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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行业的春天来了(附股)

房光明 来源:房光明 21-02-26 17:05

        农历春节期间国内外行情,涨声一片。笔者统计近一周涨幅居前板块为有色、煤炭钢铁、化工、原料等顺周期品种,由于全球放水,美联储总部龙头依然开着,没有出现转向的迹象,推动资产价格拉升;其次是受疫情影响正减*全球经济迎来拐点,经济复苏带来对上游原材料的需求增加,加剧了上游的涨价。

春节院线票房新高开局 复苏的脚步已开启

        大家在疫情中度过了艰难的一年,新年被寄予“牛转乾坤”的愿望,会一步步实现。2020年开局疫情爆发,千股跌停拉开序幕,然后却走了一个医疗防护和消费牛,从开始的口罩,医药,呼吸机,疫苗等等,加上机构抱团的白酒、刚需的食品消费, 指数大涨换来的却是小盘股的大幅下跌;2021年的春天不同,从春节院线票房创新高开始,市场从顺周期、涨价的原材料和指数滞涨小盘股普涨开启,这是什么信号呢?这是复苏的信号。

旅游行业的春天来了(附股)

中国旅游业的春天来了

        国内旅游业迎来困境反转格局。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更是中国旅游在高质量发展道路上继续砥砺前行的一年。中国旅游业在经济内循环的大背景下,依然成为促进消费和经济增长的“排头兵”。

        根据文化和旅游部**披露,2020年国内旅游人次为28.79亿人次(-52.1%),城镇/农村居民分别20.65亿 /8.14亿人次 ,同比下降53.8%/47%;2020年,国内旅游收入为2.23万亿元(-61.1%),城镇/农村居民出游花费分别为1.8万亿和0.43万亿,同比下降62.2%和55.7 %。通过点掌财经数据显示,2020年旅游业前三季度平均净利润0.89亿,同比下降71.94%,三个季度平均净利润抵不过2019年一季度,疫情让旅游业一度陷入困境(图一 旅游行业平均净利润),加速了行业淘汰出清,2021年在大复苏背景下旅游业必将迎来王者归来之势。

数据来源:点掌财经

旅游行业的春天来了(附股)

图一 旅游行业平均净利润

牛年春节旅游数据出炉 武汉这座英雄城市迎高光

        截至2月19日,根据已公布春节假期旅游收入数据的省区市消息显示,9省区市旅游收入超过100亿元,分别为四川(285.53亿元)、江苏(238.85亿元)、广东(204.8亿元)、河南(147.59亿元)、江西(144.76亿元)、广西(140.87亿元)、安徽(130.71亿元)、山西(112.14亿元)、云南(108亿元)。从城市来看,成都(1447.6万)、杭州(798.22万)、重庆(791万)、武汉(692.48万)、北京(663万)、郑州(659万),这六大热门旅游城市是目前已公布旅游数据的21个城市中接待游客量前六名,均超过600万人次,其中疫情过后的武汉接待游客量全国第四。

        在疫情防控新常态下,国人的旅行行为产生了变化。一是国内游成为主体;二是中国72.4%白领群体选择与家庭/亲友结伴出游;三是旅居概念,指的是旅行已经超越了旅行观光本身,而是生活、工作和旅行方式的融合。牛年春节之后将迎来清明、五一,之后端午、中秋、国庆、学生暑假和寒假,出行高峰必致旅游业量价齐升。

先知先觉资金已入驻

        旅游业板块包含21家公司,其中评分为80分以上的公司占比10%。该板块评分52分,落后于73%的板块,整体评价一般,主力资金关注度很高,但板块被严重高估。该板块内公司近半年机构发布研报433份,比半年前大幅上升32%。(图二 旅游板块评分图)

数据来源:阿牛智投

旅游行业的春天来了(附股)

图二 旅游板块评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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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A:国内旅游第一股

        业内共21家公司,2020年三季度收入排名第8名,净利润排名第14名,公司具备参股券商含B股等题材,是一家既发A股又发B股的旅游上市公司,业务范围涵盖了景区开发管理、酒店、索道、旅行社等旅游领域,被誉为“中国第一只完整意义的旅游概念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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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B:成长性旅游公司

        行业内共21家公司,2020年三季度收入排名第13名,净利润排名第6名。公司具备高控盘含可转债基金高控盘等题材,是一家从事旅游景区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和旅行社服务等业务的规模企业。

旅游行业的春天来了(附股)

公司C:区域唯一旅游与文化传媒主业上市公司

        行业内共21家公司,2020年三季度收入排名第19名,净利润排名第8名。公司具备定向增发举牌等题材。经营范围:旅游观光、徒步、特种旅游、探险活动的组织接待、旅游运输和旅游资源及旅游景点的开发利用,矿泉水的出口;机械设备、建材、体育用品的进口以及允许经营的其他边境贸易、生产和销*矿泉水、饮料、酒店服务、娱乐、酒吧、饮食。

旅游行业的春天来了(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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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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