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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届3·15投资者维权网上咨询活动问答精选

  3月15日上午,深交所联合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投服中心成功举办第十九届“3·15投资者**网上咨询”活动。本次网上咨询活动是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季”系列活动之一,吸引了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共收到投资者提问367条,咨询内容涉及股票债券发行上市及交易、上市公司监管、基金申赎、股票期权、网络投票、账户管理等业务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投资者服务、投资者权益保护、**方式等方面的内容。深交所及相关单位认真在线解答,共回复问题367条,在线答复率100%。现**部分问答,以飨读者。

  1.问:主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哪些股东需要回避表决?

  答:根据《深圳****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0.2.2条规定,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六)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七)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2.问: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工作考核期内存在哪些情形的不得评为A?

  答:根据《深圳****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20年修订)》第二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在考核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不得评为A:

  (一)年度财务报告或半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公司,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或上市当年即亏损(上市时尚未盈利的创业板公司,不受本款“上市当年即亏损”的限制);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实现的盈利低于盈利预测数(如有)的80%;

  (四)公司因违规行为被深交所出具监管函或约见谈话;

  (五)因涉嫌违反相关证券法规,公司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

  (六)董事会**空缺(包括指定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职责以及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职责等情形)累计时间超过三个月;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深交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处分,或被深交所出具监管函累计两次以上;

  (八)因涉嫌违反相关证券法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

  (九)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十)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考核期间不满12个月的上市公司原则上不得为A。

  3.问:在深交所对创业板公司股票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持有公司股票的投资者是否还能继续交易?

  答: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被深交所根据财务类强制*市、规范类强制*市、重大违法强制*市的规定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自公告终止上市决定之日起5个交易日后的次一交易日复牌,进入*市整理期。*市整理期共15个交易日,持有公司股票的投资者可以在*市整理期卖出所持股票。*市整理期届满后,公司股票摘牌。

  投资者需注意,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被深交所根据交易类强制*市的规定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不进入*市整理期,公司股票在深交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的15个交易日内摘牌。

  4.问:哪些投资者可以作为出借人参与创业板证券出借?

  答:根据《深圳****所、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特别规定》第五条,符合条件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机构投资者,以及参与创业板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可以作为出借人参与证券出借。

  5.问:投资者当日买入的跨境ETF份额,当日可否赎回?当日申购的跨境ETF份额,当日可否卖出或赎回?

  答:根据《深圳****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2020年12月修订)》第三十九条规定,投资者交易、以现金为对价申赎单市场债券ETF、跨市场债券ETF、黄金ETF、商品期货ETF或者跨境ETF时,应当**下列规定:

  (一)当日竞价买入的ETF份额,当日可以赎回;当日大宗买入的ETF份额,次一交易日可以赎回;

  (二)当日申购的ETF份额,在交收前不得卖出或者赎回。对于当日申购的跨境ETF份额,若当日日中完成交收,可以当日卖出或赎回;若当日日终完成交收,次一交易日可以卖出或赎回。

  6.问: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后,投资者参与网上新股申购时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答:投资者参与创业板新股网上申购的条件包括:

  (一)符合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条件,且已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

  (二)符合关于持有市值的要求,即持有深圳市场非限*A股和非限*存托凭证总市值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

  7.问:投资者参与创业板股票交易,哪些交易行为会被认定为异常交易行为?

  答:根据《深圳****所创业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第三条、第六条规定,投资者参与创业板股票交易,应当**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及****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不得实施异常交易行为,影响股票交易正常秩序。

  其中,异常交易行为包括下列类型:

  (一)虚假申报;

  (二)拉抬打压股价;

  (三)维持涨(跌)幅限制价格;

  (四)自买自卖或者互为对手方交易;

  (五)严重异常波动股票申报速率异常;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深交所业务规则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8.问:深交所**“统计月报-地区交易金额分布”是根据券商注册地还是营业部所在地统计的?

  答:深交所**-市场数据-统计月报-地区统计与会员交易-地区交易金额分布是根据所在地营业部交易金额汇总而成,没有指定营业部的交易单元的交易金额汇总到会员注册地进行统计。

  9.问:投资者如何进行债券回*申报?

  答:根据深交所《关于债券回*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债券(不含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可在回*申报期间,按照债券代码进行回*申报,申报数量为1张或其整数倍。已申报回*登记的,可根据发行人回*业务实施提示性公告的约定,于回*登记开始日至回*资金到账日前6个交易日之间,通过深交所撤销回*申报。存在深交所认可的特殊情形的,债券持有人需另行向深交所提交撤销回*申请。

  10.问:投资者在两个及以上期权经营机构开立合约账户的,如何计算持仓额度?

  答:投资者在两个及以上期权经营机构开立合约账户的,其持仓合计不得超出该投资者的相应持仓限额。

  11.问:《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犯罪有什么新规定?

  答:《刑法修正案(十一)》大幅提高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等犯罪的刑罚力度,强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追究。对于欺诈发行,修正案将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并将对个人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5%的上限限制,对单位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提高至20%-1倍。对于信息披露违法,修正案将相关责任人员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罚金数额由2万元-20万元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20万元的上限限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行欺诈发行与信息披露造假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问:上市公司股东可以通过什么系统参与网络投票?

  答:根据《深圳****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第三条、第十二条等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的,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参加网络投票。

2021-03-20  来源:深交所

内容如涉及个股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风险自负。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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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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