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财经直播行情分析网-阿牛直播

股票直播视频行情分析

学习炒股票、牛股预测、短线炒股技巧、股票学习视频教程、最新股市消息、股票行情分析
  • 综合
  • 股票
  • 板块
  • 嘉宾
  • 课程
  • 基金
  • 经理
  • 说说
  • 快评
  • 消息
  • 好看
  • 话题

退市模式开启,投资者损失怎么赔?

周勇 来源:周勇 16-03-25 11:48

*ST博元开启了A股市场因重大违法而遭强制退市的先例,意味着豪赌ST的时代终结。那些投资了“*ST们”的股民该如何挽回投资损失呢?

3月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ST博元股票上市,*ST博元成为中国证券市场首家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被终止上市的公司。29日,*ST博元将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

退市,是指上市公司因未满足交易所有关财务等其他上市标准,而主动或被动终止上市的情形,即由一家上市公司变为非上市公司。退市分主动退市和被动退市,并要履行复杂的退市程序。

对*ST博元来说,在股市风雨飘摇26年,绝非一己之愿所能完成。资本玩家的兴风作浪和法制监管的漏洞、纵容,共同助长了*ST博元们的“不死神话”。

面对垃圾股的泛滥,股市监管的意义何在?早在2014年10月,证监会下发《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规定了包括“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重大违规”等19种可触发强制退市机制的情况。

制度有了,监管部门肯定要执行。据接近监管层人士透露,今后相应触发退市条件的公司,将严格按照程序被执行退市处理,不排除未来会有更多问题公司被终止上市。

据21世纪经济报道统计,截至3月底,共有24家上市公司因信披违规或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被立案调查,如金亚科技、宏达新材、*ST新亿等。

一旦被勒令退市,这些股票将何去何从?以*ST博元为例,退市流程及交易规则主要包括:

1、股票简称由“*ST博元”变更为“退市博元”,涨跌幅为10%。

2、2016年3月29日进入退市整理期,共30个交易日,其间全天停牌不计入退市整理期,但累计停牌不得超过5个交易日。

3、在此期间,上交所将每天公布“退市博元”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证券营业部及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4、“退市博元”在退市整理期不得筹划或实施重大资产重组

5、个人投资者要买入“退市博元”,应当具备两年以上的股票交易经历,且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达到人民币50万元以上。

6、不符合以上规定的个人投资者,仅可卖出已持有的“退市博元”。

7、首次买入“退市博元”的投资者,需签署《退市整理股票风险揭示书》。

很多持有*ST博元股票的投资者担心,之前的投资会不会打水漂了?业内人士建议,投资者应密切关注*ST博元的退市操作,利用退市整理期和转入三板后的市场交易方式,尽可能的挽回资金,减少损失。

针对“因*ST博元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应如何追偿”的问题,上交所表示投资者可以对*ST博元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对于民事赔偿诉讼,资深律师建议3个途径:

1、投资者自行委托律师,到珠海中院提起证券民事赔偿申诉。根据*ST博元已知的违法事实,可以认定适格投资者为:在2012年4月28日(2012年年报公布之日)到2014年6月17日之间买入过*ST博元股票,并且在2014年6月18日(*ST博元被立案调查之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且受到损失的投资者,皆可以提起民事赔偿。

2、*ST博元如果有重新上市的考虑,投资者可直接与其协商赔偿方案。

3、通过证监会下辖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或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司,出面对全体受害的*ST博元股民协调该案的赔偿事宜。

通过此案例,涉嫌重大违规的退市风险,将引起投资人的重视,并逐步改变未来市场的圈钱风气和投资逻辑。但鉴于资本市场的交易特殊性,可以树立一些退市样本,让这一制度在市场中扎根,给上市公司以警醒,给投资者以借鉴。

周勇,财富管理专家,资深财经媒体人,长期关注宏观经济和金融领域。先后担任央视《对话》栏目点评嘉宾、央广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第一财经电视财经评论员。历任阳光卫视副台长、财新视频副总编辑、央视《经济半小时》出镜记者。2003年获得由前世界银行副行长林毅夫担任主任评委的财经奖学金。1997年取得律师资格。

内容如涉及个股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风险自负。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推荐

    点击输入您的评论(文明发言、理性评论,勿发恶意评论,禁止人身攻击)   请勿发任何形式的广告、勿私自建群、发布群号、QQ号或其他联系方式! 请勿向他人索要联系方式。请所有用户小心非官方QQ号,谨防上当受骗!
    

    精品说说更多

      推荐课程

        风险提示:观点仅供参考学习,不构成投资建议,操作风险自担。

        友情链接: 股市大盘 股票投资
        版权所有: 上海点掌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2022)
        互联网ICP备案 沪ICP备13044908号-1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沪)字第0428号 沪ICP证:沪B2-20150089 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备案号:201708210015
        沪公网安备 31010702001519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热线:021-31268888 网站安全值班QQ:800800981 举报邮箱:

        您还未绑定手机号

        请绑定手机号码,进行实名认证。

        立即绑定

        X

        您修改的价格将提交至后台审核审核时间为1个工作日,请耐心等待

        确定 取消
        X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请前往个人中心进行实名认证

        立即前往
        请选择打赏数
        • 10牛
        • 30牛
        • 50牛
        • 其它
        砖家也不容易,有你打赏更精彩

        该文章您还未购买,确定要打赏吗?

        付100牛即可查看有谁在踩

        您还未绑定手机号

        请输入手机号码,获取验证码进行手机绑定。

        获取验证码

        您的个人信息将严格保密,请放心填写

        赠人玫瑰 手有余香
        感谢您的鼓励,点赞之余再留个言吧!
        换一组 换一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