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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关于对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经查明,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欧浦”)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2016年11月至2018年10月期间,*ST欧浦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陈礼豪以*ST欧浦名义为*ST欧浦控股股东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基投资”)、其本人及亲属控制的企业违规提供担保,涉及总笔数15笔,截至2019年4月30日违规对外担保余额13.41亿元,占*ST欧浦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81.21%。*ST欧浦未就上述担保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2018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及时 

2018年10月30日,*ST欧浦披露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1.37亿元至1.79亿元。2019年1月31日,*ST欧浦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2018年度净利润为-3.5亿元至-2.35亿元。2019年2月28日,*ST欧浦披露业绩快报,预计2018年度净利润为-2.58亿元。2019年4月25日,*ST欧浦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预计2018年度净利润为-41.80亿元。2019年4月30日,*ST欧浦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2018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41.79亿元。*ST欧浦在2018年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中披露的净利润均不准确,与实际净利润差异较大,*ST欧浦未能及时、准确地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三、2018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ST欧浦2018年度财务报告被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包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内部控制失效、无法判断立案调查结果对公司2018年财务报表的影响、无法确定对33.61亿元未决诉讼事项应计提预计负债的最佳估计数以及无法确定大额应收款项、其他应收款、短期贷款及预付款项的性质、余额的准确性及减值金额。同时,*ST欧浦2018年度内部控制被瑞华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的鉴证报告。 

*ST欧浦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第10.2.4条、第10.2.6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第10.2.4条、第10.2.6条、第11.3.3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3.3条、第11.3.7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8.3.4条的规定。 

*ST欧浦控股股东中基投资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1条、第4.2.2条、第4.2.3条、第4.2.7条、第4.2.11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欧浦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陈礼豪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3.1.5条、第3.1.6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3.1.5条、第3.1.6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3.1.5条、第3.1.6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1条、第4.2.2条、第4.2.3条、第4.2.7条、第4.2.11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对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公开谴责决定: 

一、对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陈礼豪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陈礼豪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对于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年10月9日

来源:中国投资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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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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