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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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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10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部署要求,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以下简称《期货和衍生品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是中国证监会监管的衍生品行业首部部门规章,进一步明确了衍生品市场的主要制度规则,对于规范衍生品交易行为,防范衍生品市场风险,促进衍生品市场稳步健康有序发展,保护交易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进一步发挥衍生品交易在管理风险、配置资源、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办法》规定的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的交易。《期货和衍生品法》将衍生品交易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并授权中国证监会对相关内容作出具体规定。《若干意见》提出稳慎有序发展期货和衍生品市场,要求完善对衍生品等重点业务的监管制度。制定本办法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是推进《期货和衍生品法》相关规定落地实施的要求。

《办法》对衍生品交易和结算、衍生品交易者、衍生品经营机构、衍生品市场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调整范围。

二是明确衍生品市场管理风险、配置资源、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定位。

三是明确参与衍生品交易及相关活动的各方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禁止通过衍生品交易实施违法违规行为。

四是规范衍生品交易及其结算。

五是加强交易者保护,明确交易者适当性标准,对衍生品交易提出账户实名制要求。

六是加强衍生品经营机构监管,明确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要求,规定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申请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符合最近6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等行政许可条件,同时规定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可以调整净资本最低限额,为根据监管需要对相关机构提出更高要求预留空间。

七是加强衍生品市场基础设施监管。八是明确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办法》将自2026年11月16日起施行。

自《办法》施行之日起,各相关主体开展衍生品交易及相关活动,应当符合《办法》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新增业务,存量业务到期了结;衍生品交易业务行政许可的具体实施安排,中国证监会将另行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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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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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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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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