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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答问实录

刘福寿: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下午好! 

非常高兴参加今天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向大家介绍《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相关情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银行保险业对外开放不断扩大、深化。对外开放全面提升了中国金融业发展水平和金融机构的竞争力,更好满足了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的金融服务需求,不仅使在华外资机构获益,也为国际金融业携手抗击全球金融危机、维护世界经济稳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是国务院分别于2001年、2006年制定的。这两部行政法规的实施,对于推动保险业和银行业对外开放,加强和完善对外资保险公司、外资银行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业和银行业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要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习总书记总书记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式上,提出包括放宽银行保险行业外资股比限制,放宽外资金融机构设立限制,扩大外资金融机构在华业务范围等多项开放要求。为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2018年以来,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银保监会陆续提出一系列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新举措,并先后对外发布,市场反响积极。本次修改《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部分条款,主要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落实已宣布的重大金融开放举措,为进一步扩大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提供更好的法治保障。 

此次《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修改,放宽了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对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取消“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和“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的条件。此外,修改后的《条例》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允许境外金融机构入股外资保险公司,并授权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此次《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修改内容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放宽对拟设外资银行的股东以及拟设分行的外国银行的条件。取消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唯一或者控股股东、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拟设分行的外国银行在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的条件,取消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中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应当为金融机构的条件。 

二是放宽对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同时设立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的限制。外国银行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时设立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或者同时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以更好满足外国银行拓展在华业务的实际需要。 

三是进一步放宽对外资银行业务的限制。扩大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增加“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和“代理收付款项”业务;降低外国银行分行吸收人民币存款的业务门槛,将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定期存款的数额下限由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改为每笔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取消对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审批,同时明确开办人民币业务应当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审慎性要求。 

四是调整对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的监管要求。放宽外国银行分行持有一定比例生息资产的要求,对资本充足率持续符合有关规定的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豁免其营运资金加准备金等项之和中的人民币份额与其人民币风险资产的比例限制,增强外国银行分行资产运用的自主性和灵活性。 

两部《条例》的修改将有利于进一步丰富银行业、保险业市场主体,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促进中外资金融机构提升竞争能力,也有利于我们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理念和经验。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尽快出台《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配套制度,形成更加完善的对外开放制度体系。 

下面,我和司法部刘长春局长以及相关同事愿意回答各位记者的提问。 

2019-10-15 15:08:43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记者: 

我的问题是针对金融业对外开放的一个最新动作,这两部《条例》的修改原则和把握的重点是什么?谢谢。 

2019-10-15 15:12:04 

刘福寿: 

谢谢。本次修改主要是为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业对外开放的一系列政策,在修改两部《条例》的过程中,我们把握的主要原则有:一是扩大开放与维护金融安全并重,推出重大开放举措,要以风险管控为前提,通过有效措施保证金融安全,落实开放举措;二是扩大开放与自主灵活实施并重,结合国内改革发展目标和国家战略需要,实现互利共赢;三是扩大开放与有序推进并行,注重把对外开放与我国实际相结合,走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对外开放道路。因此,我们在修改的过程中重点关注了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以防范金融风险为前提。在扩大开放的同时,我们注重加强风险管控措施,着力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比如,在放宽对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同时设立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的限制的同时,通过规范高管兼职、交易条件等方式,强化子行和分行经营规范性和独立性。 

第二,以互利共赢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我们一直秉持内外一致的原则,始终强调对民间资本、国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等各市场主体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在同一规则下开展合作与竞争,形成“多赢”格局。所以《条例》进一步拓宽了外资银行经营范围,确保中外资法人银行的业务范围保持一致。 

第三,充分体现与时俱进的要求。这次修改,取消了对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审批,主要是因为当前金融发展环境与《条例》颁布时相比已发生较大变化。随着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推进,一些外资银行在进入我国国内市场之前,已经可以在境外开办人民币业务,因此取消外资银行申请人民币业务经营年限要求的时机已经成熟,修定《条例》的相关内容符合外资机构经营发展的需要。 

第四,充分借鉴国外监管经验。我们就各主要国家的外资银行保险公司监管规制、监管框架和监管要求等方面开展了比较研究,形成了很多研究成果。在放宽对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同时设立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的限制、降低外国银行分行吸收人民币存款的业务门槛等方面,充分借鉴国际上成熟的监管经验。 

2019-10-15 15:15:34 

... 

