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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投资者维权网上问答精选

■ 深交所“同舟共济战疫情,理性投资克时艰”系列活动

  3月13日上午,深交所联合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全景网络有限公司成功举办第十八届“3·15投资者维权网上咨询”活动,帮助投资者增强维权意识,倡导理性投资、价值投资理念。本次网上咨询活动是深交所“同舟共济战疫情,理性投资克时艰”系列活动之一,吸引了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共收到投资者提问270条,咨询内容涉及证券投资管理业务的方方面面。深交所及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所有问题认真进行在线解答。现精选其中部分内容,以飨读者。

  问:新修订的《证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上市交易的证券,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的,由证券交易所按照业务规则终止其上市交易。”请问,若某上市公司在2020年3月1日新修订的《证券法》施行前正好处于暂停上市期间,而修订后的《证券法》又取消了暂停上市制度,该上市公司是否直接按照新规定被终止上市?

  答:新《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明确由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上市条件和终止上市情形作出具体规定。在本所对上市和退市相关业务规则予以修订前,公司申请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本所上市公司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事宜,仍按照现行《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问:中小板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强制退市能否重新上市?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第八条规定,公司因触及欺诈发行强制退市情形,其股票被强制终止上市的,不得申请重新上市。

  问:上市公司能以微博、微信或互动易回复代替公告进行信息披露吗?

  答: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问:融资融券证券账户是否能买入所有深市上市证券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买入或转入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其中,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可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证券范围仅限于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标的证券由本所确定并向市场公布,投资者参与交易的证券公司公布的上述名单,不得超出本所公布的范围。

  问:投资者交易、申赎跨市场股票ETF时,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第四十条规定,投资者交易、申赎跨市场股票ETF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日竞价买入的ETF份额,当日可以赎回;当日大宗买入的ETF份额,次一交易日可以赎回;

  (二)当日通过本所申购的ETF份额,当日可以竞价卖出,次一交易日可以赎回或者大宗卖出;

  (三)当日通过本所赎回得到的股票,当日可以竞价卖出,次一交易日可以用于申购ETF份额或者大宗卖出;

  (四)当日竞价买入的股票,当日可以用于申购ETF份额;当日大宗买入的股票,次一交易日可以用于申购ETF份额;

  (五)当日通过登记结算机构申购的ETF份额,在交收前不得卖出或者赎回。

  问:新股申购中签后没有足额缴款,后续有什么影响?

  答:根据《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第二十一条规定,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

  问:深交所主要对哪些证券交易事项予以重点监控?采取的措施有哪些?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6.1条规定,本所对证券交易中的下列事项,予以重点监控:

  (一)涉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证券买卖的时间、数量、方式等受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限制的行为;

  (三)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

  (四)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明显异常的情形;

  (五)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事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6.8条规定,对上述所列重点监控事项中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所可以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警示;

  (二)约见谈话;

  (三)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四)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

  (五)上报证监会。

  问:“深交所官网—市场数据—电子期刊—统计月报—成交概况”栏目中的股票成交金额是否包含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交易额?

  答:“深交所官网—市场数据—电子期刊—统计月报—成交概况”栏目中的股票成交金额包含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和大宗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金额。

  (免责声明:本栏目问答仅为投资者教育之目的而发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深圳证券交易所力求本栏目问答所涉信息准确可靠,但并不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做出任何保证,对因使用本栏目问答引发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2020-03-20

内容如涉及个股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风险自负。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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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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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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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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