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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重申底线要求 引导私募行业回归本源

1月8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业内人士认为,针对私募行业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规定》进行了细化清晰的界定,有助于引导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树立底线意识、合规意识,促进私募行业回归“私募”和“投资”的本源。未来,预计监管层将进一步加大对私募行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通过加强监管推动私募行业高质量发展。

强化私募姓“私”

引导行业回归本源

近年来,私募基金行业取得快速发展,私募基金数量和规模稳步增长。截至2020年年底,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46万家,同比增长0.53%,已备案私募基金9.68万只,同比增长18.43%,管理规模15.97万亿元,同比增长16.24%。

“私募基金行业在快速发展同时,也伴随着各种乱象,包括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资金、规避合格投资者要求、不履行登记备案义务、错综复杂的集团化运作、资金池运作、利益输送、自融自担等,甚至出现侵占、挪用基金财产、非法集资等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行业风险逐步显现,近年来以阜兴系、金诚系等为代表的典型风险事件对行业声誉和良性生态产生重大负面影响。”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

景泰利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张英飚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针对上述私募行业存在的问题,《规定》进行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十不得”禁止性要求有助于让私募行业回归“私募”和“投资”的本源,在规范中谋求发展,逐步建立成熟的市场化信用体系,最大程度保护投资者利益。

“《规定》再次强化了私募姓‘私’,不能公开宣传和募资,而且对私募基金的名称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好买基金研究中心总监曾令华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监管规定越是细化,对私募行业的界限定义越是清楚,越有利于行业规范发展,而监管的着力点也可以更集中。

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规定》最重要的是要求私募行业回归“私募”和“投资”的本源。《规定》着力引导私募基金回归证券投资、股权投资等,重申投资活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本质,严禁使用基金财产从事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严禁投向类信贷资产或其收(受)益权,不得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不得从事国家禁止投资、限制投资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土地管理政策的项目等。

为平稳过渡,《规定》针对不符合规定的存量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实行新老划断、设置过渡期等予以分类处理。

中国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总经理胡立峰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新老划断、设置过渡期等是比较务实的做法,避免了一刀切,给予市场主体一定时间来处理消化存在的问题,有助于潜在风险缓释,有助于保持私募基金行业稳定。

“整体来看,《规定》有助于私募行业正本清源,切实引领私募行业优化资源配置,发展资本市场。”田利辉表示,另外,在当前经济背景下,《规定》的出台对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和推进全市场注册制意义重大。私募基金是市场定价的重要力量,推进全市场注册制需要私募基金这一市场主体的积极参与和规范运作。

去年超百家私募机构收罚单

严监管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实际上,近年来,监管层已明显加大了对私募行业违法违规的打击力度。《证券日报》记者据证监会网站不完全统计,去年全年,证监会及地方证监局对14家私募机构开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104家私募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11名私募从业人员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这些私募机构被处罚的原因大多为上述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提及的私募行业违法违规行为。

如去年1月份,浙江证监局对杭州厚德载富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开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公司发行的稳赢3号、稳赢4号、稳赢5号、嘉盈9号、鑫富1号、鑫富6号及魔方1号产品向投资金额小于100万元的不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另外,公司挪用嘉盈9号、鑫富1号和鑫富6号产品资金,划转给关联方使用或借款给其他企业使用。

浙江证监局表示,公司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和挪用基金财产两项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法》,因此,没收厚德载富违法所得51.11万元,并对厚德载富处以4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丁某哲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有业内人士认为,随着《规定》的落地,私募行业将迎来进一步的清理整顿。在张英飚看来,最重要的是要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备案义务。“只有登记备案,才能让监管有依据,让一切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无处遁形,规避法律风险,提高私募信用度。”

胡立峰认为,私募基金由于非公开募集特征,也未公开信息披露,来自社会的监督几乎没有,因此加强监管是主要手段。私募基金发展多年来,各方对于私募基金的理解与看法日益趋于一致,从一开始注重发展,发挥行业积极性,到现在发展到一定阶段,通过加强监管推进私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这也是私募基金行业发展多年的必然结果。

“实际监管中,还需要区分私募基金不同类型,私募证券、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三类不同的私募基金,这三类私募基金存在的问题差异较大。”胡立峰表示。

2021-01-11 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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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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