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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宽注册制司法保障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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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改革是资本市场今年的关键词,拓展证券发行**制司法保障适用范围很有必要。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刘新华建议,将最高法的《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制改革**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适用范围扩展到所有实施**制的证券发行板块。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证券法》进一步明确,“未经依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同时授权“由国务院规定证券发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目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正按照***、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积极推进创业板**制改革,将证券发行**制司法保障安排扩展至深交所创业板**制改革试点,可为改革**有效的法律支持。

      前一时期,在上交所推出科创板并试点**制的改革中,最高法院印发了专门的司法保障文件,即《意见》,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历史上首次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改革安排而专门制定的一个系统性的、综合性的文件,设立了上海金融法院,承担司法保障的安排,既有刑事方面的内容,也有民事方面的内容。从刑事方面来说,明确规定对证券犯罪分子要严格控制适用缓刑,依法加大罚金刑这一附加刑的适用,加大经济制裁力度。从民事的角度来说,这个司法文件的核心内容是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压实中介机构的把关责任,禁止欺诈行为。

      上交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制的实践证明,最高法院的《意见》是可行的、有效的,是符合**制改革方向,契合资本市场发展需求,是依法治市在资本市场的切实体现,应当扩大适用范围。

      刘新华建议将《意见》的适用范围扩展到所有实施**制的证券发行板块,具体建议如下:

      一是明确案件的集中管辖。进一步发挥审判人员的**和经验优势,提高涉上市公司纠纷案件审理的**性和司法裁判的统一性,建议指定当地法院对案件实施集中管辖。近期,为支持深交所创业板**制改革试点,建议指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涉创业板**制改革试点过程中的纠纷案件实施集中管辖。集中管辖的案件范围包括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企业的证券发行纠纷、证券承销合同纠纷、证券上市保荐合同纠纷、证券上市合同纠纷和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等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业内人士指出,不同于科创板,创业板试点**制是存量板块试点**制,有现实复杂性,从提升存量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的角度出发,需要统一创业板涉**制企业纠纷案件的集中管辖问题,统一司法标准,这也将为**制试点日后拓展到市场其他板块做准备。

      二是保障交易所自律监管职责的履行。为保障发行上市审核过程中交易所依据业务规则开展审核工作,建议进一步明确交易所规则可作为审判参照使用依据,同时明确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案件受理标准,遵循交易所民事责任相对豁免和“穷尽内部救济”的审判原则,对交易所依照业务规则进行自律监管引发的纠纷,一般作为民事案件立案审理。

      三是完善涉执行案件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司法机关与市场监管、证券监管、税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监管部门完善诚信档案,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制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有关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等个人予以失信惩戒。

      四是完善《证券法》相关投资者保护制度与司法审判的衔接。包括落实《证券法》第220条有关民事**的工作衔接和配套机制;通过**制司法保障安排,落实《证券法》第95条证券集体诉讼的具体制度;切实发挥《证券法》第171条关于行政和解的制度价值和司法保障支持。

2020-05-25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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