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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吃螃蟹的私募老兵——点掌投教专访尚雅投资石波

陆清濂 来源:陆清濂 21-04-08 11:05

       一个名副其实的私募老兵,纵观整个金融市场,他的经验和资格都是业内最丰富最老道的,作为第一批公募转私募的基金经理,曾经在华夏基金叱诧风云数十载。获得了无数荣誉的他,有着一个怎样的心路历程?又有哪些宝贵的投资经验来分享呢?今天我们一起走进这位值得每个股民敬重的私募大佬——尚雅投资董事长石波!

急流勇*,由公转私

       尚雅投资成立的时间是在2007年10月,从年份上就能看出这是一家历史悠久的私募基金,而石波正是第一批由公募转私募的基金经理,也就是第一批吃螃蟹的人,他在进入私募之前在华夏基金工作了有8年之久,这期间可谓是公募基金的黄金年代,众所周知07年是市场最好的时候,而03年到07年也是公募基金收入最好的时代,那为什么在如此优厚的条件下,石波要放弃公募这个金饭碗,转身进入了私募这个领域呢?

       石波透露了当时公募基金的一个问题,就是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是不一致的,因为股东是国企,而投资者是个人,容易在利益上发送冲突,这是个机制上的问题;而做阳光私募基金的话股东与投资者利益是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跟投,这样的话基金经理也是股东,双方的利益就绑在了一起,所以经过一番深思熟虑后,石波选择了从温床上走下来,去开启自己的一番天地。

       在石波决定公转私之初,国内是没有私募基金这个说法的,而国外的私募基金已经成为了市场的主力,像巴菲特、索罗斯,都是对冲或者私募基金的巨头,所以赵波就认为私募这个行业未来在国内会有很大的发展前景。但有想法却无用武之地,这又该如何呢?

       当时从海外归来的赵丹阳的做法给了石波很好的启示,那就是借用信托的通道做私募!直到2013年《基金法》成立后,私募基金开始规范化,私募这个行业也从此开始正式在国内发展起来,而此时的石波,已经通过自己的个人能力给客户创造了很大的价值,自己的品牌已经在圈内闻名,在国内其他私募刚起步的时候自然已经成为了行业大佬。

       国内的私募行业经过了十多年的发展,现在国内的私募牌照已经放开,登记的私募公司有两万多家,规模也达到了两万多亿,而原来我们市场有70%的散户,现在相当于把散户机构化,这样市场的投资会更加理性和专业,这些代表着我们国家的私募行业发展到了第二阶段。

       而接下来第三阶段的发展就是外资。国外的私募有各种不同的基金,比如债券型、做量化的等等,外资的进入则会丰富国内的产品线,从而满足不同客户的需要。

追求绝对回报,获业界好评

       早在华夏基金的时候,石波就已经提出了“绝对回报”这个概念。总所周知,基金的净值是跟着市场波动的,没有所谓的保底,在这个背景下石波就提出了“绝对回报”的目标,产品以安全边际为主要的。

       因为当时的很多机构投资者,比如社保养老金保险公司等,都是他们最大的客户,而他们对安全性的要求是比较高的,对回撤、亏损都是非常厌恶的,于是当时赵波在华夏就做了一个产品线,叫“华夏回报”,属于低风险、高中收益的产品。

       “华夏回报”成立后,在石波管理的三年半内,一共分红了41次,一旦超过银行存款的利率就进行分红,也就是说这三年半的回报率超过了银行存款41年的收益,如此优异的表现也让证监会及投资者对这个产品非常好评。后来证监会又批了华夏回报二号,现如今华夏回报已经成为了华夏基金最大的一个产品,就是因为它的稳定性和收益性都比较高、分红最多的产品。

       可以说石波在很短的时间内为华夏基金打下了半壁江山,作为第一批公转私的基金经理,成绩单是非常亮眼,在业内的口碑和人气是非常高的。这也是石波能成功转为私募的重要原因。

精准抄底,更上层楼

       接着主持人与石波聊到了转为私募之后的话题,由于石波成立私募的时间是2007年10月,正好是大盘6000点的高点,而产品成立的第一年就遇到了百年不遇的股灾,市场跌了70%,而当时那批从公募出来的同事经历股灾后基本上都不在市场上了,但石波是那次雪崩的幸存者,他存活的关键是什么呢?

       石波的私募在08年下半年开始满仓,到08年年底的时候,他发现当时美国总统选举讲话时讲了二十多遍低碳经济,所以他就研究了巴黎气候协定和碳排放权,正因为如此,他们率先发现了新能源和低碳经济的机会,将资金投资到新能源汽车光伏太阳能这些行业中,有些个股涨了十倍!依靠犀利的眼光使得石波在大浪淘沙中存活,也为此后他的私募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最后,石波对于未来的机会做出判断,认为人工智能物联网未来存在比较大的机会,因为所搭配的人联网的终端是70亿人口,但物联网的话是千亿级的,空间巨大,可能要比互联网产业大十倍!

内容如涉及个股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风险自负。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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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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