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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证券:新证券法开启投资者权益保护新征程

  山西证券有关负责人日前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2020年,是我国资本市场的法治建设年和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推进年。历经30年的高速发展,资本市场已经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回顾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进程,广大投资者始终与市场共担风雨、共同成长,为资本市场的建设和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时至今日,我国拥有全球规模最大、交易最活跃的投资者群体,这是现阶段我国资本市场的基本特征。


  投资者权益保护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永恒主题,市场共同见证了我国在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所做的努力,法治供给持续完善,监管效力持续提升,特别是证券法的修订,开启了投资者权益保护新征程。


  良法治市夯实投保根基


  山西证券有关负责人指出,投资者是市场经济的主要参与者,投资者信心和预期对活跃市场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关系到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仅是资本市场健康运行的基础,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金融经济发展的基础。


  投资者利益的保护重在立法和执法上,证券法是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法律基础。修订后的证券法从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的角度,回应了市场投资者的呼声和诉求,在全面推行注册制、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强化信息披露义务、提高违法违规成本等方面做出了一系列改革,对资本市场的健康长远发展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市场主体强化责任担当


  资本市场各参与主体要以新证券法为遵循,在发行、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强化责任担当,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一是以全面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度为契机,明晰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更加强调诚信、合规经营。新证券法对证券发行制度作了系统修改完善,同时也对中介机构、上市公司的诚信经营、合规运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二是上市公司要建立底线思维,明晰违法违规后果,警钟长鸣。新证券法大幅提高了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完善了证券违法民事赔偿责任等。三是上市公司要把投资者权益保护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最重要的环节。新证券法还新增专章,进一步优化投资者保护制度。四是上市公司要强化信息披露管理,把信息披露作为与投资者沟通的核心任务。新证券法还新增了信息披露专章,规范了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愿披露行为,并要求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不断提升治理水平


  山西证券有关负责人表示,山西证券有着资本市场中介机构和上市公司的双重身份,一直以来,秉承“以义制利、协作包容、追求卓越”的核心价值观和“让投资更明白”的服务宗旨,积极践行投资者权益保障。公司以新证券法为指引,提升专业能力、规范公司治理,通过各种途径保持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引导投资者增强法律意识,为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一是持续加大投资者教育工作力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高度重视投资者教育和保护工作,从风险揭示、适当性管理、法律法规宣导等方面,努力提升投资者风险识别和风险防范能力。二是强化合规风控,健全内控机制,切实履行“守门人”职责。公司始终坚持审慎稳健的经营风格,坚守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切实响应监管部门的要求,全面梳理完善内控及合规管理制度,多措并举保障进入资本市场的股权、债权项目安全、可靠。公司内部严格落实问责机制,细化项目人员执业质量的评价和考核制度,以罚促改,惩前毖后,真正在公司内部形成“项目质量就是生命线”的展业理念。三是坚持“四个敬畏”,持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照执行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双重监管规定,持续完善公司治理体系,完善公司合规体系,深化合规管理理念,通过不断完善的信息化建设,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透明度,坚守“四条底线”,保障公司稳健发展。四是自觉履行上市公司义务,不断提升投资者关系管理能力。公司通过多种方式、渠道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保持与投资者的密切沟通,注重聆听投资者的意见,答复相关疑问,积极传递公司的信息和价值,切实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公司非常重视投资者回报,通过提升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努力为投资者创造更好的投资收益。自上市以来,公司已连续多年实施现金分红,累计分红24.19亿元。


  山西证券有关负责人表示,公司将进一步厚植“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文化理念,不断深化公司“以义制利、协作包容、追求卓越”的核心价值观,以更坚定 的毅力和勇气全面深化改革,坚持差异化、专业化发展路径,履行社会责任,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做好内外部风险防控工作,不断提升公司的治理水平。

2020-06-12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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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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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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