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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与金融如何彼此赋能?业界大咖这样说……

阿牛智投 来源:阿牛智投 20-10-21 11:53

10月16日消息,作为2020全球人工智能大会的活动之一,以“普惠金融 智能共创”为主题的智能金融高峰论坛在杭州举行。

人工智能与金融如何彼此赋能?业界大咖这样说……

本次论坛汇聚政府、学术界及行业领军企业代表,畅谈人工智能与金融彼此赋能产生的强大效能。

潘云鹤: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成为变革金融行业的新力量

论坛上,中国工程院原常务副院长潘云鹤院士表示,互联网的普及、传感器的泛在、大数据的涌现、电子商务的发展、在线社区的兴起,数据和知识在人类社会、物理空间和信息空间之间的交叉融合与相互作用,汇合而成了驱动人工智能走向2.0的强大的外在动力和应用需求。这股浪潮席卷全球,也推动着金融行业发展到全新阶段。

潘云鹤指出,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成为继互联网技术之后变革金融行业的全新力量。智能金融强调金融科技人工智能的结合,人工智能大数据、互联网、分布式技术和安全技术等关键软硬件已成为金融领域的新基础设施。

人工智能与金融如何彼此赋能?业界大咖这样说……

图片来源:网络

陈静:人工智能等技术是未来金融创新重要的应用趋势

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司原司长陈静指出,我国金融业的发展靠的是改革与创新、先进科学技术的应用。随着金融科技和数字金融的快速发展,人工智能在金融领域的应用正在不断深化。当前,机器学习、知识图谱、生物识别、服务机器人人工智能技术在金融预测、反欺诈、授信决策、智能投顾等领域广泛应用,金融业正在加快实现网点智能化、营销智能化、运营智能化、客服智能化、风控智能化。人工智能等技术是未来金融创新重要的应用趋势和金融创新与发展的重大推动力。

陈静同时表示,人工智能技术在金融的应用一定要与适宜的应用场景相结合;要加快云计算、分布式架构应用和大数据平台建设;要加强与社会的合作,发挥市场优势;加快AI应用人才队伍,尤其是复合型人才的培养与建设;同时要防范在AI应用中产生的风险。

赵喜凯:人工智能等创新技术与传统金融业态深入融合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局长赵喜凯在论坛发言中表示,目前杭州在人工智能领域,科研生态日趋完善,龙头企业引领发展,落地场景不断拓展,惠民项目扎实推进。

人工智能等创新技术与传统金融业态深入融合,从支付结算、智能投顾、供应链金融、智能风控,到区块链金融、云计算等领域的创新应用,提供了高效便捷、信息透明的多样化金融服务,拓展了金融服务边界,优化了金融产品特性,弥补了传统金融短板,成为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力量。

张新波:金融与AI加速融合使行业形成深度分工局面

同盾科技联合创始人、CEO张新波认为,人工智能等科技力量已从过去的支撑、保障的从属地位,发展成为引领、重塑的驱动力量,成为金融业重要的核心竞争力。

人工智能与金融如何彼此赋能?业界大咖这样说……

图片来源:网络

张新波表示,人工智能等科技力量已从过去的支撑、保障的从属地位,发展成为引领、重塑的驱动力量,成为金融业重要的核心竞争力。另一方面,金融智能化加速推进,新技术不断被落地应用,又推动了人工智能等技术的进步,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同时,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与人工智能等科技企业深入合作,智能金融领域行业深度分工的局面已经形成。

林晨:金融科技具有逆周期潜力 可更好服务实体和个人金融需求

香港大学商学院副院长、诺贝尔经济学奖提名专家林晨教授在视频演讲中表示,金融科技具有逆周期潜力,通过大数据分析可对中小微企业有更准确、深入的了解,从而更好的服务实体和个人的金融服务需求。在经济下行期,保持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有助于中小微企业稳定生产、稳定就业;有助于中小微企业的雇员稳定收入、稳定需求,进而实现保持经济稳定的社会责任。

杨涛:金融新基建的重点应放在货币体系等领域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杨涛围绕“智能时代的金融新基建”介绍说,支付系统、中央证券托管系统、证券结算系统、中央对手方、交易数据库是当前各国共识的五类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我国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强调“补短板”,提高服务实体经济水平和防控金融风险能力。当前,我国金融新基建的重点应放在货币体系、支付清算体系、信用体系、技术基础与设施、金融标准化、数据治理与交易等领域。

徐志华:对互联网银行而言智能风险管理技术不是“照妖镜”

新网银行副行长兼首席风险官徐志华在演讲中表示,对于新一代互联网银行而言,智能风险管理技术不是一个“照妖镜”,必须是全生命周期管理。智能化风险管理一是要求流程自动化,所以我们必须建设一个智能风险系统;二是要求决策智能化,所以我们要建设一个智能决策模型。但是,零售信贷转型不止是建系统和模型,零售转型是一个业务综合性的系统工程,风险战略是零售风险管理的重点。

来源: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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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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