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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 “零容忍”打击证券期货犯罪

  3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中介机构提供虚**明文件和操纵市场四类证券期货犯罪的刑事惩戒力度。专家认为,修正案落地施行是提高违法成本的重要举措,表明国家打击证券期货犯罪的坚定决心。以修正案落地为契机落实“零容忍”,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强化执法震慑。证监会表示,将以贯彻落实修正案为契机,推动加快修改完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进一步夯实刑事惩戒制度基础。

  加大惩戒力度

  业内人士指出,此次刑法修改大幅提高了四类证券期货犯罪的刑事惩戒力度,为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首先,大幅提高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犯罪的刑罚力度。对于欺诈发行,修正案将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并将对个人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至5%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5%的上限限制,对单位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至5%提高至20%至1倍。对于信息披露造假,修正案将相关责任人员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罚金数额由2万元至20万元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20万元的上限限制。

  其次,强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追究。明确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等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

  再次,压实保荐人等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职责。修正案明确,将保荐人作为提供虚**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犯罪主体,适用该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于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在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活动中出具虚**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明确适用更高一档的刑期,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

  此外,与证券法修订保持有效衔接。一方面,将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纳入欺诈发行犯罪的规制范围,为将来打击欺诈发行存托凭证和其他证券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借鉴新证券法规定,针对市场中出现的新的操纵情形,进一步明确对“幌骗交易操纵”“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交易操纵”等新型操纵市场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有关人士表示,修正案的修改完善,主要实现了三个立法目标:着重解决实践中反映的资本市场严重违法犯罪行为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切实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与证券法的规定相衔接,保障证券发行注册制行稳致远。

  起到明显威慑作用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研究院院长刘宪权指出,修正案将对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起到明显的威慑作用。修正案不仅提高了有关罪名的法定刑,扩大了证券期货犯罪的规制范围,还强调了部分人员的刑事责任,势必会警醒有关人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中华认为,证券执法司法的专业化要求很高,必须提高行政法律法规和刑事法律的解释技术水平,在执法司法中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在遵从立法目的的前提下,提炼“类案”裁判具体规则。同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防止以行政之罚替代刑事追究,杜绝刑事案件“被行政案件化”。

  形成法治供给闭环

  专家指出,此次刑法修改,也为行刑衔接、形成法治供给闭环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保障。

  一方面,织密法网,完善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法律责任制度体系仍是重要任务。证监会日前表示,将推动加快修改完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进一步夯实刑事惩戒制度基础。

  另一方面,构建有利于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执法体制机制是重要保障。“下一步,证监会将与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共同研究加强协作配合,提升证券执法司法专门化和专业化水平;会同公安部进一步健全行政调查与刑事侦查衔接机制,形成在线索研判、数据共享、情报导侦、联合办案等方面共同研究、共同决策、共同部署的新格局,充分发挥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派驻证监会的体制优势;进一步完善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机制,加强协同配合,切实提升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的效果;推动加强证券犯罪办案基地建设,加大对证券犯罪办案基地的案件投放力度。”证监会首席律师焦津洪日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

  此外,强化重大证券违法犯罪案件惩治和重点领域执法,与刑事追责、民事赔偿等共同形成全方位立体式追责机制势在必行。“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追责的标准和价值追求存在很大差异。只有‘行民刑’责任规制体系相互衔接,方能力促资本市场治理出成效。资本市场正在形成‘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刑事惩戒’的法治供给闭环,刑法修正案与新证券法有效衔接,将进一步提高资本市场造假欺诈成本。”肖中华指出。

2021-03-01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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