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财经直播行情分析网-阿牛直播

股票直播视频行情分析

学习炒股票、牛股预测、短线炒股技巧、股票学习视频教程、最新股市消息、股票行情分析
  • 综合
  • 股票
  • 板块
  • 嘉宾
  • 课程
  • 基金
  • 经理
  • 说说
  • 快评
  • 消息
  • 好看
  • 话题

刑法修正案草案提高证券犯罪惩处力度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日前审议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下称“一读稿”)。其中,与资本市场密切相关的条文包括:提高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刑罚,提高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刑罚,明确将保荐人作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犯罪主体,并适用该罪追究刑事责任等。

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表示,一读稿提高了证券犯罪惩处力度,将有效发挥刑法在打击证券期货犯罪方面的威慑作用,进一步夯实资本市场法治根基。

大幅提高刑罚力度

业内人士指出,一读稿涉及资本市场领域条文的修订,将有效解决现行刑法有关证券期货犯罪规定存在的惩戒力度不够、调整范围不足等突出问题。

一方面,提高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刑罚。一读稿将该罪的刑期上限由5年提高到15年,将针对个人的罚金额度由非法募资的1%至5%修改为无上限限制,将针对单位的罚金额度由非法募资的1%至5%提高至20%至1倍。同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公司实施欺诈发行行为的刑事责任相应增加。

另一方面,提高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刑罚,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刑事责任。一读稿将相关责任人员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罚金数额由2万元至20万元修改为无上限限制;增加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信息披露造假行为的刑事责任;明确了控股股东等主体属于单位时要实行“双罚制”,即同时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同时,明确将保荐人作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犯罪主体,并适用该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中介组织人员在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活动中出具虚假证明文件,且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一读稿明确适用更高一档的刑期,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

“上述修改内容加大了对有关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戒力度,扩大了有关证券期货犯罪规定的调整范围,有助于发挥刑法在打击证券期货犯罪方面的威慑作用。值得关注的是,这些修改内容也与证券发行注册制的改革紧密相关。”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研究院院长刘宪权表示。

严打违法犯罪行为

专家表示,新证券法已实施5个多月,期间集体诉讼制度落地,注册制逐步推广,资本市场违法成本大幅提高,刑法也需做出相应修改,与新证券法同频共振,筑牢资本市场法治根基。

“首先,在保证与其他金融犯罪法定刑设置基本平衡的前提下,是否需要进一步提高证券期货犯罪的刑期上限或进一步提高证券期货犯罪的刑罚力度值得研究;其次,考虑到新证券法明确将存托凭证列为法定证券品种,实践中已有红筹企业提交了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申请,建议将欺诈发行存托凭证纳入刑法规制范围。此外,应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纳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规制范围,强化对私募基金行业‘老鼠仓’的刑事打击力度。”刘宪权表示。

业内人士建议,将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改为“双罚制”,明确对公司也可判处罚金;将商业银行出具虚假入账凭证、函证回函的行为纳入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规制范围,加大对商业银行协助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的打击力度;吸收新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及操纵市场刑事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表述,修改完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规定,增加新的操纵市场情形,增强法律规定的适应性。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欣指出,严打资本市场造假行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均需逐步丰富和完善。目前,在民事责任领域,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等机制已落地施行,而刑事责任制度不是证券法所能包含的,必须回归到刑法当中。因此,需要联动考虑证券法、公司法与刑法相关条款的对接,联动修改,将进一步提高资本市场造假欺诈成本。

2020-08-11  来源:中证报

内容如涉及个股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风险自负。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推荐

    点击输入您的评论(文明发言、理性评论,勿发恶意评论,禁止人身攻击)   请勿发任何形式的广告、勿私自建群、发布群号、QQ号或其他联系方式! 请勿向他人索要联系方式。请所有用户小心非官方QQ号,谨防上当受骗!
    

    精品说说更多

      推荐课程

        风险提示:观点仅供参考学习,不构成投资建议,操作风险自担。

        友情链接: 股市大盘 股票投资
        版权所有: 上海点掌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2022)
        互联网ICP备案 沪ICP备13044908号-1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沪)字第0428号 沪ICP证:沪B2-20150089 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备案号:201708210015
        沪公网安备 31010702001519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热线:021-31268888 网站安全值班QQ:800800981 举报邮箱:

        您还未绑定手机号

        请绑定手机号码,进行实名认证。

        立即绑定

        X

        您修改的价格将提交至后台审核审核时间为1个工作日,请耐心等待

        确定 取消
        X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请前往个人中心进行实名认证

        立即前往
        请选择打赏数
        • 10牛
        • 30牛
        • 50牛
        • 其它
        砖家也不容易,有你打赏更精彩

        该文章您还未购买,确定要打赏吗?

        付100牛即可查看有谁在踩

        您还未绑定手机号

        请输入手机号码,获取验证码进行手机绑定。

        获取验证码

        您的个人信息将严格保密,请放心填写

        赠人玫瑰 手有余香
        感谢您的鼓励,点赞之余再留个言吧!
        换一组 换一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