家庭标准体系

1月21日,工信部公开征求对《智慧家庭综合标准化体系建设指南(2024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其中指出,到2030年,新制定智慧家庭领域国家和行业标准50项以上,基本覆盖基础标准、关键技术标准和应用场景标准,部分标准转化成为国际标准,标准技术水平和国际影响力显著提升,形成适合我国新时代发展国情的智慧家庭标准体系。加快推动标准验证服务能力建设,在智慧家庭产业和标准化结合程度高的地区重点开展宣贯示范,以高质量标准服务智慧家庭产品、技术、应用创新。

【个股公告】

金徽酒:控股股东拟6个月内增持5000万元-1亿元公司股份

科捷智能:拟不超15.77元/股回购1.5亿元-3亿元股份予以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

恒润股份:拟不超20元/股回购5000万元-9000万元股份用于员工持股或股权激励

联翔股份:拟不超17.22元/股回购1500万元-3000万元股份用于员工持股或股权激励

孩子王:拟5.6亿元现金继续收购乐友国际35%股权

东港股份:拟向控股子公司增资 发展智能机器人产品

丰华股份:控股股东拟将鑫源农机51%股权赠与公司

包钢股份:拟与包钢集团和北方稀土成立合资公司

东方电缆:近期中标合计约40亿元海底电缆项目

华鲁恒升:蜜胺树脂单体材料原料及产品优化提升项目投产

嘉澳环保:生物航煤项目投料成功,已顺利产出合格产品

华嵘控股:上海天纪投资拟11.68元/股协议转让5%公司股份(现价11.39元)

渤海化学:公司持续出现亏损

苏州高新:公司滚动市盈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大千生态:股价严重偏离同行业上市公司合理估值

三维化学:正丙醇价格波动的可持续性具有不确定性

弘讯科技:意大利EEI公司不直接生产研发核聚变整机装置

佛塑科技:购买金力股份100%股份的具体交易价格尚未确定

渤海股份:解决同业竞争事项相关的尽调、评估工作尚未开展

大东方:公司股价短期内累计涨幅较大 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

东方精工:实际控制人之一唐灼林11月20日卖出约0.21%公司股份

南京化纤: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仍处于预案阶段 交易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六国化工:控股股东不存在将全国第二大硫铁矿注入上市公司的计划

大恒科技:公司实控人郑素贞所持有公司全部1.3亿股无限售流通股仍被全部冻结

日出东方:公司已充分提示超充站业务并未形成业务收入和收益 并无大规模推广的计划

海能达:与摩托罗拉的商业秘密及版权侵权诉讼最终结果可能会对公司利润产生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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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如涉及个股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风险自负。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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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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