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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多角度全方位强化投资者保护机制

  国海证券法律事务部总经理吴鹏日前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新证券法通过设置专章、多项组合的方式,多角度、全方位且有针对性地强化了投资者保护机制。

  吴鹏分析,新修订的证券法为打造规范、健康的证券市场生态创造有利的制度环境,切实增强了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和投资者的功能,也进一步夯实了中国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的基础。一方面,通过正向引导,积极倡导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树立健康的投资理念,同时也推动投资者教育全面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强化投资者自我保护,培育成熟的投资文化。另一方面,在加大对违法、违规投资行为的负面约束和打击力度的同时,进一步完善了投资者赔偿救济机制。

  吴鹏表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资本市场快速发展,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但在资本市场发展、完善的过程中,各种谋取不当利益、损害投资者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也时有发生,如发行人财务造假、欺诈上市、实控人操纵股价、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这些违法违规行为一方面严重破坏了资本市场的运营秩序,另一方面给广大投资者带来巨大的损失,严重背离我国资本市场建设的初衷。正因如此,打击违法违规,保护投资合法权益始终是资本市场建设的关键基石,是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的重中之重。

  “尤其是近年来,伴随资本市场的高速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打造健康市场生态的已然成为国家经济政策、市场监管的核心工作之一。”吴鹏指出,证券法作为资本市场根本性法案,自其1999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之始就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确定为证券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并在其后一以贯之。此次新证券法,更是将投资者保护再次“升级”,可以说新证券法下的投资者保护是法律保护、监管保护、自律保护、市场保护、自我保护的全方位投资者保护。

  首先,本次证券法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增设了第六章“投资者保护”专章,从法律层面完善了投资者保护。具体而言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法律上第一次明确规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规定了证券公司应充分了解相关信息,如实说明重要内容,充分揭示投资风险,销售、提供匹配的证券、服务。同时也明确了证券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相应赔偿责任。二是明确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当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时,证券公司举证责任倒置以及过错推定。三是规定了相关征集人可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股东权利,并明确了此行为的相应义务和限制。这一措施减少了投资者行使股东权利的时间和资金成本,使普通投资者能够更好地参与上市公司治理。四是明确了现金股利分配要求,督促上市公司积极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切实使投资者享受投资收益。五是规定了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债券持有人会议机制和债券受托管理人机制,债券发行人未能按期兑付债券本息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接受全部或者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参加民事诉讼或者清算程序。六是规定了当发行人存在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时,相关主体的先行赔付制度。七是完善了投资者保护机构的职能,包括组织投资者与发行人、证券公司的调解,代表投资者向法院提起诉讼及突破公司法持股比例和期限限制行使股东代表诉讼权利等。八是增设证券集体诉讼,减轻投资者诉累,使维权更为便捷,打造中国版的证券市场“集团诉讼”制度。

  其次,除了投资者保护专章外,新证券法还优化制度配合,通过组合措施保障投资者权益,打出投资者保护的“组合拳”。一方面,完善对上市公司的要求,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以此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同时又取消了“暂停交易”制度,由证券交易所制定具体的退市规则,优胜劣汰,进一步净化市场,留下优质公司,淘汰壳公司、劣质公司,为投资者提供更好的投资标的,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另一方面,压实中介机构市场“看门人”责任,要求其依法、谨慎、勤勉尽责。强化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发行承销、证券交易、信息披露、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各个环节的责任,细化责任,加大处理力度。

  最后,新证券法还提高了违规惩罚力度,以此遏制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一是增加稽查执法手段,如对涉嫌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的,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举报,属实的给予奖励,并对相关人员信息进行保密,拓宽了线索获得渠道;同时拓宽了证券监管机构的执法手段,如指定报送材料、延长限制时限、增加边控制度等,利于线索发现、留存。二是进一步强化违规处罚力度,大幅提升罚款金额,增加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等,提高处罚震慑力。三是扩大处罚范围,将违反适当性管理要求、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程序化交易影响安全、违规出借证券账户等行为纳入处罚范围。四是将市场主体守法情况纳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更长久、系统、有效地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2020-07-24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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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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