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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群体性证券民事纠纷 深圳中院祭利器

  近期影响证券市场投资者的大事接二连三。

  新修订的《证券法》于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后,处于改革开放前沿阵地的深圳近日又有新动作——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的创业板市场化改革方案,提出以实施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股票发行注册制为主线,提高透明度和真实性,由投资者自主进行价值判断,真正把选择权交给市场。

  深圳上市公司数量多,也是深圳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为了化解近年来呈爆发之势的群体性证券侵权民事纠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依法化解群体性证券侵权民事纠纷的程序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此事恰逢创业板宣布实施注册制的前夕。

  “可以预见,未来在注册制下,随着行政监管力度的加大,投资者维权意识的增强,群体性证券侵权赔偿纠纷将越来越多,作为金融审判机构,将立足本职,积极研判,为试点改革的顺利进行乃至市场长期稳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包括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大胆实践,适当提前准备配套制度措施。”深圳金融法庭庭长袁银平在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指引》进一步畅通

  民事维权渠道

  据中国证监会统计,仅2019年,证监会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96件,罚没款金额41.83亿元,市场禁入66人。近年来,全国法院普遍存在新收案件大幅增长的态势。2019年,深圳法院受理案件近60万件,其中金融类民商事案件5万余件,法官人均结案达到492件。2018年以来,深圳中院受理了涉及12家上市公司的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2171件,呈爆发性增长态势。

  证券侵权民事赔偿制度历来是中小投资者可以主动发起的私力救济手段,是维护投资者权益、制约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最有力武器之一。此次《指引》的发布,主要有以下几个背景。

  首先,这是落实新修订的《证券法》和最高法院“九民会议精神”、配合资本市场注册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以证券发行注册制为核心的资本市场改革,在以市场化为导向的同时,也更加注重以信息披露为基础的市场监管制度建设,大幅增加市场各种违法违规成本。其次,中小投资者面临维权成本高的现实困境,亟需进一步畅通投资者民事维权渠道,降低维权成本,有力制裁证券市场各种欺诈侵权行为;第三,深圳法院在群体性证券纠纷审判实践中也探索积累了一定的集约高效化解的操作经验,既具备了规范总结的基础,也有转化推广的必要,方便人民法院、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在今后案件实操中对照执行,提高诉讼质效。

  群体性证券侵权民事纠纷的审理,目前全国法院均处于探索完善过程中。围绕便利投资者维权、提高审判效率、落实证券侵权民事责任这一主线,《指引》在一些领域作了进一步的创新探索,主要有如下几处亮点。

  第一,《指引》结合群体性证券侵权案件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在平衡当事人权利保障的同时,更加强调此类案件审理中的诉讼效率价值,提出化解群体性证券纠纷的系统化方案,这在全国也属于创新之举。

  “针对不同案件的实际情况,提供合并审理、示范诉讼、代表人诉讼等灵活匹配的审理机制。并为公益诉讼、投资者保护机构支持诉讼等法律已有规定但需要实践探索的诉讼路径留下端口。未来我们将确立以示范判决机制为主导,默示加入的代表人诉讼为辅的集约化化解模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秦拓告诉证券时报记者,“通过特定程序确定示范案件,并对示范案件优先、及时、充分审理,发挥示范效应,推动平行案件参照示范判决通过和解、调解、简化审理和裁判,协调社会各方力量加快群体性证券侵权纠纷依法高效集约化解。”

  第二,《指引》为代表人诉讼制度未来落地实操作了专章规定。对于群体性证券纠纷诉讼而言,代表人诉讼机制是特别值得关注的重点内容,尤其是新《证券法》规定的“默示加入”代表人诉讼,投服机构只要受50个投资者委托,就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去调取符合条件的所有投资者名册,代表他们到法院登记,如果投资者没有明确声明退出,即视为默认同意。

  第三,《指引》还贯彻了“诉讼诚信”原则和对上市公司“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尽量降低诉讼对上市公司正常经营影响,维护公共利益和资本市场稳定。

  深圳市公司治理研究会副会长、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军在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新《证券法》推出的《指引》非常及时,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他指出,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降低了投资者的维权成本,使纠纷解决的时间缩短、难度降低,不确定人数的代表人诉讼制度,特别是“默示加入”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确立,大大拓宽了投资者的保护范围,使更多投资者的权益得到了法律的保护;此外,从司法和社会角度来看,节省了社会资源和司法审判的成本,《指引》的配套措施可以大大提高司法效率和审判质量,对投资者、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法院、中介机构等而言都提高了效率;最后,从资本市场的角度来看,加大了上市公司和相关市场主体违法成本,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推进资本市场高质量的发展,也有利于资本市场的长久稳定。

  “默示加入”的代表人诉讼

  引关注

  此次《指引》的出台也是积极响应和配合新《证券法》的实施,对于群体性证券纠纷诉讼而言,代表人诉讼机制是特别值得关注的重点内容,而新《证券法》规定的“默示加入”的代表人诉讼更是受到广泛关注。

  此次《指引》对代表人诉讼的启动、公告登记、代表人选定、代表人权限范围、加入和退出、裁判既判力等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特别是吸取了外国集团诉讼效率不足教训,防止程序过于拖沓,对默示加入的代表人诉讼机制,在投资者授权的前提下,将诉讼程序权利特别是上诉决定权交给代表人行使;并规定经审查,其后所有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提起的诉讼,直接适用代表诉讼裁判,且适用的裁定中须列明被告赔偿金额以方便执行,裁定作出即生效,从而增加了代表人诉讼的可操作性,提高了诉讼效率,为该项制度落地实施打下基础。

