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对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有关公司股份回购的规定进行了专项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如下:
将第一百四十二条修改为:“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次公司法最大的修改意见在于增加了对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公司可回购公司股份的理由等,一是扩大了可以进行回购股份的理由,股份公司也可以基于“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实施股份回购事宜。二是对于实施程序和回购库存股的制度也进行了规定,公司基于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这三种理由回购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即可,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该部分股份在三年内转让或注销。三是规定了交易方式,明确了以上述三种新的理由进行股份回购的要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此次公司法对于回购股份条文的修订,简化了上市公司审议回购事项的审议程序,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来实施,大大缩短了回购预案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能够开始实施的时间差。原先的库存股时间限制导致大部分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后就进行减资注销动作,无法及时合理进行股权激励等长期安排,而这次公司法修订提高了库存股的存放时间,有便于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后从公司层面有足够时间去筹划安排对于公司未来发展适宜的员工激励等计划。
截至10月21日,两市共计有1155家上市公司披露回购公告,其中912家已实施回购,合计回购资金达837.2亿元。随着制度的优化,未来一个阶段A股上市公司股票回购数量与金额有望进一步走高。
在2449点点之后,市场出现了短期冲高226点的盛况,但从上周二高点起,之后又快速回落,周四企稳,周五震荡。
这个周末,“回购”成为市场热议关键词。公司法的修订对回购予以条件的宽松和理由的增加。预计后期市场会出现更多积极利用回购来提升公司质量的案例。同时对短期市场而言,也具有情绪支撑作用。
那么,回购能否成为重新点燃市场的一把火,或者干脆出现一波“回购牛”呢?
目前看,直接由回购新政导致回头潮出现,难度很大,毕竟不是上市公司想回购就能回购的,还需要现金流等多方面支撑。但是,如果因为回购新政而引发市场积极心态,进而引发新的做多热情,同时,这种热情是一种因为价值低估而产生的安全边际的改善,那么,整个市场就可能再被点燃一次。
而上周出现的诸多热点,大都与“低估值”或者低PE相关:比如房地产、煤炭、有色、银行、钢铁等。昨天给大家截图了一些板块图,有个共性就是在于都是传统行业,而且,很大一部分,是以国企央企为主的低估值个股。
这或许值得思考。当市场面临不得不救的紧要关头,“怎么救”、“先救谁”的问题,往往留给聪明的投资者去思考,去把握。
总结:短期看好的点具备以下特征:
1. 国企、央企、国资控股标的;
2. 资源类与供给侧改革标的;
3. 低价、低PE、低估值的超跌标的;
4. 国家战略、国家意志背景下的核心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