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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荐股骗局大揭秘之假借教授炒股知识实施荐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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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非法荐股活动与电信诈骗活动深度交织,花样不断翻新,隐蔽性、欺骗性显著增强。不法分子巧立名目、包装身份,通过电话、短信等通讯媒介或微博、微信、抖音、快手、雪球、知乎、股吧等网络平台发布各类炒股信息,采用虚假、夸大、煽动性宣传吸引投资者关注,再以高回报、高收益为诱饵设置荐股陷阱骗取投资者钱财。点掌投教基地结合典型案例,为您揭开非法荐股常见伪装,教你一眼识破各类荐股骗局。

典型案例

假借教授炒股知识实施非法荐股

某天,投资者李某在浏览微信视频号时了解到某投资者教育平台推送的炒股课程,添加该平台销售人员的企业微信,对方发来三堂“牛股训练营”免费试听课,同时还不断发送其他购买课程学员的盈利截图,诱使李某付费购买完整课程。李某见众多学员盈利,便付费2580元购买了“牛股训练营”完整课程,跟班进行操作后账户亏损近8%,便要求平台退款。在该平台工作人员劝说下,李某又花费7000元购买平台张老师的“证券高阶”课程,并买入课上推荐的某只翻倍牛股,依然未能实现盈利。此时,平台工作人员再次营销李某付费3万元参加线下密训课,声称将提供高收益个股进行精准布局,弥补前期损失。李某拒绝购买并坚决要求退款,该平台工作人员对其退款要求不予理会。事后,李某发现该投资者教育平台不具有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认识到自己遭遇了网络非法荐股骗局。

案例警示不法机构以投资者教育为名,采用虚假宣传、误导宣传、夸大宣传等方式吸引投资者付费购买所谓“理财课”“炒股课”“技术训练课”,实则均是以有偿开展投资者教育为幌子,变相开展非法荐股活动。

套路总结

1.社交媒体荐股:不法分子在微信、微博、抖音、快手、小红书、QQ、雪球、知识星球、股吧等社交平台上经常分享各类财经资讯或解盘、复盘、实盘炒股信息,吸引投资者跟踪关注,并伺机对投资者进行荐股或诈骗。

2.电话短信荐股:不法分子通过非法渠道获得投资者联系方式,然后以拨打电话、发送短信等方式广撒诱饵,诱骗投资者下载非法APP、点击非法链接、加入各种投资群,然后精准实施荐股或诈骗。

3.网络直播荐股:不法分子创建或利用互联网平台开设股票直播间,以“财经主播”“股市达人”“证券投顾”等名义在网络直播平台上从事股票投资分析,吸引投资者听课学习、跟踪关注,然后进行荐股或诈骗。

4.炒股软件荐股:不法分子利用量化交易、程序化交易、人工智能、AI、大数据等热门概念,包装宣传具有择时、选股和自动买卖功能的炒股软件,诱导投资者付费,进行荐股或诈骗。

5.炒股培训荐股:不法分子包装宣传各类证券名师、投资高手,向投资者推销“投资者教育”“投资理财”“炒股培训”等课程,或举办炒股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策略会,付费后直接或变相开展荐股或诈骗。

防范指南

1.性质甄别:未取得证监会核发的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面向客户或投资者有偿提供个股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的行为,均是非法荐股。任何宣称可以帮助投资者在股市实现低风险、高收益、高胜率投资并诱使投资者转账的行为均是诈骗。

2.资质核实:投资者应登录中国证监会官网(www.csrc.gov.cn)查询相关机构是否在“合法机构名录”中,同时登录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核验相关人员从业资格。

3.信息验证:对任何自称或标识为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公司、私募机构、境外投资机构员工并在网上揽客荐股的人员,均应事前通过相关机构的官方渠道核实其身份、业务、平台、账户的真实性。

远离非法荐股骗局,应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做到“四查”“四不”。

“四查”:查资质、查身份、查业务、查账户。

不”:不轻信、不点击、不转账、不跟随。

内容如涉及个股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风险自负。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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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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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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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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