  “这实际上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明示加入的代表人诉讼有根本不同,大大扩展了代表人诉讼的适用范围。”袁银平解释,“也可以理解为‘投资者免费搭便车’,这样一来意味着参与诉讼的投资者维权成本大幅下降、维权渠道大为通畅。”

  不过,秦拓认为,一旦启动“默示加入”的代表人诉讼,几乎可以涵盖所有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未来对涉及证券欺诈类违规的上市公司威慑力巨大,可以促进上市公司规范经营,改善信披质量。但同时也必然会对上市公司的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严重的甚至会导致上市公司破产或者退市。他同时强调,对资本市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民愤极大的害群之马,未来会大胆尝试。但这一制度的实践,还需要投保机构的协调配合,为了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在有示范诉讼机制情况下,相信各地法院也会区分案件等具体情况,慎重选择适用。

  张军认为,从另外一个角度看,“默示加入”机制同时还增加了投资者的保护范围,就算是投资者自己不起诉也将被列入被保护范围,投资者的权益得到了更大的保护,获赔时间缩短,获赔成本降低,获赔金额确定性增大。

  他还强调,《指引》简化了审判程序,提高了司法效率,还有效避免了恶意诉讼的出现,减轻了参与各方诉讼成本,此前投资者反复诉讼会增加各方包括上市公司的诉讼负担和成本,个别案例还可能会引起上市公司的股价波动,《指引》中的五大制度杜绝了这种情况的出现。

  提高诉讼效率,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是目前证券纠纷案件中一个努力的方向。这个问题的重要性能从以往一些典型案件中得到体现。涉及上市公司及其实控人的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中,一个显著特点是,受害者人数众多分散,投资者单独维权较难,诉讼成本较高。

  A股上市公司保千里(600074.SH)的违法引发的投资者诉讼,是这方面的典型案例,因公司及原实控人庄敏的多项违法行为,该公司被“掏空”,最终走到退市边缘,目前证券简称已变更为“退市保千”,即将面临摘牌。

  因为上述违法行为,公司目前股价自借壳当年的最高价已下跌超过99%,众多投资者损失惨重。

  围绕在保千里上的投资者数量众多。数据表明,自保千里2015年借壳中达股份以来,股东户数长期都在10万户以上,截至今年2月底,仍有超过9万户。如果在裁判文书网以“保千里”为关键字进行搜索,可以发现相关裁判文书超过1700篇,其中包括多份证券纠纷类文书。保千里受害投资者数量众多且分散,使得单个投资者诉讼成本高,难以有效达到诉求目标,同时还可能对司法资源形成挤兑,令法院不堪重负。

  2018年以来,深圳中院先后受理一大批涉及保千里公司的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目前已审结1191件。记者了解到,以后类似保千里这样的案例,如果根据此番深圳中院的《指引》制定的机制做相应的处理,将有望达到诉讼效果,也有望提高效率。

  利于维权的另一“利器”:

  支持诉讼机制

  新《证券法》强调了支持诉讼和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作用,新增了相关条文,这些条文在修订前的《证券法》中是没有的。

  新《证券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投资者与发行人、证券公司等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调解;投资者保护机构对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支持投资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新《证券法》第九十四条还明确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该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公司法规定的限制。

  深圳中院的《指引》则明确提出“支持诉讼+示范判决机制”,该指引第十二条提出,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投资者保护机构对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可以通过为投资者提供专门法律服务等方式,依法支持投资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支持诉讼案件符合示范案件条件,深圳中院作出示范判决后,其他案件可以参照《指引》相关规定处理。

  *ST美丽投服中心支持诉讼案就是发挥支持诉讼作用的一个典型案例。

  *ST美丽(000010.SZ)是一家注册地在深圳的A股上市公司,近年来违法违规行为频繁。

  资料显示,该公司在收购江苏八达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八达园林”)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触及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及虚假记载三大虚假陈述违法行为,被证监会处罚,且正式处罚决定已于2019年8月正式落地。2019年正式处罚落地后,多名投资者已将*ST美丽起诉至法院。

  近日,*ST美丽又因新的违法行为,面临新的处罚。

  2020年4月22日晚,*ST美丽公告显示,公司收到深圳证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违法行为包括2013年7月17日至 2017年6月23日,*ST美丽实际控制人为李涛、贾明辉,*ST美丽披露的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据了解,待此番正式处罚出台后,受损投资者将可以向虚假陈述行为人*ST美丽等索赔。

  围绕*ST美丽,此番《指引》提及的支持诉讼已开始发挥作用。

  就在证监会处罚*ST美丽不久之后的2019年9月6日,作为证券金融类公益机构的投服中心已开始支持两位投资者提起诉讼,指派公益律师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和晓科向美丽生态、八达园林、贾明辉(时任美丽生态董事长)、王云杰(时任八达园林总经理)和王仁年(八达园林法定代表人)索赔。这是继鞍重股份支持诉讼案件后第二起将被重组方列为被告的支持诉讼案件。

  近日这起案件已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记者获悉,如果符合条件,有可能确定该案为示范判决的第一案,但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中,需要视最终判决而定。

2020-04-30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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