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掌财经PC首页顶部banner
股票财经直播行情分析网-阿牛直播

股票直播视频行情分析

学习炒股票、牛股预测、短线炒股技巧、股票学习视频教程、最新股市消息、股票行情分析

北京拟设金融法院 司法体制改革再进一程

  全国第二家金融法院要来了。1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关于设立北京金融法院的决定(草案)》。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的专家指出,北京是国家的金融政策调控中枢,是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国家金融管理中心,设立北京金融法院具有特殊意义。北京金融法院将与两年前设立的上海金融法院差异化发展,将在金融行政案件审判方面有更好发展,探索出更多金融行政案件审判的典型案例。

  将迎来第二家金融法院

  这份草案的核心内容是计划设立北京金融法院,以集中管辖北京市内应由中级法院管辖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草案主要内容涉及北京金融法院的案件管辖、监督、法官任免等方面。北京金融法院拟管辖案件具体包括六大类,其中,北京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包括证券、金融借款合同、委托理财合同等纠纷在内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以及北京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以金融监管机构为被告的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均在北京金融法院的管辖范围。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郭雳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北京金融业的构造和发展均有着自身的特点,北京作为国家金融管理中心、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是重要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基础设施的所在地,拥有众多全国乃至国际知名的金融机构,金融单位数量居全国首位。同时,从相关案件数量、审判人才储备、运行机制调试等方面,北京也具备了设立金融法院的条件。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国浩律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合伙人吕红兵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北京设立金融法院最重要的意义,一是为北京完善规范国家的金融政策调控中枢作用提供司法保障,二是为北京建立完善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金融运营中心提供司法保障。

  提高了案件审理效率是上海金融法院设立后多数业内人士的共同感受。一位参与过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的律师告诉证券时报记者,两年来,上海金融法院明显降低了所管辖案件的时间成本,提高了审判效率。

  多年从事证券维权诉讼的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也向记者表示,自上海金融法院设立以来,案件不会再因管辖权问题“空转”,降低了投资者的时间成本。对于投资者而言,发生争议时也有了明确的维权“入口”,维权的时间成本大幅降低。此外,具有相关知识背景和审判经验的法官集中在了一起,这对于不同观点的充分碰撞和交流显然是有利的。

  可探索新三板

  金融纠纷集中管辖

  记者注意到,北京金融法院拟管辖案件范围与上海金融法院的管辖范围内容基本一致。对此,专家认为,“初出茅庐”的北京金融法院可以向先行两年的上海金融法院“取经”。

  吕红兵表示,设立两年多来,上海金融法院在金融民商事案件方面的创新值得北京借鉴。比如上海金融法院在全国首创证券示范判决机制,出台了全国首个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的规定并已经有了案例,在全国首创“中小投资者保护舱”、大宗股票司法执行新机制,打造了“全覆盖”“全链条”“全在线”金融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等,这些都是侧重在金融民商事案件角度的创新。北京金融法院设立后,需要不断从金融行政案件审判的角度找到切入口进行创新和深化。

  “现在上海金融法院已经开始试点集中管辖涉科创板案件,只要因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引发的相关金融民商事纠纷和涉金融行政纠纷均由上海金融法院审理。”吕红兵表示,这意味着上海金融法院不仅是“上海的”金融法院,从另一个层面看它是“位于上海”的金融法院。北京金融法院正式设立后,可以探索对于新三板相关金融民商事纠纷和涉金融行政纠纷的集中管辖,这些体制机制可以互用互通。

  虽然两地金融法院不能排除其他类型的案件管辖权,但吕红兵也对记者强调,北京和上海两地金融法院的发展定位应该具有差异化,要错位发展。北京应在金融行政案件审判方面有更好发展,探索出更多金融行政案件审判的典型案例,形成高地。

  金融领域刑事案件

  管辖权有望落地

  不同于2018年中央深改委第一次会议对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强调的目的,2020年12月30日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强调,北京是国家金融管理中心,要高起点高标准设立金融法院,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特点,对金融案件实行集中管辖,推进金融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提高金融审判专业化水平。

  “自2018年正式成立以来,上海金融法院对于金融刑事诉讼的管辖就一直未能落地。”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宋一欣向记者预测,按照上海金融法院的设立节奏,今年上半年或许就能看到北京金融法院的正式挂牌。接下来,在推进金融审判体制机制改革上,京、沪两地金融法院有望一同将金融刑事诉讼的管辖权落地。

  在吕红兵看来,下一步,无论上海金融法院还是北京金融法院都可以进一步探索金融领域的民商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三合一”,形成“三位一体”的专业金融审判组织。金融领域案件,在情节严重情况下可能转化为金融刑事案件。目前上海金融法院并不拥有对金融刑事案件的管辖权。但审理这类案件同样需要强调专门专业专职。“希望看到未来无论是上海金融法院还是北京金融法院能够在此方面有所突破。”吕红兵对记者说。

2021-01-22  来源:证券时报

内容如涉及个股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风险自负。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推荐

    点击输入您的评论(文明发言、理性评论,勿发恶意评论,禁止人身攻击)   请勿发任何形式的广告、勿私自建群、发布群号、QQ号或其他联系方式! 请勿向他人索要联系方式。请所有用户小心非官方QQ号,谨防上当受骗!
    

    精品说说更多

      推荐课程

        风险提示:观点仅供参考学习,不构成投资建议,操作风险自担。

        友情链接: 股市大盘 股票投资
        版权所有: 上海点掌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2022)
        互联网ICP备案 沪ICP备13044908号-1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沪)字第0428号 沪ICP证:沪B2-20150089 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备案号:201708210015
        沪公网安备 31010702001519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热线:021-31268888 网站安全值班QQ:800800981 举报邮箱:

        您还未绑定手机号

        请绑定手机号码,进行实名认证。

        立即绑定

        X

        您修改的价格将提交至后台审核审核时间为1个工作日,请耐心等待

        确定 取消
        X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请前往个人中心进行实名认证

        立即前往
        请选择打赏数
        • 10牛
        • 30牛
        • 50牛
        • 其它
        砖家也不容易,有你打赏更精彩

        该文章您还未购买,确定要打赏吗?

        付100牛即可查看有谁在踩

        您还未绑定手机号

        请输入手机号码,获取验证码进行手机绑定。

        获取验证码

        您的个人信息将严格保密,请放心填写

        赠人玫瑰 手有余香
        感谢您的鼓励,点赞之余再留个言吧!
        换一组 换一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