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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关于财务类强制退市的新规

积极

根据2024年4月新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财务类强制退市

12.4.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达到本规则规定标准的,本所将对其股票启动退市程序:

(一) 主营业务大部分停滞或者规模极低;

(二) 经营资产大幅减少导致无法维持日常经营;

(三) 营业收入或者利润主要来源于不具备商业实质的交易;

(四) 营业收入或者利润主要来源于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

(五) 其他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形。

12.4.2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因追溯重述或者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导致相关财务指标触及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指最近一个已经披露经审计财务会计报告的年度。

根据本规则第2.1.2条第五项市值及财务指标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研发型上市公司)自上市之日起第4个完整会计年度起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本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退市指标。

12.4.3   本节所述“营业收入”应当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是指与上市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或者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具有偶发性和临时性,影响报表使用者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收入。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是指未导致未来现金流发生显著变化等不具有商业合理性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收入。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或者更正公告中披露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营业收入扣除事项是否符合本条规定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公司未按本条规定扣除相关收入的,本所可以要求公司扣除相关营业收入。公司未按照要求扣除的,本所可以扣除并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终止上市。

12.4.4  研发型上市公司主要业务、产品或者所依赖的基础技术研发失败或者被禁止使用,且公司无其他业务或者产品符合本规则第2.1.2条第五项规定要求的,本所将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12.4.5  上市公司预计将出现第12.4.2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相应的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前至少再披露两次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预计因追溯重述导致可能出现第12.4.2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或者可能出现第12.4.2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在知悉相关风险情况时立即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

12.4.6 上市公司出现第12.4.2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或者财务会计报告更正事项后及时向本所报告,披露年度报告或者财务会计报告更正公告,并向本所提交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公司股票自年度报告或者财务会计报告更正公告披露日起停牌。公司根据第12.4.3条规定扣除相关营业收入或者本所根据第12.4.3条规定要求公司扣除相关营业收入,且扣除后公司触及第12.4.2条规定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或者在收到本所通知的次一交易日披露有关内容,公司股票于公告披露日起停牌。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于次一交易日起停牌。

上市公司出现第12.4.2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及时向本所报告,披露有关内容,并向本所提交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公司股票于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日起停牌。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于次一交易日起停牌。

上市公司未及时披露的,本所可以在获悉相关情况后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并向市场公告。

本所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根据规则规定,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在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前及时发布公告。公司股票自公告披露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复牌。公告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于披露后的第二个交易日起复牌。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12.4.7 研发型上市公司主要产品、业务或者所依赖的基础技术宣告研发失败或者被禁止使用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申请股票停牌,并发布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应当在股票停牌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核查公司其他产品或者业务是否符合第2.1.2条第五项规定要求、公司是否出现第12.4.4条规定情形,并提交报告及披露。公司应当聘请证券公司出具专项意见。除第12.4.8条规定情形外,公司股票于前述报告披露日起复牌。

12.4.8 研发型上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告,或者核查后认为未出现第12.4.4条规定情形的,本所可以提请上市委员会对公司是否出现第12.4.4条规定情形作出认定,并通知上市公司。

公司及证券公司核查后认为或者本所认定公司出现第12.4.4条规定情形的,本所自收到公司提交的相关报告或者作出认定后5个交易日内,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在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前及时发布公告。公司股票自公告披露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复牌。公告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于披露后的第二个交易日起复牌。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12.4.9 上市公司因第12.4.2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标准,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在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当年的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首次风险提示公告披露后至年度报告披露前,每10个交易日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本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增加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次数。

上市公司因第12.4.2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标准,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应当分别在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日前20个交易日和10个交易日,披露年度报告编制及最新审计进展情况。

上市公司股票因第12.4.2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或者因追溯重述导致触及第12.4.2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应当在披露实际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相应年度次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前参照本条前两款相关要求执行。

上市公司因第12.4.4条规定的标准,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在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上市公司应当每个月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提示其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12.4.10 上市公司股票因第12.4.2条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未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并披露:

(一)第12.4.2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任一情形;

(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三)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未按照相关规定披露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但公司因进行破产重整、重组上市或者重大资产重组,按照相关规定无法披露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除外;

(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

(五)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改正。

上市公司股票因第12.4.2条第一款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营业收入扣除事项是否符合第12.4.3条规定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上市公司因财务会计数据被追溯重述或者行政处罚导致相关财务指标符合12.4.2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指前述财务指标所属会计年度的下一个会计年度。

研发型上市公司因第12.4.4条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自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6个月内,公司市值及相关产品、业务等指标符合本规则第2.1.2条第五项规定要求的,应当在符合条件时及时披露,并说明是否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公司可以在披露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并披露。

上市公司不符合本条规定的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条件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12.4.11 上市公司提交完备的申请材料的,本所在1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决定。在此期间,本所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公司应当在本所规定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公司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

12.4.12 本所决定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之前一个交易日披露公告。公司股票在公告披露日停牌一天,本所自复牌之日起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

12.4.13 本所决定不予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向上市公司发出拟终止其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书,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有关书面通知的次一交易日披露公告。公司未按规定公告的,本所可以交易所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告。公司股票自公告披露之日起停牌。

上市公司虽满足第12.4.10条规定的退市风险警示的撤销条件,但具有其他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的,按其他退市风险警示的程序执行,不予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12.4.14 上市公司存在第12.4.10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导致未满足该条规定的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条件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及时披露年度报告,同时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司股票自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停牌。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自披露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停牌。

上市公司存在第12.4.10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导致未满足该条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条件的,公司应当在法定期限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司股票自公告披露之日起停牌。

上市公司股票因第12.4.2条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出现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并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法定期限届满仍未改正的,公司应当在法定期限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司股票自公告披露之日起停牌。

研发型上市公司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6个月内未满足第12.4.10条第四款规定的退市风险警示撤销条件的,应当在该期限届满日次一交易日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司股票自公告披露之日起停牌。

    上市公司虽满足第12.4.10条规定的退市风险警示撤销条件,但未在该条规定的相应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应当在相应期限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司股票自公告披露之日起停牌。

12.4.15 本所根据第12.4.14条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的,自停牌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向公司发出拟终止其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书,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12.4.16 上市公司收到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后,可以根据本章第六节的规定提出听证、陈述和申辩。

本所上市委员会在前款规定的有关期限届满或者听证程序结束后15个交易日内,就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事宜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议意见。

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出是否终止股票上市的决定。

12.4.17 本所决定不对上市公司股票实施终止上市的,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相关决定后,及时披露并申请股票复牌。公司股票不存在其他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的,自复牌之日起,本所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

12.4.18 本所在作出终止股票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披露相关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关于终止其股票上市决定后,及时披露股票终止上市公告。

上市公司可以按照本章第六节的规定申请复核。

12.4.19 上市公司股票因触及本规则第12.4.2 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被终止上市,相关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或确认无效,或者因对违法行为性质、违法事实等的认定发生重大变化被依法变更的,参照本规则第12.2.11 条至第12.2.14 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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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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