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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证监会原主席肖钢:探索符合国情的注册制框架

全国政协委员、证监会原主席肖钢日前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全球范围看,注册制并没有一个固定的、统一的模式,我国股票市场具有新兴加转轨的特点,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探索符合国情的注册制框架。

此外,他建议从修订信托法、建立与家族信托相配套的基础设施、出台信托法司法解释以及加强监管四方面完善信托制度,促进推行家族信托。

为全面推进注册制改革创造条件

“要探索符合国情的注册制框架。”肖钢指出,“十四五”规划建议已明确提出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目前,注册制已在科创板、创业板落地实施,开局良好,运行平稳,效果初显,受到市场广泛赞誉与认可。当然,也应当看到,注册制试点时间不长,有关制度安排尚未经历市场周期和监管闭环的检验,有的新制度、新办法仍需磨合优化,实践一段时间后需要对注册制试点进行评估和**,总结推广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全面推进注册制改革创造条件。他说,注册制改革是“牵牛鼻子”工程,关键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要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真正还权于市场,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从全球范围看,注册制并没有一个固定的、统一的模式,我国股票市场具有新兴加转轨的特点,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探索符合国情的注册制框架。

此外,肖钢指出,从资本市场建设角度看,要有效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关键是把好“入口关”,对发行上市、再融资和并购重组的公司和项目,都应当依法从严审核,坚持金融创新必须在市场监管的前提下进行,同时对市场主体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针对落实“零容忍”方针,肖钢表示,随着新证券法和刑法修正案的出台实施,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刑事案件都有了司法解释,有利于更加精准惩治这些犯罪行为,对于净化市场环境将起到重要作用。法律修改完善,为监管部门履行“看门人”责任提供了更加有利的条件。从过往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经验看,对案件的查处要加强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关键少数”违法责任追究力度,加大对有关中介机构违法责任的处罚,要有立体式的追责机制,把行政处罚、市场禁入、重大违法强制*市以及民事赔偿、刑事追责等手段结合起来,形成对违法行为“零容忍”的全方位体系。

进一步完善信托制度

肖钢认为,未来10年到20年,民营企业家将面临大规模代际传承的挑战。民营企业家财富保护与传承不仅涉及民企自身的可持续发展问题,更涉及经济增长、就业扩大、民间投资以及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等一系列重要问题,迫切需要未雨绸缪,加强顶层设计。

家族信托是民企财富保护与传承最重要的制度安排之一。在代际传承时,民营企业家通过设立家族信托,将财富特别是企业股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进行持有和管理,可以有效隔离产权被动分割风险,规避家族争产及子女挥霍,促进民企平稳传承,防止传承过程中民企财富严重缩水,最大程度增进民企财富的社会效用。因而家族信托在境外被广泛采用,国内很多民营企业家也去境外设立了家族信托。

肖钢介绍,近年来,国内多家信托公司开展了家族信托服务,但由于信托配套制度不完善,目前家族信托资产主要为现金,而上市公司股票、非上市公司股权以及不动产很难成为信托财产,极大地限制了家族信托功能发挥,制约了我国家族信托的推行。

“目前我国有3200万家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对家族信托的需求十分强烈。为促进民营企业家财富的平稳传承,降低传承过程中民营企业家财富社会效用的耗损,建议将家族信托作为一项民企财富传承的顶层设计予以推行。为此,需要进一步完善信托制度。”肖钢指出。

肖钢建议,一是尽快修订信托法,完善信托的基本法律制度。在法律层面增加对受托人义务的规范,就受托人应尽的亲自义务、忠实义务、审慎义务、有效管理义务、保密义务等作出规定,强化受托人治理。二是建设与家族信托相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议相关部委研究拟定信托财产非交易性过户制度、信托登记实施制度、信托*收制度,解决股权信托、不动产信托设立难、*收过高的问题。三是出台信托法的司法解释。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颁布信托法的司法解释,解决家族信托具体法律适用的标准。四是加强监管。家族信托是跨生命周期的产权安排和传承计划,必须保障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以及受托人破产倒闭后的连续性,以消除民营企业家的后顾之忧。

2021-03-05 来源:中国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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