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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警惕不法“代理维权”短视频及直播陷阱的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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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社会上一些组织和个人通过短视频及直播等自媒体平台违规制作、散布涉及“全额退保”“债务清零”“债务优化”“债务协商”“债务置换”“征信洗白”“投顾退费”等不实短视频,甚至以直播形式传授“技巧”,诱导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委托其“代理维权”,从而收取高额咨询费、服务费,以“依法维权”之名行“非法牟利”之实。此类不法“代理维权”短视频、直播传播不实信息,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侵害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为此,金融监管总局、中央网信办、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发布风险提示,提醒广大群众警惕不法“代理维权”侵害,依法理性维权。 
 一、不法“代理维权”短视频、直播乱象主要特征 
 (一)谎称“监管部门出新政”。此类短视频、直播以监管部门强化监管、出台监管新规为名,以“全额退保”“债务回收清零”“债务置换”“免费代看征信”等为噱头,散布“退保新政”“债务回收试点政策”“全民清债清查五年规划”“洗白大额逾期”“证监会新政,X月退费通道开通”等不实信息混淆视听。部分短视频、直播错误引用甚至有意曲解金融管理部门相关政策规定,让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对所谓的“监管新规”深信不疑。还有些短视频将“代理维权”营销信息与监管部门和人员照片以及完全无关的监管政策、财经热点事件进行拼接,打擦边球吸引金融消费者、投资者。 
 (二)谎称“金融机构有活动”。此类短视频、直播宣称金融机构开展“全额退保”“延期还款”“全民清债”等活动,号称“退保通道已打开”“欠银行的钱可先不还,各大行已开通延迟还款通道”,同时配以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场景、企业标识等以渲染“真实性”。 
 (三)宣称“专业律师专业维权”。此类短视频、直播常冠以“专业法律咨询”“律师事务所”等名义,以“普及法律知识”为幌子,向金融消费者、投资者传递“保险业务员代签名即可获取全额退保”“信用卡协商分期有一个万能电话”“可以帮忙与银行协商减免债务”“征信申诉成功”“投顾退费,只需一招,乖乖全额退”等误导信息以及“6天时间拿回5000元机构退费!手把手指导退费全流程”等虚假案例,公开传授全额退保、反催收、征信逾期申诉“维权技巧”,伺机推介“代理维权”服务并收取高额费用。所谓的“律师事务所”,有的则为信息公司或咨询公司实际运作;所谓的“维权技巧”,实为通过缠访缠诉施压,或唆使、协助金融消费者、投资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四)其他煽动性话术。如宣称“股市下跌投顾骗钱”,此类短视频、直播通过“血本无归”“A股股灾”等唱空股市的话术以及投资者亏损的案例进行诱导营销宣传,通过煽动性文案吸引投资者主动联系“代理维权”机构。 
 二、风险提示 
 (一)勿听信谣言。“全额退保”“贷款/信用卡不用还”“债务协商”“债务置换”“征信洗白”“投顾费用全退”等均属不实信息,与《保险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等金融法律法规不符,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应通过政策出台部门官方网站、金融机构全国统一客服热线等正规渠道获取信息,通过正规金融机构、正规渠道获取金融服务,勿轻信非官方渠道信息,警惕诱导性营销说辞,避免上当受骗。 
 (二)警惕“代理维权”骗局。不法组织或个人名为“代理维权”,实为伺机牟利。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如听信“代理维权”组织和个人的虚假宣传,不仅可能支付高额服务费,如欲中途退出,甚至可能因“违约”而陷入官司。此外,尤其需要关注的是,“代理维权”组织和个人伺机收集金融消费者、投资者手机卡、银行卡以及贷款、信用卡、保单、家庭住址、子女就读学校、身份信息等个人重要信息,此类信息一旦被非法买卖或利用,金融消费者、投资者或将面临电信网络诈骗、信用卡盗刷等风险。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如遇金融纠纷,可通过金融机构公布的官方渠道或向金融管理部门反映,也可通过专业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或依法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 
 (三)共同守护清朗网络空间。“代理维权”组织和个人开展“全额退保”“反催收”“债务优化”“债务协商”“债务置换”“征信洗白”“投顾退费”等虚假宣传并从事代理维权活动,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金融消费者、投资者若发现短视频、直播存在上述违法违规问题,可向网站平台或金融监管、网信、公安部门举报,相关单位将依法依规处理。此外,“代理维权”组织和个人唆使金融消费者、投资者提供虚假材料、恶意逃废债务、发起不实投诉举报向金融机构施压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如发现“代理维权”组织或个人涉嫌利用自媒体平台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及时向金融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投诉、控告、举报。

内容如涉及个股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风险自负。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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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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