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财经直播行情分析网-阿牛直播

股票直播视频行情分析

学习炒股票、牛股预测、短线炒股技巧、股票学习视频教程、最新股市消息、股票行情分析

十三五支持虚拟现实,VR迎来爆发元年?

周勇 来源:周勇 16-03-21 11:29

虚拟现实正成为消费电子的新蓝海,在争相成为“下一个智能手机”的队伍里,VR正旗帜鲜明地表露着野心。“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大力推进虚拟现实与互动影视等新兴前沿领域创新和产业化,形成一批新的经济增长点。

国内外产业领先者都将陆续推出消费级新产品,同时伴随大量资本涌入,业内人士认为,2016 年VR行业将迎来爆发元年。

移动互联网的兴起无疑是21世纪到目前为止最大的产业变革,其核心是通过极大提升便捷性,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人们对“距离”的痛点,极大缩短了人与物、人与人、人与信息之间的距离。

VR相比智能手机为载体的移动互联网,它能做到的首先是优化过程体验,使之看起来更“现实”,让用户身临其境,并从视角、情节、交互方式上全方位实现对内容的构建。而最终VR会实现的,是强化虚拟与现实之间的连接与互动,真正实现对现实世界的模拟,从而极大缩短人与人的距离。

目前一些公司已经在布局这一层面,比如美国技术公司Next VR通过与三星Gear VR合作,2016年将给用户带来NBA、美网等赛事的VR直播,使人们完成不去现场就能实现身临其境的效果。此外,这一技术也在不断向VR远程教育、VR远程医疗、VR会议等工作生活场景里渗透,最终将实现VR社交,真正解决人们对于“距离”的痛点。

自从2014年Facebook收购Oculus至今,VR产业的热度水涨船高。VR产业萌芽期可以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当时VR设备也曾多次面世,然而因为糟糕的设备体验而迅速结束(如日本任天堂推出的失败主机Virtual Boy)。直到近两年,技术瓶颈的突破以及巨头海量资金的涌入终于唤醒了沉睡中的VR产业。

从目前的发展态势来看,各大科技企业都在加紧步伐进军VR,巨头们的消费级VR设备将在2016年上半年密集发布。Oculus Rift CV1(第一代消费者版本)已于1月7日开始全球预售,而索尼PS4搭载的新一代消费级Morpheus预计将于6月问世,三星的新一代Gear产品则已在2015年底上市,虚拟现实技术变得不再虚幻。

一方面,消费电子领域的巨头公司都在纷纷上马消费级VR产品,抢占首批用户入口。而另一方面,无数创业者也在摩拳擦掌,VC/PE正在大举进入这个行业,这其中不乏互联网巨头的身影。

围绕VR硬件设备,技术和内容初创企业也在崛起。从海外看,2015年有Magic Leap这样的公司完成接近10亿美元的巨额融资。回到国内,2015年年末,诺亦腾、乐相科技等公司高价B轮融资再次引起产业和资本界的高度关注,国内领先的VR初创企业估值甚至已达到10 亿级别。

根据投资分析公司的估计,今年年初投资于增强现实(AR)领域和虚拟现实(VR)领域的金额是11亿美元:2016年1至2月的11亿美元相比于2015年全年的投资总金额多了7亿美元,有了明显的质的飞越。

华泰证券研究所董事总经理王禹媚预计,伴随面向消费市场的硬件和内容的批量上市,2016年VR将迎来小爆发。全球头戴VR设备到2020年能实现年销量4000万台左右,市场规模将达到400亿元人民币,加上内容服务和企业级应用,市场容量超过千亿元,长期来看VR市场规模“万亿可期”。

周勇,财富管理专家,资深财经媒体人,长期关注宏观经济和金融领域。先后担任央视《对话》栏目点评嘉宾、央广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第一财经电视财经评论员。历任阳光卫视副台长、财新视频副总编辑、央视《经济半小时》出镜记者。2003年获得由前世界银行副行长林毅夫担任主任评委的财经奖学金。1997年取得律师资格。2014年创办财经新媒体“周知客”,旗下视频《周知》在优酷总点击率超过1800万,影响广泛。
内容如涉及个股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风险自负。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推荐

    点击输入您的评论(文明发言、理性评论,勿发恶意评论,禁止人身攻击)   请勿发任何形式的广告、勿私自建群、发布群号、QQ号或其他联系方式! 请勿向他人索要联系方式。请所有用户小心非官方QQ号,谨防上当受骗!
    

    精品说说更多

      推荐课程

        风险提示:观点仅供参考学习,不构成投资建议,操作风险自担。

        友情链接: 股市大盘 股票投资
        版权所有: 上海点掌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2022)
        互联网ICP备案 沪ICP备13044908号-1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沪)字第0428号 沪ICP证:沪B2-20150089 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备案号:201708210015
        沪公网安备 31010702001519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热线:021-31268888 网站安全值班QQ:800800981 举报邮箱:

        您还未绑定手机号

        请绑定手机号码,进行实名认证。

        立即绑定

        X

        您修改的价格将提交至后台审核审核时间为1个工作日,请耐心等待

        确定 取消
        X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请前往个人中心进行实名认证

        立即前往
        请选择打赏数
        • 10牛
        • 30牛
        • 50牛
        • 其它
        砖家也不容易,有你打赏更精彩

        该文章您还未购买,确定要打赏吗?

        付100牛即可查看有谁在踩

        您还未绑定手机号

        请输入手机号码,获取验证码进行手机绑定。

        获取验证码

        您的个人信息将严格保密,请放心填写

        赠人玫瑰 手有余香
        感谢您的鼓励,点赞之余再留个言吧!
        换一组 换一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