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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完善救济赔偿机制 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日前发布接受康美药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投资者委托的说明。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可能迎来首个落地的案例。

  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表示,当前,在不断畅通投资者依法**渠道、妥善处理纠纷、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的同时,应更加注重因发行人违法行为而受损害的投资者的赔偿问题,推动完善救济赔偿机制,让投资者能够及时得到救济和帮助,大幅度降低受损害投资者的**成本和诉讼风险,做到索赔有保障。

中小投资者权益救济影响力提升

  专家指出,近年来,在多方共同努力下,我国投资者保护工作呈现出积极态势。以证券法修订为契机,证监会加快完善投资者保护组织体系和制度机制,中小投资者权益救济影响力提升,市场生态不断净化,**机制持续完善。

  一方面,加大法治供给,构建立体追责体系。证监会主席易会满日前指出,证监会一直致力于推动完善证券执法司法体制机制,构建行政执法、民事追偿、刑事惩戒的立体追责体系。比如,信披违法罚款上限从60万元提高到1000万元;欺诈发行最高刑期从5年提高到15年;建立了“明示*出、默示加入”的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机制,进一步畅通了投资者依法**渠道。再如,对发行人和中介机构“一案双查”,实施中介机构资金罚和资格罚并重,加大中介机构追责力度。

  另一方面,中小投资者权益救济影响力提升。证监会3月5日消息,中国证监会牵头的《中小投资者**处理与权益救济》项目文件获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通过。“这是我国首次在投保领域牵头国际文件制定工作,体现了IOSCO对中国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工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救济做法的肯定。”证监会表示。

  与此同时,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落地,将有利于小额多数的受害投资者得到公平、高效的赔偿。康美药业3月27日公告称,投服中心如在法定期限内接受50名适格投资者委托,将向广州中院申请参加(2020)粤01民初2171号案普通代表人诉讼,并申请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根据该案已公开信息预测,不排除后续投保机构发起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可能性。”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指出。

投资者保护面临新局面

  专家认为,在注册制改革稳步推进、“史上最严”*市新规正式落地的背景下,*市常态化成为新趋势,投资者保护面临新局面,需应对新挑战。

  专家称,加强*市情形下的投资者保护,应根据新证券法落实对市场明令禁止违规行为的追责。“上市公司*市不能一*了之,一方面,应大幅提高上市公司恶意违规的成本,加大追究管理层个人责任的力度;另一方面,应借鉴成熟市场经验,逐步形成利益侵害追责补偿的良性反馈机制,让更多市场参与者加入对上市公司违规追责的阵营,增强市场多方合力监管的有效性。”中山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湛说。

  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同时,投资者教育不容忽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符合一定条件的投资者可以寻求索赔。但上市公司依照正常程序*市是无法寻求索赔的。”许峰提醒,投资者应树立“买者自负”理念,切勿“炒*”“炒差”。

  此外,专家指出,信息披露是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核心,也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判断的重要依据,针对近期信息披露出现的诸如上市公司“蹭热点”、董监高对定期报告“不保真”等乱象,应全方位加大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明确主体责任,尽快发布实施欺诈发行股票责令回购办法等,完善投资者保护配套措施。

推进**机制创新

  专家分析,市场主体应发挥合力,进一步完善救济赔偿机制,推进**机制创新,通过代表人诉讼等手段加大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

  证监会副主席阎庆民在2020年第三届中小投资者服务论坛上指出,加快制定欺诈发行责令回购办法。研究建立投资者保护专项补偿基金,为投资者提供更便捷的救济机制。

  “加快推动集体诉讼制度落地,投保机构之间应形成合力,打通投资者友好型的立法体系。目前集体诉讼制度是由投服机构主导的公益性集体诉讼制度,未来可以尝试探索建立由律师主导的市场化集体诉讼制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称。

  深圳****所理事长王建军认为,实践中,证券民事赔偿往往滞后于行政处罚,证券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缺乏具体配套落实机制,导致违法者在缴纳证券罚没款后,往往无力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要高质量完成资本市场注册制改革任务,确保改革行稳致远,有必要深化落实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构建与注册制改革相适应的证券罚没款“赔先罚后”机制,避免行政处罚“与民争利”。

  中国证监会牵头的《中小投资者**处理与权益救济》项目文件,提出了九项完善中小投资者**处理和权益救济机制的建议。其中指出,鼓励金融服务机构为解决中小投资者**提供多元化的解决方式。对于投资者**,金融服务机构可以提供各种各样的解决方案,包括解释或赔礼**、**或支付补偿、修改合同和完善制度等。

  在进一步畅通投资者**渠道的同时,还应强化执法力度。“监管部门可协调各地法院开门立案,有案必立;应加大法院的调解力度,促进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此外,调查速度与投资者**进度直接挂钩,监管部门应适当提高调查效率。”许峰称。

2021-03-31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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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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