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2024年4月新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退市整理期
12.7.1 上市公司股票被本所根据本章第二节、第四节、第五节的规定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自本所公告终止上市决定之日后5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复牌,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退市整理股票的简称前冠以“退市”标识。
上市公司处于破产重整进程,且经法院或者破产管理人认定,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将与破产程序或者法院批准的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存在冲突的,公司股票可以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12.7.2 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为15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内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不计入退市整理期,但停牌天数累计不得超过5个交易日。
累计停牌达到5个交易日后,本所不再接受公司的停牌申请;公司未在累计停牌期满前申请复牌的,本所于停牌期满后的次一交易日恢复公司股票交易。
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首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
12.7.3 上市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的限售期限在退市整理期间连续计算。限售期限未届满的,相关股份在退市整理期内不得转让。
12.7.4 上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上市公司未按本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本所将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予以惩戒。
12.7.5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票终止上市公告中,同时披露其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相关情况。
12.7.6 上市公司应当于退市整理期交易首日,发布公司股票已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风险提示公告,说明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起始日和终止日等事项。
上市公司应当在退市整理期前10个交易日内,每5个交易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在最后5个交易日内每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12.7.7 退市整理股票在一段时期内偏离同期可比指数涨跌幅较大,且期间上市公司未有重大事项公告的,本所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进行停牌核查。上市公司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情况和相关市场传言等进行核查,并及时予以公告。
12.7.8 上市公司应当在其股票的退市整理期届满当日再次发布终止上市公告,对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的具体事宜,包括拟进入的市场名称、进入日期、股份重新确认、登记、托管等股票终止上市后续安排作出说明。
12.7.9 上市公司在退市整理期间对外发布公告时,应当在公告的“重要提示”中特别说明已经交易的时间、剩余交易日及交易期满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并提示相关交易风险。
12.7.10 上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公司在退市整理期间不得筹划或者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12.7.11 退市整理期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本所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12.7.12 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所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决定后,立即安排股票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45个交易日内可以转让。
上市公司将其股票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转让,应当聘请具有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并与其签订相关协议。公司未聘请或无主办券商接受其聘请的,本所在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后,可以为其协调确定主办券商,通知公司和主办券商,并于2个交易日内就上述事项披露相关公告(公司不再具备法人资格的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