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2024年4月新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交易类强制退市
12.3.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120个交易日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200万股;
(二)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
(三)连续20个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盘市值均低于3亿元;
(四)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东数量均低于400人;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停牌日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的20个交易日。
红筹企业发行存托凭证的,第一款第一项调整为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120个交易日实现的累计存托凭证成交量低于200万份;第一款第二项调整为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存托凭证收盘价乘以存托凭证与基础股票转换比例后的数值均低于1元;第一款第三项调整为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存托凭证收盘市值均低于3亿元;不适用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证券市场出现重大异常波动等情形的,本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条规定的交易指标。
12.3.2 上市公司出现连续90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50万股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自上述起算时点起连续120个交易日内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成交量达到200万股以上或者出现终止上市情形之日止(以先达到的日期为准)。
在本所发行存托凭证的红筹企业出现连续90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存托凭证成交量低于150万份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披露公司存托凭证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自上述起算时点起连续120个交易日内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成交量达到200万份以上或者出现终止上市情形之日止(以先达到的日期为准)。
本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风险提示标准进行调整。
12.3.3 上市公司首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一)股票收盘价低于1元;
(二)在本所的股票收盘市值低于3亿元。
上市公司连续10个交易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相应的情形消除或者出现终止上市情形之日止(以先达到的日期为准):
(一)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
(二)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盘市值均低于3亿元;
(三)每日股东数量均低于400人。
红筹企业发行存托凭证的,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第一项调整为每日存托凭证收盘价乘以存托凭证与基础股票转换比例后的数值低于1元;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第二项调整为在本所的每日存托凭证收盘市值低于3亿元。
本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风险提示标准进行调整。
12.3.4 上市公司出现第12.3.1条情形之一的,其股票自情形出现的次一交易日起停牌,并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红筹企业出现第12.3.1条情形之一的,其存托凭证自该情形出现的次一交易日起开始停牌,并披露红筹企业存托凭证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所自公司股票或者红筹企业存托凭证停牌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向公司发出拟终止其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书,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12.3.5 上市公司收到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后,可以根据本章第六节的规定提出听证、陈述和申辩。
本所上市委员会在前款规定的有关期限届满或者听证程序结束后15个交易日内,就是否终止其股票或者存托凭证上市事宜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议意见。
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出是否终止股票或者存托凭证上市的决定。
12.3.6 本所决定不对上市公司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实施终止上市的,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相关决定后,及时披露并申请股票复牌。
12.3.7 本所在作出终止股票或者存托凭证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披露相关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关于终止其股票或者存托凭证上市决定后,及时披露股票或者存托凭证终止上市公告。
本所在公司公告股票或者存托凭证终止上市决定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上市公司可以按照本章第六节的规定申请复核。
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所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决定后,按照第12.7.12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