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财经直播行情分析网-阿牛直播

股票直播视频行情分析

学习炒股票、牛股预测、短线炒股技巧、股票学习视频教程、最新股市消息、股票行情分析

「信·专题」丨3D玻璃迎接产业发展良机

刘俊 来源:刘俊 16-05-31 08:51

「信·专题」丨3D玻璃迎接产业发展良机

      消费潮流周期轮回  3D玻璃开启消费玻璃新时代

消费潮流周而复始。IPhone4及之前的机身后盖玻璃材质自第5代开始被金属机身取代,金属的刚毅和锐利感伴随至今。IPhone引领了金属材质手机潮流,当商家们纷纷跟进金属机身之时,我们调研发现未来IPhone有较大可能重回玻璃材质。一石激起千层浪,3D玻璃帷幕被徐徐拉开。

3D玻璃顾名思义即通过特殊工艺加工后使得玻璃具备立体效果(图1)。因为其特殊的形态,3D玻璃具备了抗眩光、防指纹干扰等优点,并可塑形做出多种新颖的外观,同时带来与众不同的触控手感。通讯方面,其能解决天线布置空间不足的问题、增强收讯效果。

目前已有三星galaxy s7和小米5率先使用了3D玻璃制作后盖,后期因各厂商跟进3D玻璃应用,2017年市场预计将达200亿元,2018年或将再翻一番。

      3D玻璃是OLED屏幕的“黄金伴侣”  屏幕替换市场空间巨大

OLED屏幕因良品率的提升和量产加速,成为了近期的市场热点。我们首次挖掘出OLED屏幕的“黄金伴侣”—— 3D玻璃的潜在投资机会。可在3D空间中自由塑形的OLED材质,需要挣脱2D屏幕盖板只能在平面上进行保护的束缚,需要更加“立体”的玻璃盖板进行防护。目前已达产AMOLED产能为23.8万片/年,OLED已然走出实验室,步入百姓家。

手机出货量增速放缓,但3D盖板玻璃替换2D盖板玻璃将开启巨大市场空间。2015年全球智能手机出货量达14.3亿部,同比增长10.1%,预计2016年智能手机销售增速将跌落至个位数,销量为15亿部。智能手机增速下滑,但若假设3D玻璃屏幕盖板渗透率达到10%,则可以预期今年有1.5亿片需求;若假设3D玻璃同时运用在屏幕和后盖上,则可预期今年需求为3亿片,市场空间巨大。

此外,可穿戴设备因其贴合人体,也需要3D玻璃做盖板。根据IDC预测,可穿戴设备在2019 年的出货量将达到1.73亿台,年复合增速22.9%。

      3D玻璃利好产业链中盖板玻璃制造商

3D玻璃生产上游包括原材料供应商和设备制造商(图2)。主要原材料为玻璃基板、防爆膜、偏光膜、抛光粉、油墨、保护膜和亚克力基板。其中成本占比较高的是玻璃基板,其主要供应商形成了垄断竞争格局,如康宁、南玻等大商家具有优势地位。因为玻璃基板的通用性,其随消费类电子产品市场需求而波动,并不会受到3D玻璃崛起而获益,因此在上游中原材料供应商对3D玻璃使用应当不敏感。

同属上游链条中的设备厂商,将因为3D玻璃生产工艺与普通2D玻璃生产中的差异而产生对“热弯”或“热熔”成型机器的需求。但是因为下游厂商对产品质量的严格控制,以及3D玻璃良品率较低的限制,3D玻璃生产商多选择国外知名设备供应商的设备。国内厂商短期存在克服技术壁垒的障碍,中长期存在生产设备国产替代的可能性。而从工艺流程和机器原理上看,认为镀膜机生产企业最有可能首先实现技术突破。

市场有研究机构认为,依据电子行业发展过程来看,行业投资从概念开始→设备→产品,因而当新产品出现时,应当首先表现为设备投入加大。但立足于我国实际情况,即能满足苹果三星等严苛要求的热弯机或热熔机技术尚需积累,我们认为3D玻璃行业发展将与上述市场逻辑不同。3D玻璃带来的机遇主要通过对现有2D玻璃盖板替换的需求产生,而非来源于下游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的市场扩大;同时,现有玻璃盖板企业设备多选择进口设备。因而,我们认为,3D玻璃带来的市场机会将先利好具备强势下游客户的玻璃盖板生产商。

      股票精选及推荐组合

盖板玻璃行业类似寡头垄断,选择龙头且同时具备3D玻璃生产能力的标的为佳;我们同时注意到特种陶瓷和其他新材料在3D盖板中的应用;相关设备制造企业选择思路是寻找技术优良、容易迈上热弯成型、热熔成型设备制造门槛的公司。

内容如涉及个股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风险自负。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推荐

    点击输入您的评论(文明发言、理性评论,勿发恶意评论,禁止人身攻击)   请勿发任何形式的广告、勿私自建群、发布群号、QQ号或其他联系方式! 请勿向他人索要联系方式。请所有用户小心非官方QQ号,谨防上当受骗!
    

    精品说说更多

      推荐课程

        风险提示:观点仅供参考学习,不构成投资建议,操作风险自担。

        友情链接: 股市大盘 股票投资
        版权所有: 上海点掌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2022)
        互联网ICP备案 沪ICP备13044908号-1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沪)字第0428号 沪ICP证:沪B2-20150089 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备案号:201708210015
        沪公网安备 31010702001519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热线:021-31268888 网站安全值班QQ:800800981 举报邮箱:

        您还未绑定手机号

        请绑定手机号码,进行实名认证。

        立即绑定

        X

        您修改的价格将提交至后台审核审核时间为1个工作日,请耐心等待

        确定 取消
        X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请前往个人中心进行实名认证

        立即前往
        请选择打赏数
        • 10牛
        • 30牛
        • 50牛
        • 其它
        砖家也不容易,有你打赏更精彩

        该文章您还未购买,确定要打赏吗?

        付100牛即可查看有谁在踩

        您还未绑定手机号

        请输入手机号码,获取验证码进行手机绑定。

        获取验证码

        您的个人信息将严格保密,请放心填写

        赠人玫瑰 手有余香
        感谢您的鼓励,点赞之余再留个言吧!
        换一组 换一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