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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条例修改助力金融业打造开放新格局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15日公布。银保监会首席律师刘福寿当日在国新办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介绍,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尽快出台《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配套制度,形成更加完善的对外开放制度体系。 

  放宽市场准入及业务范围 

  刘福寿介绍,此次《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修改内容有四个方面:一是放宽对拟设外资银行的股东以及拟设分行的外国银行的条件。取消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唯一或者控股股东、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拟设分行的外国银行在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的条件,取消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中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应当为金融机构的条件。 

  二是放宽对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同时设立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的限制。外国银行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时设立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或者同时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以更好满足外国银行拓展在华业务的实际需要。 

  三是进一步放宽对外资银行业务的限制。扩大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增加"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和"代理收付款项"业务;降低外国银行分行吸收人民币存款的业务门槛,将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定期存款的数额下限由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改为每笔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取消对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审批,同时明确开办人民币业务应当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审慎性要求。 

  四是调整对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的监管要求。放宽外国银行分行持有一定比例生息资产的要求,对资本充足率持续符合有关规定的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豁免其营运资金加准备金等项之和中的人民币份额与其人民币风险资产的比例限制,增强外国银行分行资产运用的自主性和灵活性。 

  刘福寿称,此次修改后的《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放宽了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对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取消"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和"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的条件。修改后的《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允许境外金融机构入股外资保险公司,并授权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武汉大学国际金融法教授李仁真认为,这两个条例的修改有助于打造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新格局。当前,我国银行保险业已形成国有、民营和外资等参与的股权结构多元化市场主体。这两个条例的修改有利于构建公平一致的市场环境,使内外资机构在同一规则下开展合作和充分竞争;有利于优化股权结构,规范股东行为;有利于形成多层次、合理化的市场体系,开创"多赢"格局。 

  吸引更多外资银行险企来华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在华外资银行保险公司数量和规模稳步增长。刘福寿介绍,截至二季度末,外资银行在华共设立41家外资法人机构、116家外国银行分行和151家代表处。境外保险公司在我国一共设立59家外资保险法人机构和131家代表处。 

  专家表示,这两部条例的修改,将吸引更多机构来华经营。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认为,在一系列对外开放政策推出后,预计外资银行会进一步加强对中国市场研究,对介入中国市场的时机和方式进行整体评估,在进入节奏上,继续保持平稳渐进态势。外资银行可能会采取如下策略:一是聚焦重点区域和重点业务;二是增持中资机构股份;三是加强与中资金融机构合作,实现优势互补。 

  多位外资保险公司相关人士表示,预计2020年后会有更多外资保险公司进场。外资保险公司市场份额有望提升,预计会加速保险产品创新,丰富产品供给。外资保险公司在养老保险、健康险以及非车业务细分险种方面将重点布局。 

    开放程度要与监管能力相符 

  专家建议,在外资银行和外资保险公司为我国金融业注入新鲜血液的同时,金融业开放程度要与监管能力相符。 

    辽宁大学教授杨松认为,在金融业推进内外资一致原则的同时,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风险防范和监管制度,有效维护金融体系安全稳定。比如,对于境外金融机构参与设立和入股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外方控股的理财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外资人身险公司等,要进一步立法完善,依法建设。 

    "对中资金融机构而言,金融开放带来的挑战与机遇并存。"中国银行研究院研究员原晓惠表示,金融扩大开放对于当前的金融监管提出更高要求,因为很多外资金融机构在华布局和业务将进一步扩大,可能在中国境内形成综合化经营架构,对更复杂的外资金融控股公司,需做到有效监管。

  2019-10-16 来源:中证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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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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