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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域论湛:下周二站上3780点中期反弹开始

弈樊 来源:弈樊 15-07-30 15:06

五域论湛:下周二站上3780点中期反弹开始

短线分时买入信号出现,中线出现了明确的量价时空信号

2015年7月30日星期四

【私募做盘训练收盘】今天分时走的不论是趋势还是成交量,都非常的漂亮。昨天与今天的走势将进场操作的资金打得六神无主,买入也是错卖出也是错,这样的走势能够在3780点附近出现,并且缩量在五千万上下能够横住,就是非常好的现象。今天不仅量价(五千亿与3780点)明确了,而且由于上午分时下限买入信号3773点,收盘在其之下,形成了操盘定式的“左脚绊右脚”。如此还明确了时间,只要三天站上3780点,也就是下周二在3780点成底,则大盘就会开始展开反弹。总之今天的走势在量价时空这几个方面都给出了定数。一旦下周二站上3780点,大资金陆续进场,中期反弹也就展开了。反之大盘将继续向下跌破3374点是定数,那么资金要继续空仓。五域论湛的一切操作都是明确唯一的,没有也许。

   成交量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指标,所谓量价时空第一个就是量。但是这个量可不仅仅讲的是成交量,而是与量有关的指标,比如筹码分布。为什么量不是成交量呢?因为量是一个双项指标,也就是有买才会有卖。如果将买比喻为多头,卖出比喻为空头的话,成交量的增加与减少,站在多空不同的立场上都有不同的解释。比喻现在下跌趋势之中,放量下跌站在多方的立场上叫做承接踊跃是好事,但是站在空方的立场上叫做抛盘汹涌是不好的现象;反之缩量下跌站在多方的立场上叫做承接萧条是坏事,站在空方的立场上叫做没有了抛压是好事。可见看成交量的增减由于是双向交易形成的指标,看成交量的增减是没有一定之规的。

   但是由成交量与价格空间形成的筹码分布是在一个价格空间中形成的成交换手的百分比,如果在一个价格空间之内密集成交,形成筹码密集峰,则站上该峰就是支撑,跌破该峰就是阻力,这是唯一的不是双向;反之在一个价格趋于内成交稀疏,则上涨下跌都是非常容易与快速的。这才是使用量的真谛。现在大盘在3600-4140点区域形成新的筹码密集峰,因此说明最近的成交都是在该区域交易形成的,只要在该区域成底,大盘就会开始上涨,上一个筹码密集峰是4250-4550点区域,所以反弹目标是这个区域,离着底部筹码峰不高,因此我将此定义为反弹性质的中期上涨。到了该区域成顶一定要卖出。记住成交量只有不懂与幼稚的人才会忽悠别人与自己被忽悠去使用,而真正的专业投资者不会看成交量放量与缩量,而是看价格与量的结合的筹码分布。说白了非要看成交量必须要与价格结合,比如前期我讲到成交量缩到了高位每天上涨一万亿的一半附近甚至以下的五千亿的时候,才是市场稳定下来,这个稳定是必须要围绕3780点横盘震荡加上缩量五千附近,只有缩量还是继续下跌的话,那大盘还是稳定不下来的。因此量价必须配合才有效。大盘能够缩量在3780点形成日线底部,才能开始上涨。而缩量下跌依然走弱。所以量只是一个辅助迷糊人的指标,不看量只看价,大盘3780点成底反弹,不成低继续 空仓,依然有效。

再次提示五域论湛无任何qq群,也不通过与大家联系骚扰大家进行招生。凡是打着五域论湛私募训练、五域十强、短线十强、短线潜力技术等等旗号(盗版中图是黑底红绿K线),在qq群中招生的,都属于骗子,谨防上当。

大盘“狐眼看市”操作计划:

分时仓位:7月30日围绕下限形成流畅双底突破颈线位3773点买入,等待围绕上限、下限形成顶部或者跌破第一个脚卖出。日线仓位:日线 关键位置5113点、4953点、4875点、4723点、4422点、4333点,在这些关键位置之间日线成底向着上面一个反弹,成顶反弹结束。中期行情:围绕3800-4300点或者3100-3400点成底买入,否则继续空仓。本次是中期反弹行情。目标还是5100-5500点区域。

7月31日空间买卖点下限3675点上限3735点。

内容如涉及个股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风险自负。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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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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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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