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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关于规范类强制退市的新规

中性

根据2024年4月新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规范类强制退市

12.5.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二)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披露;

(三)因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改正,此后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四)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限期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五)公司被控股股东(无控股股东,则为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30%以上,或者金额达到2亿元以上,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六)连续2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未按照规定披露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七)因公司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20个交易日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1个月内仍未解决;

(八)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

(九)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申请;

(十)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本所失去公司有效信息来源;

(二)公司拒不披露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

(三)公司严重扰乱信息披露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

(四)公司控制权无序争夺,导致投资者无法获取公司有效信息;

(五)本所认为公司存在其他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缺陷且情节严重的。

前款所述情形由本所提请上市委员会审议,并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出认定。

12.5.2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披露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

(一)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

(二)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

(三)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四)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要求改正;

(五)公司被控股股东(无控股股东,则为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30%以上,或者金额达到2亿元以上,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

(六)首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未按照规定披露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七)连续10个交易日股本总额或者股权分布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公司按照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第七项规定披露风险提示公告后,应当至少每10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相关进展情况和风险提示公告,直至相应情形消除或者公司股票被本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触及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应当及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等文件。

公司按照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披露风险提示公告后,应当至少每个月披露一次相关进展情况和风险提示公告,直至相应情形消除或者公司股票被本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12.5.3  上市公司出现第12.5.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未在规定期限改正或者法定期限内披露相关定期报告情形的,公司股票自改正期限或者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停牌,并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于次一交易日起停牌。

上市公司在股票停牌后2个月内完成改正或者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公司股票自公告披露当日起复牌。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于次一交易日起复牌。

上市公司在股票停牌后2个月内仍未完成改正或者披露的,公司应当在停牌2个月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司股票自公告披露日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复牌。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对于可能触及12.5.1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停牌期间前述情形消除的,申请复牌时应当同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等文件。

12.5.4  上市公司出现第12.5.1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股本总额或者股权分布连续20个交易日不具备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自前述情形出现的次一交易日起停牌,并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

上市公司在股票停牌后1个月内披露股本总额或者股权分布问题解决方案的,应当同时披露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司股票自公告披露日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复牌;公司未在股票停牌后1个月内披露解决方案的,应当在停牌1个月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司股票自公告披露日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复牌。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停牌期间股本总额或者股权分布重新具备上市条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并申请股票复牌。

12.5.5  上市公司出现第12.5.1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八项至第十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形,公司股票自该情形出现的次一交易日起停牌。

本所在停牌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对上市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在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前及时发布公告。公司股票自公告披露日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复牌。公告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于披露后的第二个交易日起复牌。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12.5.6  上市公司因第12.5.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上市公司应当每5个交易日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提示其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上市公司股票因第12.5.1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应当至少每月披露1次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且应当在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当年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首次披露风险提示公告后至该年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披露前,每10个交易日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

12.5.7  上市公司股票因第12.5.1条第一款第九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应当分阶段及时披露法院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者终止重整、和解程序等重整事项的进展,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停复牌应当遵守本所相关规定。

12.5.8  上市公司股票因第12.5.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八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符合下列对应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并披露:

(一)因第12.5.1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2个月内,披露经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

(二)因第12.5.1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2个月内,披露相关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且不存在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情形;

(三)因第12.5.1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2个月内,超过半数董事保证公司所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因第12.5.1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2个月内,公司已按要求完成整改,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运作规范,信息披露和内控制度无重大缺陷;

(五)因第12.5.1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2个月内,公司完成改正,且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其他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形;

(六)因第12.5.1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七)因第12.5.1条第一款第七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6个月内,解决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问题,且其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重新具备上市条件;

(八)因第12.5.1条第一款第八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的情形已消除。

前款规定的第四项情形,由本所提请上市委员会审议,并根据上市委员会审议意见作出是否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决定。

公司股票因第12.5.1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因进行破产重整、重组上市或者重大资产重组,按照相关规定无法披露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公司股票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12.5.9  上市公司股票因第12.5.1条第一款第九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并披露:

(一)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二)和解协议执行完毕;

(三)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作出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且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上诉;

(四)因公司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第三人为公司提供足额担保或者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依据《企业破产法》作出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应当提交法院指定管理人出具的监督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公司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情况的法律意见书,以及本所要求的其他说明文件。

12.5.10 上市公司符合12.5.8条、第12.5.9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于相关情形出现后及时披露,并说明是否将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公司可以在披露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并披露。上市公司不符合12.5.8条、第12.5.9条规定的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条件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公司依据第12.5.8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本所可以要求公司同时提交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

公司按照第12.5.8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同时披露中介机构专项核查意见,说明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无重大缺陷。

公司按照第12.5.8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等文件。

12.5.11 上市公司提交完备的申请材料的,本所在1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决定。在此期间,本所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公司应当在本所规定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公司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

12.5.12 本所决定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之前一个交易日披露公告。公司股票在公告披露日停牌一天,本所自复牌之日起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

12.5.13 本所决定不予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有关书面通知的次一交易日披露公告。公司未按规定公告的,本所可以交易所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告。

上市公司虽满足第12.5.8条、第12.5.9条规定的退市风险警示撤销条件,但具有其他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的,按其他退市风险警示的程序执行,不予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12.5.14 上市公司未满足第12.5.8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第七项,第12.5.9条规定的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条件,或者未在第12.5.10条规定的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应当在相应期限届满或者收到本所不予撤销退市风险警示通知的次一交易日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司股票自公告披露之日起停牌。

上市公司未满足第12.5.8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条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司股票自公告披露之日起停牌,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自披露后的次一个交易日起停牌。

上市公司股票因第12.5.1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应当最迟于知道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强制解散条件成就,或者收到法院宣告公司破产的裁定书的次一交易日披露有关情况,同时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司股票自公告披露之日起停牌。

12.5.15 本所根据第12.5.14条对上市公司股票实施停牌的,自停牌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向公司发出拟终止其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书,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12.5.16 上市公司收到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后,可以根据本章第六节的规定提出听证、陈述和申辩。

本所上市委员会在前款规定的有关期限届满或者听证程序结束后15个交易日内,就是否终止其股票上市事宜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议意见。

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出是否终止股票上市的决定。

12.5.17 本所决定不对上市公司股票实施终止上市的,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相关决定后,及时披露并申请股票复牌。公司股票不存在其他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的,自复牌之日起,本所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

12.5.18 本所在作出终止股票上市的决定之日后2个交易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发布相关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关于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后,及时披露股票终止上市公告。

上市公司可以按照本章第六节的规定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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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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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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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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