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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操纵股价被罚没2.7亿元后:状告证监会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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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3月,浙江温州90后男子王斌,因控制87个账户大肆操纵电光科技(002730.SZ)股价,被证监会罚没共计约2.7亿元。

  由于不服证监会处罚,王斌先后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处罚决定,最终均以失败告终。2025年7月1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二审落槌,维持一审判决,驳回王斌的诉讼请求。北京高院在判决书中指出,证监会处罚决定的相关认定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判决书还透露,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根据证监会移送的材料,已对王斌等人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犯罪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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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显示,王斌出生于1990年1月,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2015年6月创立鑫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该公司的唯一股东及法定代表人。2021年4月,王斌收购上海海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权,成为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证监会公布的处罚决定书显示,2020年12月15日至2021年11月17日,王斌控制使用87个证券账户交易电光科技股票,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方式,影响电光科技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华夏时报》记者注意到,在王斌操纵期间,电光科技股价(前复权)从8元附近开始拉升,大约5个月后涨至19元上方,区间最大涨幅超过100%。但触顶后快速下跌,一度连续4日跌停,2021年下半年股价回到10元附近上下波动。

  “操纵股价的行为扭曲了证券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导致股票价格无法真实反映公司的基本面情况,从而破坏市场的公平性。可能导致普通投资者因操纵行为而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天使投资人郭涛曾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证监会指出,王斌操纵期间,账户组有212个交易日交易了电光科技股票(占比94.64%),申买量排名第一的有131个交易日(占比58.48%),有100个交易日(占比44.64%)出现对倒交易。不到一年的时间,王斌控制使用账户组操纵电光科技获利共计约9028万元。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王斌违法所得约9028万元,并处以约1.8亿元罚款。即“没一罚二”,合计罚没金额约2.7亿元。

  不服处罚提起行政诉讼

  《华夏时报》记者获悉,由于不服证监会处罚决定,王斌申请了行政复议。2024年7月30日,证监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处罚决定。此后,王斌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复议决定。

  北京金融法院一审认定,证监会对王斌作出的行政处罚及复议决定均系合法行政行为,王斌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及复议决定的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王斌的诉讼请求。

  王斌不服一审判决,又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王斌认为,证监会处罚决定缺少“责令依法处理其非法持有的证券”的处罚内容,由此证监会以“浮盈”计算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处罚款,缺乏依据;买卖“电光科技”股票的行为,已在刑事审查程序中,司法机关尚未作出终局性处理,而证监会处罚决定在刑事判决之前以同一事实为由作出,程序违法。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评判指出,根据在案证监会提交的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电子数据等证据,以及一审庭审中王斌的陈述意见,可以证明王斌对涉案证券账户进行控制并作出交易决策,并出于特定目的意图对“电光科技”股票交易价格实施影响,并存在“连续以高于市场卖一价大量申报买入”“在自己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等具体行为。上述事实及行为,足以证明操纵期间,王斌主观上存在影响证券交易价格的故意。

  北京高院认为,证监会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无明显不当情形,复议决定亦具备合法性,依法应予支持。2025年7月15日,北京高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7月31日,《华夏时报》记者试图联系王斌寻求置评,通过其名下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找到一个支付宝认证名为王斌的手机号,拨打后发现其电话已停机。

  两次操纵股价被追究刑责

  北京高院作出的判决书显示,王斌不仅仅操纵了电光科技这一只股票,还曾参与操纵国瑞科技(300600.SZ),两次操纵股价均被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高院在二审中查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6月曾作出刑事判决,就王斌涉及国瑞科技股票的有关行为认定构成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并处以相应刑罚。王斌就该案提起上诉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外,2024年6月25日,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根据公安部转来从证监会移送的材料,已对王斌等人涉及电光科技股票有关行为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犯罪进行受案登记;同年6月28日上海市公安局决定对该案立案侦查。

  前检察官、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魏景峰律师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情节严重的,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其中包括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票,以及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等行为。

  魏景峰指出,操纵证券市场罪的基础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违法所得在一千万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近年来,有关部门持续保持“零容忍”态势,严惩操纵股价、内幕交易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护航资本市场健康发展。2025年2月,证监会副主席李明在介绍协同司法机关“立体追责”工作情况时表示,移送案件在刑事程序中的落地率、实刑率、重刑率显著提升,对证券犯罪行为形成强有力震慑。2024年共移送各类案件163件,移送涉嫌犯罪主体600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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