香港商报记者: 

请问这次的修改,对于香港的金融机构尤其是保险公司是不是一个机会?另外,这两个《条例》的实施细则大概什么时候能出来?谢谢。 

2019-10-15 15:20:01 

刘福寿: 

我认为《条例》的实施对香港是一个利好的机会,我刚才介绍了我们取消了一些限制,特别是年限的限制和股比的限制,还有规模的限制,这些实际上对中小银行特别是香港的银行业、保险业是一个利好的消息,我认为这是利好的。 

实施细则,我们起草的时候基本上是同步进行的,我们按照立法程序,先出台《条例》,细则接着出台,细则由银保监会制定出台就可以,应该很快。谢谢。 

2019-10-15 15:20:59 

中国日报记者: 

我的问题是,当前外资银行保险公司在华发展状况如何?两部《条例》发布后,将会产生哪些影响?谢谢。 

2019-10-15 15:23:04 

刘福寿: 

大家知道,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在华外资银行保险公司数量和规模稳步增长。截至2019年二季度末,外资银行在华共设立了41家外资法人机构、116家外国银行分行和151家代表处。境外保险公司在我国一共设立59家外资保险法人机构和131家代表处。外资银行保险公司的参与为我国金融业注入了新鲜血液,有效发挥“鲶鱼效应”,促进银行业、保险业竞争力提升。多数进入中国市场的外资银行保险公司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良好的信誉,具备先进管理经验、专业知识和优秀人才,为国内银行保险机构发展提供了有益借鉴,有利于我国中资银行保险机构审视自身不足,加快改革发展。总体来看,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与利用外资的成效显著,在提高行业整体竞争水平的同时,开放带来的风险总体可控。 

两部《条例》的修订,进一步放宽了外资银行保险公司的准入条件,丰富了外资银行的商业存在形式,为外资银行保险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提供了更加宽松、自主的制度环境,这将吸引更多机构来华经营,比方说,取消拟设立外资银行法人的外资唯一或主要股东的资产规模限制和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30年经营年限的要求,将为规模或经营年限没有达到上述标准但具备专业特色的外资机构来华设立机构提供更多的空间。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我们欢迎更多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来华设立机构,为金融市场提供更加多元化的产品和服务,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广大金融消费者。 

此外,两部《条例》修改还进一步扩大外资银行的业务经营范围,降低了部分业务的准入条件,为外资银行展业提供了更有利的条件,比如允许外资银行开业时即可同步开展本外币业务等。因此,我们也希望现有外资机构能够充分利用两部《条例》修改带来的发展空间和机会,不断提高外资银行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力与管理能力。谢谢。 

2019-10-15 15:28:28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广记者: 

请问这次修改之后,我们该如何平衡外资和内资的发展?谢谢。 

2019-10-15 15:32:29 

刘福寿: 

这两部《条例》修改以后,进一步放宽了外资银行保险公司的准入条件,也丰富了外资银行的商业存在形式,为外资银行保险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提供更加宽松和自主的制度环境。那么我们如何平衡外资和内资的发展,我们认为进一步扩大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是我们国家经济和金融自身发展的需要,我认为这将有利于丰富市场主体,激发市场活力,提高金融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竞争能力,也有利于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的理念和经验,扩大产品与服务的创新,增加金融有效供给,满足广大人民群众不断提高的金融服务需求。通过进一步拓展开放领域,优化开放布局,有助于以高水平开放带动改革全面深化。互利共赢是《条例》修改工作的重要原则之一,所以在立法的理念上,我们一直秉持内外一致的原则,始终强调对民间资本、国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等各市场主体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在同一个规则下开展合作与竞争,形成多赢格局。 

随着对外开放不断深化,中外资许可条件及业务范围等基本趋于一致。比如外资法人银行业务范围增加“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和“代理收付款项”后,其业务范围与中资银行已经一致了。目前,我们国家的银行保险业已经形成了国有、民营和外资等多元股权结构,其中,民营资本在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农商行和保险公司总股本中,占比已经分别达到了43%、56%、83%和49%。外资银行和外资保险公司,在华资产占比为1.64%和6.36%,通过进一步扩大开放,构建公平一致的市场环境,将更加有利于银行业、保险业充分竞争,优化股权结构,规范股东行为,形成合理多样的市场体系。谢谢。 

2019-10-15 15:32:44 

(内容节选自国新办网站《<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修改工作情况吹风会》图文实录。链接: 

http://www.scio.gov.cn/32344/32345/39620/41925/index.htm)

2019/10/15 来源:中国投资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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